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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带你读懂“特种设备”

 dzabliu 2020-08-31

我们常听到国内外各种特大事故的频繁爆发,特别是化工行业的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弥天大殇,可有多少人知道这些事故均来自于我们所熟知的“特种设备”管理缺陷所致!例如:

一口气带你读懂“特种设备”
一口气带你读懂“特种设备”

除了以上发生骇人惊闻事故的“坛坛罐罐”之外,到底还有哪些特种设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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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o/s?qt=%E7%89%B9%E7%A7%8D%E8%AE%BE%E5%A4%87&x=0&y=0&token=849&siteCode=bm30000012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https://www./index.php?m=content&c=index&a=jsgf&catid=160

  •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http://www./

典型特种设备执法问题参考

1问:电梯作业人员证问题?

现在好多小的商户都是只有几台一般的电梯(不属于医院病床电梯、用于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像这种小商户的电梯数量达不到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但是按照TSG 08-2017中的2.4.4.2作业人员配备中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这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该商户可以没有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但是电梯使用时该单位要有一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已明确:2019年6月1日起,电梯作业人员不包含电梯司机,即2019年6月1日以后的电梯司机可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7

2问:叉车举升装置安装吊篮载人作业是否允许?

总局领导,我公司购买了一个叉车可以使用的载人吊篮,用叉车举升吊篮载人,人在载人吊篮上进行作业,是否允许?在哪个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谢谢

总局回复:

1.如果拆除货叉改为其他属具,应通过改造程序完成,确认后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2.关于叉车的改造、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有明确的规定。3.需要提醒的是,各类产品的标准、属性不同应选用专用的载人设备进行作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26

3问:关于液氨管道材质的问题?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中6.5.5的要求R717(液氨)制冷管道的材质选用GB8163的10#、20#碳素钢钢管;《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2部分:材料》(GB/T20801.2-2006)(2018年出了征求意见稿)8.1.3.3-b)条规定:'符合低温低应力工况的GC2级管道,最低使用温度应不低于-104℃,且适用的碳钢材料中不包括碳素结构钢和螺栓材料,'

解读:这意味着今后低温制冷管道将不能使用10#、20#碳素钢钢管,必须要求用合金钢。

4问:叉车将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种设备,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呢?

近期一家纸制品企业,在购进几台叉车中,向经销商的叉车订单中,将叉车[产品合格证中设备品种(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纸卷夹)的属具,请问:将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种设备,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呢?
另问:纸卷夹属具是否还是属于货叉属具?

按照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的监管范围和定义,将叉车货叉更换为纸卷夹,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8-22

5问:某公司叉车被借调(并不是出售)到异地(与叉车登记所在地及监督管理机构不同)该该办理哪些手续?

叉车的使用由使用地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管,叉车的首检和定期检验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及《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贵州省质监局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请示的复函》(质检特函﹝2017﹞26号)中的规定执行。所以借用单位需要到使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后使用!

6问:科技的发达,催生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机器人及无人叉车的诞生,请问这些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远程遥控人员是否需要取得操作证?

目前国家尚无一部具体法规对AGV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来定论,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无人机器人领域”的发展是提高效率和减少人身伤害的一大利好趋势,在尚无明确法规定论前,个人觉得应从两个方面定论:

(1)结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1.2.1的定义,是否具备三要素:通过门架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2)运行轨迹区域是否与所在区域工作人员活动轨迹有直接交汇(碰撞的可能,尽管其有红外扫描电子眼),如果AGV使用的专用轨道或者在完全隔离区运行,可不作为特种设备管控。

以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于相关提问的回复,供参考!

一口气带你读懂“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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