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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法律知识问答,快快关注!(强烈建议收藏)

 昵称49738017 2018-01-13

昨天我发布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法律全文。

下面针对法律规定条款的具体问题,按法规条文顺序进行问答并拓展,希望大家多多关注,仔细阅览、学习。

带薪年休假法律知识问答,快快关注!(强烈建议收藏)


1、哪类企业、哪类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不说了,那是肯定有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退休返聘的职工,是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2、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休息休假并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用人单位也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同时,根据人社厅关于《实施办法》的复函规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单位可以不给予带薪年休假。

3、职工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复函》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只要你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过,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了。

4、职工每年度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年休假?

答:《条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哪些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答: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什么是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何核定?

答:《复函》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7、带薪年休假是根据连续工龄确定,还是根据累计工龄确定的?

答:连续工龄用于确定职工是否有资格享受年休假(连续12个月以上);累计工龄用于确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果你频繁的跳槽,且一直没有连续12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那就享受不了带薪年休假。

8、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所享受年休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我认为应当分三种情况:

(1)职工进新用人单位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按照该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之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社保关系接续的情况下,在进入新单位工作一定时间后达到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当按照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计算公式为:(进入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之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以上,且社保关系存在断缴,未达到连续满12个月情形的,只能在现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10、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答:符合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由于试用期的结局不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折算年休假安排员工休息或给予年休假工资。

11、职工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但单位生产工作繁忙,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吗?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具有审批权。职工虽然可以申请休年休假,但需要得到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

12、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是否可以安排职工在以后年度休假?

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13、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计发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需另行支付200%工资报酬即可。

14、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5、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没有休年休假的,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单位需证明:

(1)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

(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

(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如无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项,用人单位仍面临需要支付的法律风险。

16、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满当年度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安排员工将应休年假休完。如存在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现职工多休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不能再扣回。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年休假安排,尽量规避出现职工提前预支年休假的情形。

18、劳务派遣员工有年休假吗?

答:《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19、带薪年休假中的“年度”是按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吗?

答:当然不是,带薪年休假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0、职工与单位发生年休假纠纷的,可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解决?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举报,或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追偿是有时效的噢!高院和市仲裁是这么规定的:

2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这是啥意思呢?

例如:劳动者2017年未休年休假,则用人单位最迟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或安排其休年假,劳动者的仲裁时效也自2018年12月31日起算,到2019年12月31日届满,届满后劳动者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则会丧失胜诉权。

2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高院对年休假相关问题的明确,实际上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也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劳动者“秋后算账”、“凡申请仲裁,必主张年休假”、随意依据未休年假问题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现象,为了劳资关系的稳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胜诉权做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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