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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从几种违约金说增值税价外费用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1-12

        最近文件虽多,但是总结读文件也有偷懒的嫌疑~~文件先放一放,写篇闲言税语吧~

        去年在写《【闲言“税”语】为什么新车“落地价”比报价高好多?》和年末解读财税【2017】90号关于客运企业退票费的时候提到了违约金,答应了找机会跟大家说说违约金的几种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问题,咱今天就把这坑给填了~


        首先咱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么说的: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从这一句话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

2、一旦判定为价外费用,则对其就要计提增值税,且税率与“全部价款”的税率,也就是主体业务本身的税率一致。


那么到底什么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看起来这段话像是列举式,但结尾又补了一句“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么一兜底,意思就是“虽没提到,但性质一样的也是价外费用。”

        所谓“性质一样”先放一边一会说,上面提到的这些费用就一定是价外费用么?也不全是,是要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上面所谓“性质一样”。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比如今天要举的例子“违约金”,就不全是价外费用。

        除了上面提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的定义,营改增之后,在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再次出现,适用于营改增过来的业务,表述得更加简练: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没有进行列举,简单了很多。

        这两个定义虽然一个适用于传统业务,一个适用于营改增业务,但同样提到了条件“价外收取”,二者是一致的。

        可能有亲要说了,这几个字就是条件?没错!这四个字隐含了两个条件,而且是同时满足:

1:“价外”强调伴随性,这笔钱是伴随着主体业务发生而产生的。没有“价”为先,何谈“外”?所以主体业务必须发生;

2:“收取”强调方向性,既然是说增值税的文件,这句话显然是站在作为纳税人的销方角度来说的。那么这笔钱应该是与主体业务的价款支付方向一致的,也就是由购方流向销方!反了的话这个条件就不成立~

        定义、条件咱都说了,那么是不是满足条件就是价外费用呢?

        也不是,有排除项:

首先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表述: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改增36号文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以上列举的这些情况都符合我们上面说的两个条件,但是总局规定这些是例外,无需按价外费用缴税。

    

    以上列举的这些情况都符合我们上面说的两个条件,但是总局规定这些是例外,无需按价外费用缴税。

    总结下排除掉的项目,主要两种:

1、替国家代收的费用,比如上面提到的消费税、车购税、牌照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替别人收取的,代收代付事项。这个判断就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以第三方的名义收;

二、第三方也就是委托方开发票;

三、发票开给并交付购买方。

        好啦,到此我们把价外费用的理论基础说完了,下面就用这些理论基础实际分析一下违约金吧!


        所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性质上来讲补偿多与惩罚。

        日常工作当中违约的情况有很多种,今天我们举三个例子来分辨下:

案例背景

房产公司A与建筑公司B分别是合同的甲乙两方,签订了一项建筑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合同中有如下三个违约条款:

1、甲方如若未能在2018年1月1日前腾空施工场地,导致乙方无法如期进场,使开工时间延后,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前验收完毕导致工程延期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下面咱们分别讨论上面三种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违约情况1

甲方2017年1月5日才腾空场地,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给乙方5000元违约金。

答案是属于!

        因为,首先作为交易主体的建筑服务还是继续提供了,也就是主导业务发生了;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方向跟工程款的方向一致,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是满足上面我们总结的两个条件的,且不属于总局规定的排除情况。那么这5000就是价外费用,要缴纳增值税了!

        这个违约金增值税交多少呢?

        税率跟主体建筑服务是一样的,11%。5000元是加税合计数,那么乙方应该计提的增值税为5000÷(1+11%)×11%=495.5元

        这种情况下,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就应当是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收据这类“白条”!甚至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不属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思考:开票的话税收分类编码应该怎么选呢?

        本鹰认为,在目前的编码中并不存在“价外费用”或“违约金”之类的编码,那么考虑到金三的比对原则,安全起见,编码与主导业务的编码一致,比如本例中就选建筑服务。或者直接与工程款合并开在一行不单独反映也可。


违约情况2

由于乙方问题,工程超期10天,按约定支付给甲方10000元违约金.

        答案是不属于价外费用!

        原因:虽然主体业务也发生,但支付方向是由乙向甲,不满足我们上面说的“方向性”判断条件,所以不属于价外费用,甲方不用计提增值税,自然也就开不了发票。

        乙方在所得税前扣除时的原始凭证就是甲方开具的收据和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跟这个违约金是两回事。资金流上可以合为一笔,打款999万给乙方,但乙方是要正常给甲方开具1000万发票,不能开具999万。也不能先开1000万在红冲1万,因为属于价外费用,而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红冲的话税就交少了。

        嫌收钱收少了,税交多了,嫌麻烦,嫌不划算,那合同违约条款就别这么签呗~

        当然,上面都是严格按照法规操作。现实当中直接开999万的、开1000万冲1万的情况比比皆是,也没见被查~~

违约情况3

开工前甲方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意支付给乙方100万违约金。


        答案,大家应该会判断了吧。看看两个条件都符合不。明显第一个条件就不符合,因为主体业务都没发生~所以不属于价外费用,乙方收钱后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开收据就好了~

        这也是为什么在解读90号文时对“退票费”缴税有些微词的原因~~流转税不能看收钱、钱多就交啊~~是有原则的~再说了还有所得税托底呢~~


        好啦,今天要说的就这么多,各位亲参照上面价外费用的判断条件,看看自己家业务有没有满足的,该缴税缴税,该要票要票吧~

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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