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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旷达致远 2018-0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省、市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发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优化经济结构,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六抓”要求,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工作重心聚焦具体项目、工作力量下沉项目一线、工作责任靠实到班子、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条  坚持把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成效作为检验和考核干部政绩的重点,着力在项目建设一线培养干部、考察干部、识别干部,把谋项目、抓项目业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树立“干部用项目说话、项目为干部说话”的导向。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市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的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单项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市直部门、事业单位重点考核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考核涉及项目审批、实施和验收的发改、能源、工信、财政、国土、环保、城建、安监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在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七条  领导干部重点考核个人包挂项目和分解任务等方面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主要采取重点工作督查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责任书》签订的范围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第九条  结合市委、市政府每月固定资产投资专题例会和“工作落实年”专项督查活动,采取专项工作月督查、形象进度月通报、市委常委带队季督查和年终考核总体评估的方式,重点对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领导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完成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形成量化分值。

涉及项目审批、实施和验收的部门、单位服务成效的考核,采取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县(市、区)联评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  县(市、区)其他县处级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考核;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其他县处级干部,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评价评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督查、通报和考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分别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考核得分,经市科学发展政绩指标专项考核组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及以上的评定为好等次,80-100%的评定为较好等次;60-8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60%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市科学发展政绩指标专项考核组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考核情况报告,经市科学发展政绩指标专项考核组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委讨论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加大在年度“六位一体”综合考核百分制计分体系中的权重。平时考核得分权重由10%提高到20%;平时督查、通报考评情况得分计入领导班子平时考核,赋3-5分;年终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赋分由9分提高到12分,市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赋分由5分提高到10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班子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的领导班子,提高年度科学发展业绩奖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的领导干部,年度“六位一体”综合考核优先考虑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在岗位调整、选人用人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六位一体”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月督查、月通报排名末位的,班子主要领导在相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季度排名末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或诫勉谈话;较差等次的,对班子和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月督查、月通报、季督查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其进行约谈。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其进行批评或诫勉谈话;较差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进行通报反馈。

 

第七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目标责任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投入足够精力,制定有力措施,确保任务落实。

第二十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统计进度监测,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对工作进度缓慢、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考核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细化具体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认定、考核得分计算汇总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对所属部门、业务科室和相关干部的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督查指导,从严从实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压力传导到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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