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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电梯检验相关法规制度现状!

 cibber 2018-01-13

武星军注;

    今天有几位好友推荐在电梯安全论坛上能够发表这篇文章!我当然愿意啦,但一定要得到冯光辉同意才行啊!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和冯光辉还未曾谋面,但在网络世界中已经交流沟通很长时间了,他管理着两个非常火爆的QQ群,人数加起来超过4000人!最后,间接得到了冯工的同意,就发出来供大家参考了!

这篇文章很长在Word上达11页,内容很丰富,可见冯光辉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思考,如果全国大部分电梯检验人员能像冯工一样思考,我觉得我们电梯检验人员的社会形象一定会提升一个很大的层次。

刊发本文也是希望能引起电梯检验行业的学习热情,大家都像冯工一样爱学习!

最后,再次感谢冯光辉的辛勤劳作!

另外,也为昨天的一篇文章建议扶梯检规能将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要求的2.30m修改为2.10m!向大家道歉,文中提到的欧洲标准改为2.10m是我弄错了:欧洲扶梯标准一直是2.30m没有改变,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The clear height above the steps of the escalator or pallets or belt of the moving walk including the area to the end of the newel and the unrestricted area at all points shall be not less than 2,30 m。


电梯检验相关法规制度现状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冯光辉

2017.9


自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电梯的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为提高电梯安全状况,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将近20年以来,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涵盖了特种设备监察、许可、评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使用、事故调查等各个方面,已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近20年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革新,该体系也在不断改进,各种电梯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不断发布和修订,其本意是为改善电梯安全状况,然而由于制度建设缺少规律和协调机制,最终形成了一个分散且错综复杂的制度环境,同时缺乏相关制度的宣传、反馈、纠正和改进机制,使参与电梯安全管理与检验的相关人员总是感到无所适从。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收集了与电梯检验关系密切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分析了这些文件实施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试图理清电梯检验工作所处的法规环境及可能导致的责任风险。

一、电梯检验相关制度实施现状与问题

1、生产许可制度

序号

相关文件

说明

1

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电梯制造企业A、B、C分类及覆盖原则

2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A、B、C分类及《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3

质检锅函[2003]65号 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4

质检特便字[2005]5006号 关于答复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跨省作有关事宜的函


5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6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有对试装的规定

7

质检特函[2009]66号  关于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跨省作业相关事宜的回函


8

质检特函[2011]60号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


9

质检特函[2013]2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分支机构许可方式

10

国质检特[2014]260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


表1:资质许可和施工分类相关文件

174号、251号文(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定义了允许电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电梯品种和参数范围,其中包括电梯企业分类分级办法、施工类别分类、许可范围及覆盖原则,既是电梯施工单位获得许可的重要依据,也是电梯检验过程中审核施工企业资质的重要依据。其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规则散乱且滞后于社会发展。

该两《规则》发布试行至今已1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执行中产生了原规则未涉及的情况,因此后续又以文函形式补充了一些要求,例如跨省作业、分支机构许可等,对施工类别划分表也单独作了修订,这些都是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未整合到原规则中,同时原规则中部分要求也被后续的法规要求取代,例如电梯品种名称和改造施工方式,使检验人员在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时极易造成疏忽。

《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修订之后,电梯品种名称和涵盖范围变化很大,新《目录》实施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允许施工品种以新的品种标注,与《规则》中的许可范围已经无法对应,使检验过程中对于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产生困难。例如2004年《目录》里的“乘客电梯”品种,包含了“防爆乘客电梯”,因此在当时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上如果标有“乘客电梯”,即表示允许实施防爆电梯的施工作业,而2014年《目录》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品种里不包含防爆电梯,在新《目录》实施后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上,如果只标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将表示不得实施防爆电梯的作业,这是新《目录》实施后带来的众多变化之一。

 

2、型式试验规则的发布、实施现状与问题

序号

相关文件

说明

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4年征求意见稿)

质检特函[2004]39号

2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12年稿)


3

TSG T7007-201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4

质检特函[2016]27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实施的意见

实施与过渡

表2:型式试验相关文件

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型规》”)定义了型式试验的范围、有效期、结论覆盖原则、影响结论的参数和配置变化,是电梯检验人员实施监督检验时核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的重要依据。

很多检验人员对于如何根据型式试验证书来判定实物很迷茫,不清楚现场实物的哪些配置必须和型式试验证书配置一致,哪些配置可以变化及其变化方向。其实《型规》中,包括2017发布的新《型规》也都未曾说明型式试验证书与现场实物之间应该如何对应。几乎所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上都有以下备注:

a、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

b、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由于检验人员从未见过试验样品,因此在电梯检验中,仅核查型式试验证书已不足以确认实物的符合性,加上下表中新、旧《型规》的过渡实施,更使检验人员无所适从,给检验人员带来极大的责任风险。

日期

2016.06.30之前

2016.07.01-2017.12.31

2018.01.01之后

型式试验证书版本

2012稿

2012稿与TSG T7007-2016同时有效

TSG T7007-2016

表3:型式试验证书有效版本

自2004年发布《型式试验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至2016年才发布了正式版,期间多次改版,较多见的是依据《型式试验规则》2012稿颁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前几版型规基本没有超越制造标准的要求,而2016版型规在GB7588第1号修改单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比如扶梯的断链保护、扶梯检修盖板的防护、电梯的旁路装置、IC卡系统要求等,体现了技术上的先进性,但由此产生了一个疑问,即型规能不能制约制造行为?尽管型规对例如断链保护、检修盖板的防护都作了性能要求,但型规中的主要参数和配置变化要求,以及适用范围里都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因此实际制造、安装的扶梯即使不具备这些保护,也并不影响整机型式试验结论,因此型规似乎并不能强制量产电梯添加这些功能。

3、电梯监督检验规则实施现状与问题

序号

相关文件

说明

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已废止)

国质检锅[2002]1号

2

自动扶梯监督检验规程(已废止)

国质检锅[2002]360号

3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已废止)

国质检锅[2003]33号

4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已废止)

国质检锅[2002]358号

5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总局公告2013年第191号第1次修改,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2次修改

6

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7

TSG  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8

TSG  T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9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0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1

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电梯检验中心关于自动扶梯驱动站断链保护问题的答复

2004年

13

质检特便字[2007]第5003号关于三菱电机委托上海三菱负责的事宜-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回复上海三菱请示报告的函


14

质检特函[2010]40号 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15

总局函[2011]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16

质检特便字[2012]5112号 关于做好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17

国梯质检函[2013]14号 关于进口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时效性问题的说明--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8

质检办特函[2017]996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表4:电梯检验有关文件

笔者所见最早的电梯检验标准,是修订后的TJ231(四)-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四册 起重机械、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之后原建设局和原劳动局分别发布过电梯检验规范,各省也曾经制订过各自的电梯检验规范,由于时间久远,已经不再适用。

按现行电梯检验规则的定义,电梯的检验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不是单纯对电梯本体安全状况的判定,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才是对电梯本体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现行电梯检验规范自2003年发布以来,已历经4次修订,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作依据,为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行检规允许在实施检验时,由检验人员根据受检电梯所依据制造标准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来实施检验。因此检验人员需了解并熟知各个不同时期的制造标准和检验规范,穿插于其中的实施和过渡要求极其复杂,每次修订之后的实施办法都不相同,修订次数越多,越杂乱无章。

 

检验日期

告知日期

2017.9.30之前

2017.10.1-2017.12.31

2018.1.1之后

2017.9.30之前

旧检规

a.提交旧的整机型式证书,旧检规;

b.提交新的整机型式证书,新检规

2017.10.1-2017.12.31

-

2018.1.1之后

-

-

新检规

表5: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安装监督检验实施意见

检规厘清了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与电梯安全状况之间的责任关系,本意是不错,然而把目标定得过于宽泛,检验人员几乎无法完成。检验人员如何通过一次检验来判定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的质量?使用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是仅以有无来判定,还是以字数来判定?制度合理性、有效性、可行性要不要判定?制度落实情况是否需要判定……虽然这些项目的检验结论可以是符合,其实却并没有明确的量化判定标准,完全由检验人员自由裁定。通常的做法,是让受检单位出具自我申明作为判定依据,例如电梯施工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然而奇怪的是,检规并未要求使用单位提供任何符合性的自我声明。

如果仔细揣摩检规的其他检验项目,就会发现尽管提出了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却同样都没有提出判定规则,法规溯源上更是毫无说明。一个检验项目的判定过程,理论上先要根据其制造时期对检验要求进行取舍,再判断其型式与安装的正确性,再根据其型式选择试验方法,最后试验其功能的有效性,每个步骤都可能需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法规、标准等进行判断,这些判定规则在检验过程中应该是受控的,否则检验质量就无法保证。

电梯检规第十七条规定,检验人员应提出的整改意见中,除包括电梯的不合格项目之外,还应包括“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然而哪些电梯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是需要电梯检验人员参照判定的,却并没有任何说明。这一要求表面是为了规范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实则却给电梯检验人员划定了无限的责任义务。规范制定者不应该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而把难以实施的要求强加给执行者。

 

4、电梯制造与安装标准实施现状与问题

序号

相关文件

说明

1

GB 7588-1987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已废止

2

GB 7588-19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已废止

3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4

质检特函[2004]29号 关于电梯安装改造验收工作执行新版标准起始日期的通知


5

国标委[2015]23号关于批准发布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6

质检特函[2016]22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


7

GB 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已废止

8

GB 16899-201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9

质检特函[2012]28号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10

质检总局关于自动扶梯28号文问题的答复


11

JG 135-2000杂物电梯

已废止

12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13

JG 5071-1996液压电梯

已废止

14

GB 21240-2007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15

GB 26465-2011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7号公告改为推荐标准

16

GB 31094-2014 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7

GB 28621-2012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8

GB 10058-1988,GB 10059-1988,GB 10060-1993

已废止

19

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20

GB/T 10059-2009 电梯试验方法


21

GB/T 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22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3

标准解释单


表6:电梯制造相关标准及文件

电梯的制造与安装,目前看来,既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又要满足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层级关系上监督检验规则优于标准。尽管检规第十七条第四款提出检验人员应提出“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但有人认为标准不属于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在执行监督检验规则时可以忽略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相关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是不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至少强制性标准由于其自身的强制属性,在检验时是不能忽略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这也是检验时不能忽略标准的依据。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标准解释单,是理解和应用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电梯检验过程中一些疑难问题的重要参考。

由于我国新版标准不溯及以往,因此在在用电梯中存在依据不同制造标准的情况,检验时需要根据电梯制造和安装时间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同时又由于检规的修订普遍落后于标准的修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用老检规去检验新标准电梯的情况,尤其2016、2017这两年存在新老标准、新老型规、新老检规的不同组合过渡实施的情况,这给检验工作带来极大的复杂性和困扰。

 

5、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施现状与问题

序号

相关文件

说明


质检特函[2005]32号 关于批复迅达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安全等效性评价结果的函


1

质检特函[2007]14号 关于蒂森克虏伯电梯6mm钢丝绳悬挂系统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函


2

质检特函[2008]15号 关于适用可变速系统方式电梯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函


3

质检特函[2010]70号 关于同意无机房电梯轿顶护栏安全等效评价结论的函


4

质检特函[2011]107号 关于三菱采用SETS装置缩小底坑距离技术的回函


5

质检特函[2013]58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螺旋型自动扶梯”安装使用相关事宜的函


6

质检特函[2013]60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3.0m/s电梯的Poly-V悬挂和曳引钢带(STM)”安装使用相关事宜的函


7


8


表7:等效安全评价相关文件

进入21世纪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迅速,电梯行业不断出现了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梯或者部件。我国现有的电梯安全规范与标准已不能适应这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自2005年以后,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根据我国电梯的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参照了国际上先进的电梯安全管理模式,逐步完善了允许这些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梯或者部件进入市场的审批程序,《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六条给等效安全评价设立了法律依据,以期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的产品投放市场。

除了上述笔者收集的确认函,至少还有下列项目已经通过了等效安全评价:

(1)、Aramid曳引绳及悬挂系统

(2)、Talon驱动系统

(3)、滚轮驱动无机房电梯

(4)、制动器与曳引轮不在同一侧的无齿曳引机

应该还有其它已经通过等效安全评价的项目。那么在电梯检验过程中,如何针对这些突破了标准、检规、型规的新技术、新材料实施检验工作?检规未提及,而质保体系需要先受控、编写作业指导书、审核发布,然后才能具体执行,那么哪个级别的机构部门有能力、有权力来处理这些呢?

等效安全评价程序没见过正式的发布,目前除了申请等效安全评价的企业,其他电梯检验人员根本无从得知哪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被允许使用了,相关新的技术要求又有哪些?《特种设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然而唯一可见的例子是无机房电梯,在相关企业对突破了GB7588-2003要求的无机房电梯做了安全评价之后,对无机房的检验要求出现在了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里,但其它的安全评价项目依然不见踪影。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一旦与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冲突,如何解决,却没有任何法规予以说明。


二、现行电梯安全技术监督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

1、电梯的安全监管存在法律空白

2015年5月的一天,11岁的壮壮(化名)和妈妈一起去百货商场。对购物没有兴趣的他,一个人在二楼扶梯上玩耍。越玩越“嗨”的他直接倒骑在电扶梯右边的扶手带上,一没注意跌到一楼受伤。众人发现后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左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已经构成九级残疾。壮壮的妈妈在事发后,将商场的经营和管理方星星公司(化名)告上了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星星公司则表示,在商场运营期间,他们保障着电梯设备的安全性,电梯的上下段均有警告和指示说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况且,壮壮已经11岁,应当知道电梯很危险不是玩耍的地方,他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出现意外应是家长的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星星公司管理的电扶梯扶手带与挡板间距稍大,约有10公分,所以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壮壮的妈妈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该事件的发生有大部分过错。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星星公司宜承担20%的责任,而壮壮及其家人该承担80%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10公分的挡板间距,其实是能满足标准和检验规范要求的。虽然电梯产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生产、管理单位也履行了有关的法律义务,但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等于没有缺陷,风险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等于该风险不会导致损害。强制性电梯标准本身仅提出了可接受的合理风险范围,还不能算是技术法规,因此还不具备法源效力。电梯即使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关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却仍然造成损害时,如何认定产品缺陷,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等都是法律空白。又比如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发生了事故,如何认定产品缺陷和责任,都有待制定电梯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定等的相关法律来定义。

虽然质监总局发布了很多的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名义上具有比强制标准更高的位阶,但由于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形式和内容上也与法规有差别,因此这些同样也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在电梯监管过程中仅能起到技术指导作用。法律层面上有关电梯监管的只有3个,《特种设备质量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尽管也发布过各种文件涉及电梯的监管,但在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施工、监督、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里,各人应遵守哪些规则、应承担哪些责任,除了现有几个法规的寥寥几句话,其他几乎都是空白的。


2、缺少隐患的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提到18次隐患,其中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然而遍观特种设备所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却并未见有电梯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符合标准的产品,仍然可能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即存在隐患。如何判定电梯的隐患,借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认为凡是不满足现行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甚至标准中任何一条要求的,亦或是电梯使用者的不安全行为、电梯使用管理上的缺陷,都是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对特种设备事故有定义和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把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那么哪种隐患足以导致严重事故而需要上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提出了需要检验机构报告的8个重大问题,也是仅有的明确需要报告的8个问题。尽管可以把这些重大问题理解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范畴,但除此之外的隐患是否严重,就只能留给检验人员自己把握了。无法判定隐患,就无法排除隐患。


3、同一个检验技术规范采用差异化的合格标准,无法反映真实的电梯安全状况

由于现行电梯技术规范的体制,尽管采用同一个检验规则,但对不同时期的电梯实施检验时却采用不同的检验要求。定期检验结论同为“合格”的在用电梯,其真实安全性能却并不相同。尽管不同时期的电梯满足了制造当时的安全要求,但是随着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修订、技术的进步和安全要求的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水平是在不断下降的,如果同一个技术规范存在多种合格标准,不仅无法反映电梯的真实安全状态,其检验结论也将失去意义。

新旧型规、检规、标准执行时间和方式不同步,使参照不同规范、标准的电梯同时存在、同时检验,增加了检验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确定性。

表8:电梯制造标准与检验规则实施时间参照表

2015年GB7588-2003发布第1号修改单及实施意见之后,2016年发布了型规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实施意见,紧接着2017年6个检规第2号修改单及实施意见发布,2016至2017年正是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电梯检规6个第2号修改单共同的发布、过渡时期,这期间安装使用的电梯允许参照不同的标准和检规,因此如果说目前这段时间是最让广大检验人员混乱的时期一点都不过份。

表7中用橙色块标注各版制造标准、用蓝色块标注各版检规的实施和废止的大致年份,从中可以看到标准和检规之间并没有规律的覆盖和协调关系,往往标准改版之后很久才出台新的检规。表8和表9整理了两个修改单的实施意见,意见很复杂,各地检验人员和电梯企业对此理解不一致,极易产生矛盾。

 

销售合同签订日期

销售合同交货期或实际交货期

2016.6.30之前

2016.7.1之后

2015.7.15之前

旧版

旧版

2015.7.16之后

合同有约定

依合同约定

新版

合同无约定

旧版或新版

新版

表9:质检特函[2016]22号 特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和过渡的意见


监督检验

检验日期

告知日期

2017.9.30(含)之前

2017.10.1-2017.12.31

2018.1.1后

2017.9.30(含)前

旧检规

提交旧的整机型式证书,旧检规

提交新的整机型式证书,新检规

2017.10.1-2017.12.31

-

2018.1.1后

-

-

新检规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检验日期

告知日期

2017.9.30(含)之前

2017.10.1后

2017.9.30(含)前

旧检规

施工合同声明按旧检规即旧,否则,新检规

2017.10.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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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规

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型式试验

日期

2016.06.30之前

2016.07.01-2017.12.31

2018.01.01之后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版本

2012稿

(或之前版本)

1、试验执行TSG  T7007-2016

2、检验时2012稿与TSG T7007-2016的证书同时有效

TSG  T7007-2016

质检特函[2016]27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实施的意见

 

举例来说,有两部电梯,结构几乎相同,而且都没有设置防止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没有其他问题,一部为2017年生产的新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一部电梯为2001年生产,其检验结论却可以为“合格”。结构和安全性能几乎相同的两部电梯,采用同一个检验规范实施检验,新电梯不合格,使用了16年的老旧电梯却能合格,这是很奇怪的,也是无法被使用者理解的。


4、型规、检规与强制性电梯标准之间缺乏明确的执行规则

电梯技术规范似乎有优先于电梯标准的位阶,因此常被理解为电梯检验仅需依据技术规范而无需再理会标准,因而架空了标准。但某些电梯标准具有强制性,这既是我国的特色,也说明这些强制性标准具有技术规范的属性,现行电梯技术规范与强制性的电梯标准之间缺少明确的关系规则,因此产生了很多争议问题。例如2012年发布的《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8621-2012)对检规涉及的“底坑空间”项目提出了“浅底坑”做法,既便于施工,又不失安全性。如今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兴未艾,如果单纯以现行电梯检规要求实施检验,则“浅底坑”做法将不被认可,因此检验就无法合格,该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尽管该标准于2017年3月22日修订为推荐标准,但从实际情况出发,也不应完全忽略该标准中一些好的做法。

2017年6月批准的电梯检规第2号修改单依然没有采纳“浅底坑”的做法,但在其正式实施之前,总局又原则同意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并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5年前已发布的强制标准中的技术,还被认为是新技术的应用,恰恰说明电梯技术规范本身在新技术的应用上亟待提高。


5、现行技术规范体系缺乏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

现行的有关电梯的技术规范,除了质检总局的征求意见、发布和不定期的修订,并没有其他诸如技术支持、反馈、解释的机制或渠道。尽管存在各种理解和执行上的争议,仅以一句“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解决。对此,总局曾说明:

a.对于普遍问题,我局以文函的形式解释;对于一般性问题,我局根据问题来源方式直接回复;

b.公众留言等同于电话回复,如需作为法定依据,可来函咨询。

然而从2003年发布第一版电梯检规至今,几乎没有由总局发布的用于解释的文函,是否总局认为技术规范的执行并不存在普遍问题?广大从业人员除了在网上能私下交流一下,可以说找不到能代表技术规范的官方人员来聊聊技术问题,更谈不上提供技术支持和反馈,社会和技术在进步,技术规范却在原地踏步。

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应用,从生产角度来看,是依从于生产企业的,不具备普遍性,因而不适合将其纳入标准。但从检验角度来看,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极有可能影响检验结论的判定,同时任何一个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都可能需要对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的电梯实施检验,这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如果仅仅允许生产企业应用新技术,却并不将其纳入检验技术规范,将使检验人员无所适从。

不仅是新技术的应用,其他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也始终在影响技术规范的执行。纵观电梯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并不具备一个有效的反馈、纠正、持续改进的机制,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发个函或形成修订,甚至还只是局部修订,不仅严重落后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而且相互之间缺乏严密的逻辑关系,使技术规范流于形式,丧失了技术监督作用。


6、电梯安全责任界定模糊,助长技术垄断

《特设法》中提出了两个要求,即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看似不错,但电梯上应有哪些电梯安全性能并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就再也没有更具体的描述了,造成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双方对各自责任的互相推诿。众所周知,电梯的安全涉及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施工过程都会对电梯的安全性能产生极大的影响,然而现有电梯法规对电梯各个施工环节中的电梯安全性能由谁负责却含糊其辞,仅简单地指定由制造单位来承担电梯全部生命周期内安全性能责任是不科学的。

《特设法》还提出,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对此要求的解释是“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同时在特设法释义中还特别强调,原文中的电梯制造单位指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因此全国各地特检机构在实施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都要求由原制造单位进行或由其委托进行,这看似合情合理,但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释义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二是释义中指定原制造单位实施的解释,其实已经侵害了产权者的权益,并助长原制造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3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由于电梯产权尚未转移,理应由原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但是电梯产权一旦转移,产权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件中的要求其实更合理,其第二十三条要求“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这体现了谁施工谁负责的思路,比单纯指定原制造单位更具可行性。电梯安全的保证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来实现,应该清晰界定各个环节中的职责,而不是简单的指定责任主体可以了事。应倡导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服务,并为各相关生产企业与电梯产权者、使用者之间打造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坏境。制造单位的技术优势应用于服务,而不应用于实施垄断。

三、结论和建议

1、将强制性标准经提炼并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

鉴于司法适用的实际需要,应取消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建立市场为主导的自愿性标准体系。现行强制性标准一方面须经提炼将其所约束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作为法律渊源,具有法源效力,成为法院可适用的审判依据,对司法实践亦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将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如技术细节转化为自愿性标准。

2、建立技术法规的反馈、纠正、改善机制,使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之间协调一致,形成周密、高效的监管体系

建立电梯安全监管体系的目的是发现和排除电梯安全使用过程中的隐患,现行电梯检验法规体制缺乏纠正、改善的机制,关联法规定义不统一、修订不同步、缺少定义或定义太宽泛,内容的空白、过高的要求、检验判定依据不明确、多重检验合格标准并存等现象造成检验人员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尺度的不统一,后果是安全监管的灰色领域越来越多,不仅滋生事故隐患,也是检验责任风险的高发地。容忍监管体系中灰色领域的存在,等同于默许事故隐患的存在。当我们在检查电梯是否存在隐患时,也应该回头自查监管体系的隐患所在。建设一个技术监管体系的重点不在于内容如何,重要的是具备不断改进的机制,这样才能使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大。

3、对不同时期、不同状态的电梯给予不同层次的检验结论,真实反映在用电梯的安全状况。

在检验中存在着不同的合格标准,仅以“合格”与“不合格”作为检验结论,并不能反映电梯的真实状态。不管是使用者还是监管部门,其实更想了解的是电梯真实的安全状况。目前仅能以使用年限来猜测电梯的真实状况,这样不科学也不合理。如果能将检验结合评估,将结论分出等级,会更有实际意义和作用。

电梯安全不是查出来的,查出来的只有隐患,查出的隐患越多,越能更好地促进安全。看得见或被查出来的隐患,自然可以排除,但事故总是缘于未被发现的隐患,这是客观规律。一旦电梯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出了事故,很容易利用法规定义的不明确来倒推检验人员的责任。不能让特设人带着“原罪”去工作!与此同时,广大检验人员唯有不断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检验技术素质,尽可能多地找出安全隐患,而不是机械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才是规避检验责任风险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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