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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带薪休年假的那些事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12-15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201字
阅读时长/3分钟

小案例    

刘某2012年2月,入职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一职。

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休带薪年假。

2013年5月30日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在计算带薪年假工资补偿时与单位发生争议。

郭律师点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或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该期间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只能主张200%的工资赔偿。

法律规范层面

带薪休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休年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进入下一个年度安排。既没有安排年休假,也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纳入下一年度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日工资标准300%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的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日工资标准的600%承担赔偿责任。

成本权衡层面

1、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面临劳动行政部门处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工具管理层面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获得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2、职工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去获得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书面材料,以免职工将来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五项目“劳动保护”中的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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