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指在邀请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则是在评审阶段,对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审查。 为什么做资格预审? 有些项目公开招标,可能投标人过多,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会很长,工作量也特别大,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资格预审进一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资格预审环节,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加,只不过最终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因此,资格预审不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甚至非招标采购项目都可以使用。很多人以为资格预审只有在邀请招标中才能使用,这是一种误解。 没有标题1234阿道夫撒房间很 广告 关于资格预审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必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且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资格预审的两大主体,这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做法不太一致。该条还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期限,规定了资格预审的必要要求。如果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当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告知,未告知的要进行处罚。 87号令第十五条进一步界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及审查范围,第十八条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过未明确资格预审之后怎么确定投标供应商。规定最为详细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内容。资格预审由谁来审?审哪些内容?怎么审?审的结果怎么确定?这些条款的内容相对完整,可资借鉴。 2007年11月,财政部、发改委、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合格制,即所有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都可参与投标;有限数量制,即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排序或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同样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资格审查能不能委托专家来做? 18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87号令作了很大调整,其第四十四条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正如上一个问题中谈到的,这跟《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有较大差异。 到底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自己来审查,还是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能不能委托专家?笔者认为,法律对此并未禁止,甚至连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专家编制,只不过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但若出现问题,仍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关注微信公众号【采信通】,免费解答您的政府采购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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