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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特种设备执法问题参考||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公众留言典型问题的回复

 有才哥哥 2019-03-29

题记:本号整理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50个特种设备执法问题方面的典型问题的公众留言回复,奉献给全国各地特种设备安全执法监察人员学习参考!

1问:电梯项目检验类别问题

电梯检规中,平衡系数的检验类别为监督检验时为B,定期检验为C,请问在改造或大修监督检验中应为B还是C?(如果大修项目未涉及平衡系数)

总局回复:如改造或重大修理涉及平衡系数,该项目检验类别应为B类。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问:电梯作业人员证问题

领导们好,现在好多小的商户都是只有几台一般的电梯(不属于医院病床电梯、用于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像这种小商户的电梯数量达不到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但是按照TSG 08-2017中的2.4.4.2作业人员配备中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这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该商户可以没有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但是电梯使用时该单位要有一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已明确:2019年6月1日起,电梯作业人员不包含电梯司机,即2019年6月1日以后的电梯司机可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内容咨询

我想就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内容咨询,第45条中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就该内容中所指“电梯的安全性能”指哪些具体的项目?另外对于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在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全部完成后,记录完整情况下,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在电梯维保记录单上及时(当日)签字是否违反该条款,请明示,谢谢!

总局回复:1、确保电梯能安全、正常使用。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08-2017第七条明确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但未对签字确认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4问:家用电梯资质问题

本人想咨询一下,安装于家里的,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载重小于等于400kg,速度小于等于0.4m/s)家用电梯或别墅电梯是否需要生产资质,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总局回复: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不包括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5问:IC卡变更的依据

请问一下总局领导:加装IC卡从改造变更为修理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总局回复:2019年6月1日起请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严格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6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咨询

法37条明确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释义明确安全距离包括防火间距。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中有相应的条件设置,请问违反相关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不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还要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抄送给相关部门查处?其他部门法律法规无法穷尽,如果基层监管人员未发现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失职渎职?举例说明:如果电梯井道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电梯轿厢坠落,基层监管人员是否需要担责?希望能明确予以答复,十分感谢!

总局回复:相关的要求对应相应的职能部门,由其进行相应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7问:关于高层住宅电梯噪音问题

我是高层住宅的住户,因为电梯噪音问题有些困惑。电梯维保单位说根据《电梯技术条件》规定,机房的平均噪音低于80db,轿厢运行时的噪音低于55db即可,可我现在房间仍感觉很吵,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呢?

总局回复:建议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并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8问:汽车电梯的使用问题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您好:我司在某物流园内有一电梯项目,该电梯的用途为运输载有货物的汽车,汽车与货物的总重不超过8吨。我司目前拥有10吨汽车电梯的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计划制造额定载重为10吨,轿厢尺寸为3300×6900×3500,开门尺寸为3100×3500的汽车电梯来满足此项目的要求。但经与项目当地质监局沟通,认为此项目不得采用汽车电梯来运输载有货物的汽车,只能以14吨载货电梯来运输载有货物的汽车。而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认为是可以采用汽车电梯来运输载有货物的汽车的。请问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的答复是否正确?请给予明确答复,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总局回复:对于额定载重量与轿厢面积的关系按照汽车电梯比例设计的汽车电梯,其使用场所应为由受过训练的操作人员使用的,主要用于运输汽车的场合。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9问:关于施工类别划分表中层(轿)门的类型定义及相关检验问题

1、施工类别划分中,关于层(轿)门的类型,是如何定义的?

2、哪些参数或者配置的变化,才会导致层(轿)门的类型的改变?

3、按GB7588-2003制造的层门更换为按GB7588-2003(含一号修改单)制造的层门,是否属于改变层门的类型?该施工行为属于何种施工类别?

4、从2016年7月1日起,所有更换的层门是否必须符合GB7588-2003(含一号修改单)的要求?

5、从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更换的层门是否必须符合TSG 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的要求?

总局回复:

1、轿层门的开门方式和结构型式的改变应视为类型的改变;

2、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规定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属于改造;

3、施工时更换的层(轿)门均应符合当时有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0问:关于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问题

根据TSG 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注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请问:

某电梯监检合格日期是2015年3月1日,那么该电梯的下检日期是2016年3月,如果检验员2016年2月1日对该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那么按检规,这台电梯的下检日期是2017年2月还是2017年3月?

总局回复:TSG 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注B-3已明确: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1问:TSG T7001-20098.3(1)检验方法咨询

我们对TSG T7001-2009 8.3(1)检验方法的理解是:进行UCMP测试结束后,测量层、轿门地坎之间的垂直距离,并将该距离减去UCMP检测子系统响应之前轿厢移动的距离,然后将结果与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数据进行比较。

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总局回复:正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2问:关于如何在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体现使用单位违反检规第十七条第(四)项的问题

1、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但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请问如何在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体现该问题?

2、因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但在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全部检验项目均显示合格,该情况是否允许?

3、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的备注栏一般允许填写哪些信息?

4、是否允许在电梯监督(定期)检验报告中的备注栏中填写“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或其他等同信息?

总局回复:如发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检规除外)的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电梯检验报告的合格判断条件在检验规则中已明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3问:能否尽快公示电梯安装人员是否需要持证

我是电梯安装企业,从2018年就传言电梯操作证将由原来的T1和T2合并成T,这个是否属实,另外按照之前网络上的传言,总局回复说新的电梯操作证T是维保,大修用途,是否能够明确表示,电梯安装初期是否可以不持有电梯操作证T就可以安装电梯,还有这本可能是为了企业减负之便,如果电梯生产企业私自要求必须持有T证才能用做电梯安装之用,总局是否会有发文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此设置障碍。谢谢

总局回复:新颁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已明确,2019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人员不需持操作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4问:梯子与楼梯的区别问题

TSG T7001 第2.1项中的梯子是指机房外还是机房内?对机房内有炮台的电梯通向主机装设的梯子是否也应满足该要求?梯子与楼梯的区别有哪些?

总局回复:TSG T7001 第2.1项中的梯子是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机房内陆面高度不一致须满足TSG T7001 第2.3项(3)的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5问:电梯增加层门后层站数变化问题

请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做出调整后,大修增加层门,整机合格证没有变(因大修不用重新出具合格证),那报告中层站数按照实际填写和合格证不统一,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总局回复:检验报告中层站门数按实际填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6问:电梯更换钢丝绳问题

总局:电梯更换钢丝绳,原来用的是巴氏合金方式固定,现更改为楔块式绳头棒组合方式固定,需不需要原厂家授权?

总局回复:该施工行为属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的重大修理,应按照《特设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7问:关于2017年之前建好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选用电梯入户,无救援通道是否可通过政府验收?

关于2017年之前建好的老旧小区,现在加装电梯选用电梯直接入户,目前无救援通道,请问该电梯是否可通过当地政府验收?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中已明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8问:关于仅载货电梯是否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

根据《GB 25856-2010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描述的仅载货电梯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仅载货电梯是否是特种设备目录中货梯的一种类型?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监管,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办理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19问:电梯改造相关问题咨询

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C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内容要求,若电梯改造非原制造厂授权,则改造后电梯的定检报告中“制造单位名称”应填写授权改造的制造单位还是电梯原制造单位?报告中的“改造单位名称”应填写授权改造的制造单位还是改造的施工单位?

总局回复:“制造单位名称”应填写原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名称”应填写改造的施工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0问:监检的开始时间问题

电梯的检验时间应从何时开始?是在厂家自检合格后进场检验?

总局回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1问: 电梯安装单位委托非本企业员工安装电梯如何处罚

假设查处到电梯安装单位,办理了安装告知,有相应资质。但是在监察中发现其安装人员是外聘的,安装单位没有给其购买社保,只有聘用合同,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人员不属于安装单位职工,应当依据特安法哪条处理为宜?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未规定安装单位应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保。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2问:电梯维保问题

在总局留言平台2019年3月19日的留言中,有人询问电梯维保单位“持B类资质维保A类电梯;”法律适用的问题,总局答复“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可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八条处理”,那么以下问题还请总局予以明确:

1.电梯维保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过期,在未取得有效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前,从事电梯维保活动,能否视为未取得许可,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2.电梯维保单位从事维保活动中,其行为只要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的要求,即可视为违反了《特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可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总局回复:

1、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从事维护保养活动不能简单视为违法,《特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也可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可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3问:自动扶梯改造监检问题

对电梯检规第八条的理解,我所在对自动扶梯改造监检理解存在2种意见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八条第(二)款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对属于改造和重大修理清单(即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的项目进行监检,对不属于改造和重大修理清单的项目进行定检。

另一种观点认为:若进行了改造,必须对所有项目进行监检,如果控制系统改造了,就一定必须对所有项目进行监检。

请问那一种正确?

总局回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八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4问:关于电梯司机的问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前面留言的回复:电梯司机今年6月1日起,不再需要取得作业人员证书。

但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公告中并未说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与公告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请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何时会修改?

总局回复: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5问:现有电梯公司的C级资质会被吊销吗?

特设局领导:您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的要求,2019年6月1日以后电梯公司的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将只存在A级与B级,请问,现有持C级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届时会被升级为B级还是会被撤消C级资质。望明示,谢谢。

总局回复:请关注后续相关政策。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6问:电梯资料不全定检如何判定?

注册后正常定期检验的电梯,在本次定检时,缺失了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在其他项目都没问题的前提下,检验机构认为只要向使用单位指出并要求整改即可。

有几个问题:

1、电梯在之前的监督检验和定检时时资料是齐全的,也都是在此检验机构检验的,此次检验在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情况下,此检验机构能否出具合格的定检报告。

2、如果能出合格的检验报告,监察时是否也能以违反了特设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八十三条进行处理。

3、如果使用单位无法整改并及时提供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检验机构是否能够判定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能予以解答为盼。

总局回复:电梯检规已明确规定相关项目的检验类别,以及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请遵照执行;违反《特设法》的行为按相应条款处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7问:电梯在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没有使用,是否必须要求15天间隔的例行保养?

电梯设备通过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自取得合格报告起,如果没有投入使用的话,是否必须要由电梯保养单位进行例行15天间隔的定期保养工作?对于新安装电梯,都会由至少1年以上的免费保养期,会有合同约定此免费保养期的起算时间是自交付使用开始起算,但往往电梯设备必须在交付使用前2-3个月前甚至更早前就要完成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以便开发商进行竣工备案等工作,但此次电梯并没有使用,因为没有投入使用,电梯业主并不会确认免保时间从通过技术监督局之日起就开始起算,如果没有使用的这段时间也必须要求按照15天间隔定期保养的话,这会造成电梯免保单位无故拖延了免保期,增加了成本,而且没有使用的电梯的安全性相比自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的状况没有什么变化,安全性是有保证的,现在很多地方市场监管局,不论什么情况,都要求保养厂家必须从技术监督局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保养,并要有保养记录,不管有没有使用,也完全不考虑保养厂家的诉求,想听听总局对此问题的解释

总局回复:暂停使用电梯请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8问:有关电梯通道的问题

一栋建筑,有多个单元(≥2个单元),但是进入楼宇顶的通道仅有一个通道口(设在一单元),若要进入其他单元(如二单元、三单元)的电梯机房需要从一单元的通道进入楼宇顶,然后经过一段距离进入二单元电梯的机房。问这种设置的电梯救援通道(二单元、三单元)是否满足要求?

总局回复:检规要求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9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人员是否需要取得高处作业证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第五条及附件第3条之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需要取得高处作业证。请问已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资格证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人员,经常从事基准面3米以上高处作业活动,是否还需要额外取得高处作业证?

总局回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非我局颁布的规定,建议您向原文件颁布单位咨询。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0问:关于TSGN0001-2017监察规程中叉车属具的规定的疑问

总局领导:你们好!

1、TSG N0001-2017中,关于叉车的定义: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包括平衡重式叉车、….。请问这个叉车的定义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家标准GB/T 6104-2005中3.1.3.1.1 平衡重式叉车定义为: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或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装置替换),载荷相对于前轮秤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质量来经销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现行《特种设备目录》里面 5110叉车 是对原目录中包括 平衡重式叉车等的汇总。

2、留言中看到特种设备安监局叉车装属具的相关回复:货叉改为属具,要通过改造实施,确认后即不再纳入监管,故无需纳入特检。(在现实的操作中也确实有很多特检院装对装纸卷夹、软包夹的叉车不上牌)。这样规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总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叉车改装上属具以后就不是特种设备了吗?所以不需要监管?

3、目前市场每年配套夹类属具的叉车销售量预计在1-2万台左右,市场保有量在10万台上下。每年配套其他属具(包含侧移)占平衡重式叉车比重50%以上。配套属具后叉车改变最大的是起重量。如此多的叉车放弃特检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初衷是否背离。

4、建议完善和修改TSG N0001-2017中关于叉车属具的监管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改造等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属具的叉车的监管采用主机厂备案的方法来进行监管!

谢谢!

总局回复:目前,特种设备中叉车的监管类型和范围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中的相关定义,没有货叉的叉车不在监管范围。感谢您的理解和所提的建议,我们也正在考虑对上述规程进行修行,针对您所提的情况,我们在调研中也注意了解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1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送审稿)反馈意见

国家特设局:

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送审稿)的前言“2019年1月,形成了《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以及《许可规则》(送审稿)其中“G4 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条件,具备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在开展维保业务的同时依据相关规范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了解到此《许可规则》已经送审,但是有些问题觉得应该向国家局反馈,以便更加公正、公平的得到解决,具体意见反馈如下:

1、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许可规则》,已经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了,但是其中没有《许可规则》(送审稿)的G4中的相关内容,现在就此可否进行意见反馈?

2、如果以上问题可以反馈,先就《许可规则》(送审稿)中G4 的相关内容反馈问题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明确特种设备“生产”、“检测”分别是两个环节,其检验、检测有相应的核准规则,为何在此生产许可规则中进行自行检测业务进行核准要求?

2)《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检测”环节与《许可规则》(送审稿)G4中“自行检测”的定义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是增加许可项目?

3)《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条的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

一、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性质、作用

(二)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自行检测、自行检查提供检测、检查服务,如果安全技术规范对检测、检查工作有规定的,也应当按规定执行。检验机构在从事检验工作中,需要进行检测时,也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委托人负责。

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其性质可以是企业性质、也可以是非企业性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和运作。”中提及“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第三方与《许可规则》(送审稿)G4中“具备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自行检测”是否相矛盾?

另外,“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自行检测、自行检查提供检测、检查服务”的委托概念是否相一致?这里的生产单位自行检测和《许可规则》(送审稿)中自行检测概念是不一致的吧?

4)《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其性质可以是企业性质、也可以是非企业性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和运作。”,那么作为非企业性质的行业协会是否也可以申请检测机构核准?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留言,我局将统筹考虑。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2问:单轨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我厂里安装了一台钢丝绳电动葫芦,起吊重量5吨,起吊高度3米。

安装形式为:一根工字钢,此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可以左右移动,工字钢本身在厂房上固定,不可以移动。

按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等大型其中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请问这种简易式单轨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总局回复:实际是是否是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问题。请按照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进行界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3问:特种设备重型叉车复审问题

领导您好,之前取得的特种设备重型叉车证,马上要到有效期了,请问可以在工作地年审吗?年审后还是重型叉车这个项目吗?

总局回复: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及《特种设备目录》管理中只有“叉车”没有 “重型叉车”。请明确说明你所说的证书是何种证书,是制造单位的许可证,还是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请明确我们再予以答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34问:特种设备相关

总局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场所目前有三区的界定,对于作业于露天的汽车拆解场的叉车,是否属于工厂厂区的范围?对于工厂厂区有没有明确的定义解释,是否一定要有生产的性质。

总局回复:因您所描述的 “场所”不够清晰,目前我们暂无法予以界定。我们正在抓紧对 “三区”的界定问题进行调研,下一步修订场车规程时将进一步予以明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6

35问:蓄电池旅游观光车问题咨询

县内景区使用的蓄电池旅游观光车,部分车辆为景区管理方巡逻检修用,不用于载游客观光用,此部分蓄电池旅游观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检验和使用登记?

总局回复:只要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观光车,就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6

36问:叉车举升装置安装吊篮载人作业是否允许

总局领导,我公司购买了一个叉车可以使用的载人吊篮,用叉车举升吊篮载人,人在载人吊篮上进行作业,是否允许?

在哪个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谢谢

    总局回复:

1.如果拆除货叉改为其他属具,应通过改造程序完成,确认后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2.关于叉车的改造、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有明确的规定。3.需要提醒的是,各类产品的标准、属性不同应选用专用的载人设备进行作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6

37问:特种设备分类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我司要做一个跨距14m,载荷15吨,工件距离地面400-500mm(工件很长),无升降,安装高度距离地面13米的水平X、Y方向移载设备。

其运行方式为:大车带动14米跨距纵梁通过电机驱动滚轮沿轨道进行X方向行走,小车带动载荷工件通过电机驱动滚轮沿纵梁进行Y方向行走,运行过程无人操作。

请问:该设备是否可界定为特种设备?

谢谢!

总局回复:根据你的描述无法判定,请依据《特种设备目录》自行界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6

38问: 特种设备许可变更与注销的先后顺序

尊敬的总局领导:

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中3.6.2.4提出了总公司与分公司许可证变更的具体要求,请问一下:

1、注销原持证公司许可证与对承接业务的公司颁发许可证的先后顺序?

2、若先注销原持证公司许可证,在资料审核期间,原持证公司是否还能在许可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尚未颁布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39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受理问题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相关要求中规定,“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但大多数企业换证时未严格按照6个月前的时限提出申请,提出时间有三个月前的、1个月前的,甚至还有半个月的,请问对于未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的企业,是否受理其换证申请,如不予受理那应如何处理?

2、另外,换证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未完成整改,或鉴定评审评审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后才出具评审报告,发证机关应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应予受理。如未按期提交换证申请,有可能出现原证到期、新证尚未办完的情况,企业应承担相应后果。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0问:瓶阀标准执行问题

尊敬的特设局领导:

我单位于近日收到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气瓶安全标准化与信息工作委员会《全国气瓶生产可追溯系统建设暨团体标准实施推进会会议纪要》。

请问特设局领导:

1、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原气瓶制造监检单位因我单位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监特[2018]26号文件要求,装配GB/T7512-2017标准角阀,暂停了监检工作。现在,我单位能否按此《会议纪要》,对上述时间生产的装配GB/T7512-2006标准角阀气瓶,向气瓶制造监检单位申请监督检验?

2、在2019年5月1日前,我单位生产的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还要以装配GB/T7512-2006标准角阀?

急盼您的回信!!

总局回复:请按照“特设局函[2019]9号”文件实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1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问题: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年检出具了不合格报告,未满半年更换了新的使用单位和新的维保单位,并提出复检要求,请问复检报告出具时,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是写原来的,还是写新的(原维保单位的维保合同也已过期)? 又或者是应该重新年检?

总局回复:建议按新单位出具报告。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2问: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总局领导,新的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后,多数工商系统的干部进入到特种设备监察岗位,由于该岗位专业技术性太强,短时间内不能通过自学、集中培训达到胜任岗位的要求,总局能否考虑编撰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典型案例汇编相关的书籍,类似于监察手册一类的,便于指导基层监管工作。

总局回复: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将考虑将相关内容纳入监察人员培训教材。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3问:市监局监督规则与特种设备检规冲突问题

例:某小区电梯2018年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3月,该报告出具日期为2018年3月3日。

3月10日该小区所在某县市监局对该小区电梯进行检查,以2018年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过期,且未见2019年电梯检验报告为由要求停用电梯。

小区物业提出,该电梯以按要求提前一个月向相关单位提出检验申请,且该单位已于3月3日对该小区电梯完成了检验工作,并将根据检规要求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但县市监局扔以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过期为由要求暂停使用电梯。

请问小区物业应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如对行政行为有异议,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4问: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持有监察员证书吗?

非常感谢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仅有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证能不能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的答复!

但是,有人认为,有执法证就可以执法,但是,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为此,特再次提问,麻烦总局再明确一下。

请问:仅持有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能不能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总局回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宣布需要发出监察指令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按期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5问:关于施工告知书及相关问题

1、施工告知书是否必须存档?

2、施工告知书是否必须盖施工单位公章?

3、如果是网上告知,施工单位经过核查备案后给予唯一账号及密码,打印出来的告知书是否可以不用盖公章?

4、告知书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保证必须正确?检验机构是否有责任核查、确保告知书上的所有信息必须正确?

5、如果告知书上的信息不正确,且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予以存档,但后期发生事故,会有何种影响?

    总局回复:

1.是;

2.盖章或其他身份证明方式;

3.请根据告知地的要求办理;

4.是要正确。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检规实施检验;

5.由告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6问:无损检测、理化试验分包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的释义——(16. 问:第五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性能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的具备资格能力是指什么?具备相应资格是否是压力容器取证单位,若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没有两家取证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有能力的单位也行?答:一般应分包到同级别的压力容器取证单位,还可以分包到具备装箱无损检测资格的单位。),现在,洛阳兴达重工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D2级),欲将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2项工作分包到我单位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A1(高压单层))是可以的,我这样理解对吗?当然,洛阳兴达重工有限公司需要就委托事宜进行备案。请在繁忙之中予以答复。

总局回复:企业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无损检测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7问:CNG加气站卸气软管更换为金属万向节需要重新设计审批吗

领导好,我们CNG加气站由于前期存在设计缺陷,卸气柱位置偏向一边,而规范规定卸气软管长度不能超过6米,存在多次倒车操作不便。我们考虑用金属万向节(成品接卸臂)代替软管,这样能解决原安装位置缺陷。请问我们需要根据加油加气站规范重新做设计吗?

总局回复:请咨询相关设计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8问:压力容器零部件采购问题

您好,总局领导

我公司准备采购几只压力容器封头,请问我们能否向其他的压力容器厂家采购现成的产品,他们的封头也是采购封头制造厂家的,如果可以,请问怎么操作,怎么办理手续?

总局回复:压力容器封头可分包给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单位,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包括封头在内的压力容器整体质量负责。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49问:热力管道安全间距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五条规定:GB2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进行。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无安全间距方面的要求,若架空GB2管道本体检验合格,而安全间距不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时是否不考虑安全间距的因素,直接按管道本身的检验结果确定检验结论?

总局回复: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要求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有关要求进行,同时应考虑公用管道安全间距的相关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50问:搪铅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现在遇到疑惑,急需总局领导解惑:有一台搪铅的反应釜,图样规定20%局部射线无损检测(按介质、压力、材料等无需全部射线无损检测),而本地特检院参照TSGR21-2016《固容规》第3.1.15条款,要求必须进行100%射线检测。请教领导,这种搪铅的压力容器,是否必须100%无损检测。谢谢!

总局回复:《固容规》第3.1.15条仅针对不允许拆卸隔热层的压力容器,所述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比例,由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5



编辑:楚芳菲             责任编辑: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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