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检察在线 2017-12-14
日常生活中,生意伙伴、朋友之间借钱本是很普通的事,但有时候稍不注意就有可能 涉嫌犯罪 案 例 Case 孙老板是一位啤酒零售商,这两年,由于各品牌啤酒厂家纷纷涌入各家超市,对孙老板生意造成极大冲击,经营情况逐日亏损。怎么办咧?孙老板想出了借钱这个法子。于是,在自己经营利润无法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打着开订货会要给公司打款,需要资金周转的幌子,以高利息开始向朋友以及朋友介绍的人员借钱,将借款用于生活开支、偿还之前的欠款。因资金链断裂,欠款无力偿还,孙老板想到了三十六计走为上策,于是连夜和妻子驾车逃至深圳并更换手机号码。2016年12月,孙老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很多朋友会很惊讶,不就是民间借贷嘛,为什么会被判刑? 孙老板在借款时,当时经营情况明显入不敷出,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以新还旧和支付他人利息、自己生活开支,并没有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很明显没有能力偿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孙老板的借款行为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民间借贷,其行为已涉嫌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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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Raising funds by means of fraud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1年1月4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条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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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老板在代理啤酒销售期间,以进货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多人高息借款6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生活日常开支、购买车辆,少部分用于以旧还新,并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普通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些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一般都是当事人向别人承诺给予高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以各种名目骗取别人资金。检察官提醒人民群众,在借钱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经营状况,不要为了赚取“高息”而上当受骗。你以为可以赚取高额利息,但人家可是想占有你的本金。 文 字| 江 熙 编 辑| 胡杨晨宇 审 校| 张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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