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顶置本公众号,更易得到环保相关的内容(如何顶置本号见后) 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自主验收怎么办?请加微信eprens 桐乡企业,“新水法”实施以后这些环保项目审批都要这么做!为做好过渡时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推进环保验收“最多跑一次”改革,同时也为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项目落地投产的效率,1月11日上午,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在桐乡市洲泉盛鸿门业有限公司召开了年产1000平方米金属门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 本次会议分别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及建设项目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自“新水法”施行以来,市环保组织的首个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会议。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水法实施后,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环保验收会议将分两个召开。 “桐乡市洲泉盛鸿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平方米金属门搬迁项目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基本齐全,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会议现场检查了该厂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听取了环保执行情况汇报,审查了验收监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原则同意桐乡市洲泉盛鸿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平方米金属门搬迁项目噪声、固废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由企业自行验收。 “此次环保验收会议的成功召开,是‘新水法’施行以来我市首家实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企业,这标志着环保验收‘最多跑一次’服务改革再一次取得重大进展,为环保服务再升级,最终实现‘跑零次’的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转自公众号: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沭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2018年1月5日)
为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制定本指引(生态影响类项目验收参照此指引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一、验收时间、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一)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及项目变动分析报告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 //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环保局。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第八条所列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九)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环保信用承诺、土壤污染防治承诺等)。 五、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5%的给予罚款。 六、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关技术规范见附录
附录: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表格更新至2017年9月;国家出台新的技术规范的,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来源:沭阳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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