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术】李奋飞 :如何通过社会参与平反冤假错案 | 美国无辜者计划

 栖尘mote 2018-01-16


刑事误判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以美国无辜者计划为范例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发源于美国现已在全球形成“无辜者网络”的无辜者计划,其主要使命和目标是致力于为那些无罪申请者提供无偿法律和调查服务,以还其清白,使其重新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无辜者计划设定了筛选案件的标准和尺度,也形成了筛选案件的步骤和程序,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弥补了官方发现和纠正刑事误判的不足。尽管无辜者计划仍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但其实践与创新对于当前中国刑事误判的治理,特别是通过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推动刑事误判的发现和纠正,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引言

DNA科学的发现和发展被认为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现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DNA检测技术开始作为物证方法被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技术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对刑事司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别的不说,误判问题此前就基本处于人们的视野和研究之外。很多人对误判是否真的存在尚心存疑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奥康纳大法官就曾自信满满地说:“我们的民众在刑事审判方面还是颇有信心的,主要是因为美国宪法为我们提供了无与伦比的保障来避免误判的发生。”然而,DNA检测技术的出现,使得司法人员能够回到过去的时间中旅行,去重新审视一些从前作出的定罪判决[在美国,仅通过定罪后的DNA检测就已使来自37个州的329名无辜者得以昭雪(其中20人曾一度被判死刑)。

这些数据表明,刑事误判真实存在,而且还被不少人认为仅是冰山一角,从而彻底破除了人们对于无辜者不会被误判的司法迷信。也因为如此,巴里·谢克和彼得,诺伊费尔德的历史功绩常常被人提起。正是他们不懈的努力,对科学规律的严格遵循,将DNA检测这个具有转型性意义的科学技术搬向法庭予以运用,重塑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局面。1987至1988年间,谢克和诺伊费尔德从之前工作的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接了个案子,即要证明被指控实施强奸抢劫犯罪的玛丽昂·科克利的清白。尽管玛丽昂·科克利有确凿的不在场证据,即案发时他正和另外的17人参加一个祷告会,尽管从被害人身上发现的精液里的血型物质能够排除他的嫌疑,但是因为有3个目击证人的指认,他还是被指控有罪。在此案中,DNA检测首次被运用到美国法庭审判中。虽然科克利最后被无罪获释并非因为DNA检测的结果排除了他的嫌疑,但是却因此点燃了人们对DNA法医鉴定、血清学的兴趣和热情。

为充分利用定罪后的DNA检测技术,还无辜者以清白,谢克和诺伊费尔德于1992年在纽约市卡多佐法学院共同成立了全球首个“无辜者计划”.“无辜者计划”成立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法官、律师、立法者和学者对司法系统准确性的认知有所改变,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也逐渐增加,一些流行的电视节目、书籍、电影和戏剧作品还将这些误判的案例改编为剧本。至今,在前述通过DNA检测获得无罪释放的329人中,“无辜者计划”参与了其中176个。此外,发源于美国的无辜者计划在过去的20多年间迅速扩展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爱尔兰、荷兰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并在全球形成了一个“无辜者网络”,以致力于清洗冤狱。不仅如此,无辜者计划还着力改善美国的立法和刑事政策,以预防错误定罪,以此为基础的关于误判原因及对策的研究也成为美国法学研究的热点。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也纠正了相当数量的刑事误判案件。虽然在数量上少于美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刑事司法系统就更不容易出错。毕竟,在中国,刑事误判的纠正尚严重依赖于“死者”复活、“真凶”落网等偶然性事件。刑事误判的发生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挑战,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不仅会对被冤枉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的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由于冤错案件无法完全避免,所以建构起有效的纠正机制就显得极为必要。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冤案,才能匡扶正义,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在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大背景下,法治社会作为建设的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其建设不仅限于政府一方,而是首先要求非政府性的各种社会力量在法治框架和法治道路中自由博弈。美国无辜者计划的实践与创新,对于当前中国刑事误判的治理,特别是通过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推动刑事误判的发现和纠正,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二、无辜者计划的历史脉络

    (一)无辜者计划的雏形

早在1983年,吉姆·麦克罗斯奇就创立了一个致力于为误判者洗脱罪名的非盈利性组织—“百夫长事工”(Centurion Ministries)。乍一听闻,“百夫长事工”这个称谓有些生疏拗口。当年,麦克罗斯奇在为自己创立的这个组织命名时,头脑中涌现出这样的画面:一位罗马百夫长(罗马军团中的一种职业军衔)站在耶稣被钉死的十字架下,仰头咏叹“的确,此人是无辜的!”“百夫长事工”便由此得名。“百夫长事工”的宗旨是帮助那些被定罪的无辜者重获自由,可以称得上是美国首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无辜者计划组织,或者可以称其为谢克和诺伊费尔德后来创立“无辜者计划”的发端。“百夫长事工”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普林斯顿市,其关注点仅为美国国内和加拿大发生的误判案件。作为北美地区纠正误判、还无辜者清白的先驱,“百夫长事工”已经通过重新调查冤案,成功地帮助了数十位无辜者重获自由。虽然通过DNA检测来证明无辜者清白更加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和便捷性,但是在“百夫长事工”成立之时,人们对通过DNA检测证明被误判者清白的做法还未有耳闻,并且在大多数误判案件中也未保存可供进行DNA检测的证据。基于此现实,“百夫长事工”绝大部分的工作是去实地调查走访那些不存在DNA证据的案件,并且负担所有调查所需的费用,这也使得“百夫长事工”的工作更加艰巨和耗时费力。除了为身无分文的无辜者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援助之外,“百夫长事工”还会帮助每个通过其努力得以无罪释放的人寻找住所、工作和重新融入社会。

    

(二)无辜者计划的创建

1992年,谢克和诺伊费尔德依附纽约叶史瓦大学本杰明·N.卡多佐法学院创立了全美首个“无辜者计划”.2004年,其成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但其依然紧密附属于卡多佐法学院),办公地点位于纽约市窝扶街40号大楼第七层,距离卡多佐法学院仅几个街区。“无辜者计划”的联席主任巴里·谢克本身就是卡多佐法学院的一名教授,而另一位联席主任彼得·诺伊费尔德和“无辜者计划”的内部律师也都是该法学院的兼职教师。在官网上,“无辜者计划”声明其是个全国性的诉讼和公共政策组织,旨在通过定罪后的DNA检测使遭受误判的人获得无罪释放,并且改革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以预防新的司法不公。

自成立以来,“无辜者计划”连续被评为美国运作最好的非营利性机构,美国国家科学院也是“无辜者计划”最坚实的同盟伙伴之一。根据“无辜者计划”官网上的职员名录,目前其共有72名专职职员,包括律师、律师助理、案件分析师等职位。“无辜者计划”的董事会共有18名成员,其中包括有卡多佐法学院的教授、商界公司的董事长和CEO、知名作家等等。“无辜者计划”下设有一个由16人组成的律师委员会,来帮助加强业已形成的与私人执业律师的合作伙伴关系,使之更加正式化和规范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无辜者计划”还设立了一个无辜获释者宣传处,该部门由经“无辜者计划”帮助而得以获释的具有公共演讲才能的无辜者组成。重获自由的艰难之路,令他们充满演讲和讲述的欲望,他们优秀的演说才能和对司法系统犀利深刻的洞见影响了很多美国的听众。“无辜者计划”认为,获释无辜者的个人经历是说明误判问题最具有信服力的证明。“无辜者计划”将无罪获释的演讲者和各种集会相结合,通过与中学、大学、公民和宗教团体、企业、刑事司法协会合作,为每批观众准备内容形式最合适的演讲。为更加方便起见,个人和组织还可以从网上下载填写“演讲者申请表”来邀请无辜获释者进行演讲。此种申请并不是免费的。除了要负担演讲者按日计费的花销和必要的差旅费,每个受邀演讲者还可以得到演讲出场费。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极好,反响热烈。美国宾州曼斯菲尔德大学的刑事司法俱乐部秘书贾丝廷·泰勒就对安东尼·迈克尔·格林的演讲作出如此评价:“……演讲极其成功。到席观众远远超出我们这个小校园的预期。很多人颇受震惊,知道了误判会实实在在地发生,还有些人受此启发和感染,决心去做些事情来改变此现状。”

    

(三)无辜者计划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DNA检测技术的大力推广,通过定罪后的DNA检测获得无罪释放的无辜者越来越多,像“无辜者计划”这样的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2000年,10个像“无辜者计划”这样的组织齐聚芝加哥,召开了现今被称为第一届的“无辜者网络”大会。此后,每年春季,“无辜者网络”都会召开一次这样的大会。2015年4月30日至5月2日,“无辜者网络”大会在弗罗里达州奥兰多市召开。议程有规模盛大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与会人员达500人以上,包括至少125名无罪获释者。在这样的年度会议上,诉讼律师、无辜者计划倡导支持者、无罪获释者以及他们的家人会相聚一堂,互相学习、建立关系网,并为他们从事的事业积聚信心和凝聚力量。律师们能够学习到很多新的有用信息,并且能够将其直接运用到法庭审判当中去,以便赢得更多的案子,还更多的无辜者以自由。“无辜者网络”就是这些具有相似使命和目标的机构的联盟,其总部也同在“无辜者计划”的所在地—纽约市,致力于为那些力图证明自己清白的人提供无偿法律和调查服务,弄清误判发生的原因,帮助无罪释放者重新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

2005年11月,首批15个正式会员被承认加入“无辜者网络”组织,与此同时,“无辜者网络执行董事会”也随即建立。现今,其成员不仅来自于美国,还来自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荷兰、新西兰、中国台湾、阿根廷、南非、意大利和法国。截止到2015年5月1日为止,“无辜者网络”已经有69个成员。在这些成员中,既包括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如“无辜者计划”),也包括在不同程度上附属于法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此类组织,还包括一些公设律师办公室的某一部门和律所的法律援助部,还有些组织是致力于无辜获释者出狱后的生活援助机构。虽然致力于帮助无辜者洗脱罪名,还之以清白和自由的机构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数量并不少,但是其要正式成为“无辜者网络”大家庭的一员,尚需通过比较严格的成员标准筛选。首先,申请加入的组织应致力于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或者调查服务,以帮助被误判者证明他们的无辜。而那些专门附带审查过往案件和重新调查声称无辜案件的检察机构,由于会和其他“无辜者网络”中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被排除在“无辜者网络”之外;其次,申请加人的组织,还必须符合无辜者计划的道德准则和行动指南。对于那些初步满足标准的组织,设有18个月考察期。考察期届满后,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成为正式成员,享受“无辜者网络”的各项权利(如表决权),履行定期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编制文档的义务。

此外,“无辜者网络”还在其官方网站上创设了一个名为“法院之友简报库”(Amicus Brief Bank)的专栏。“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指的是,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也即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Amicus Brief意指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无辜者网络”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争议内容将案件分门别类,目前共分为14类,如目击证人辨认、虚假供述、律师辩护不力、警察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等问题。“无辜者网络”对这些问题分别都有自己的立场,并且有具体的判例作为佐证。比如,在最近几年出现的关注度很大也颇具争议的“摇晃婴儿综合征”( shaken baby syndrome)问题上,“无辜者网络”就援引了路易斯·昆廷诉威斯康辛州案。其立场是,由于在该案中,当时作为将路易斯定罪理由的“摇晃婴儿综合征”的法庭科学判断标准在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其法医证据的科学根据有所改变,所以该案的初审法院应该进行重审。因此,一旦今后“无辜者网络”的某个成员受理了诸如此种“摇晃婴儿综合征”情形的案件,律师或者某个或某些“无辜者网络”成员就可以向管辖法院提交一份非当事人意见书。而根据案件的管辖地,具体争议点,或者提交该意见陈述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无辜者网络”会决定是否或者在何时提交这份非当事人意见书。此举有助于增加某一具体个案中无辜者成功洗脱罪名的几率。

  

  三、无辜者计划的运作程序

(一)无辜者计划获取案源的渠道

大多数无辜者计划是通过法院分派、社会机构和提供法律服务者的推荐、利用媒体获得的可能无辜案件等渠道获取案源的,而“无辜者计划”则通过直接受理无罪申请者来信的方式来获取案源。向“无辜者计划”申请获得法律帮助的申请者,须寄送纸质版的申请表,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则不予接受。“无辜者计划”每年大约能收到3000人的求助信。而实践表明,在押犯人主动联系无辜者计划申请援助的案件中,有很多并非真的无罪,其只是想寻求调查上的帮助,或者是要求与监狱官进行民事诉讼等。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案源,往往既浪费时间,又难以符合无辜者计划的使命。而相比之下,通过律师推荐的方式获取案源却是高效的选择。因为,作为备受尊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其大多已对申请者的案件进行过初步调查,并认为案件存在值得继续诉讼的价值。这就可以使无辜者计划能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和调查服务。

    

(二)无辜者计划受理案件的标准

与无罪申请数量众多、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辜者计划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办案资源严重匮乏,“这每天都困扰着无辜者计划”。因此,为加快案件筛选进度,实现对公众承诺的使命和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无辜者计划设定了筛选案件的标准和尺度,以对无罪申请进行充分有效的过滤筛选,从而锁定那些最有翻案价值的无罪申请,而不是把精力和时间花费在那些毫无调查必要的无罪申请上。

第一,严格区分“实际无辜案件”和“一般性的误判案件”。为便于对两者进行区分,试举例阐述。假定某男子供认杀害了其孩子,法院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该男子告诉其代理律师,该口供是在其羁押性讯问中获得的,并且他从未被告知自己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该律师却未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排除其口供。并且,在证据开示时,也未发现证明该男子放弃米兰达权利的声明。尽管口供是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但其依旧被判谋杀罪,且该判决也被州上诉法院维持。主要理由是,其所称的有关审讯中存在错误的证据,都未得到保全,因而无法审查其真实性。发展到此程度,该案就可能是个误判案件。虽然该男子想要翻案,但由于其没有主张自己未实施该犯罪,或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未实施该犯罪,因此这只是个“一般性的误判案件”,而不能称之为“实际无辜案件”。假如对该案增加些曲折性的假设:该男子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却声称口供是虚假的,因为其是在警察对其讯问长达数小时之后,并被承诺如愿意与警方合作签下这份供述,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的情况下获得的。该男子自始至终称其是无辜的,且告诉律师其有不在场的证据。原来在案发当晚,他正和朋友们一起打保龄球。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律师既未提出动议要求排除特定证据,也未为其作“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更未对该疑点发起任何的调查。随后,该男子被判有罪,上诉到州法院时也未能推翻初审判决。此后,坊间却流传着犯罪是该男子之妻实施的流言。并且,在上诉期间结束若干年后,该男子之妻也表示,她愿意站出来承认自己的犯罪。类似这样的案件,就可以称为“实际无辜案件”.如上述假设的案件在现实中发生了,根据该司法辖区内可以利用的特定的定罪后的救济手段,无辜者计划就可以受理该案件并且代理此人进行申诉。在辨别清楚“实际无辜案件”和“一般性的误判案件”的区别之后,无辜者计划会根据自身情况的考量,确定其是要受理“实际无辜案件”还是“一般性的误判案件”。在美国的“无辜者网络”的成员中,所有无辜者计划都只接受“实际无辜案件”。

第二,案件是否存在可供检测的DNA证据。长期以来,“是接受有DNA证据案件还是无DNA证据案件”的意见不相上下,争执不休。虽然多数无辜者计划都会同时接受包含DNA证据的案件和没有DNA证据的案件,但是,仍然有些无辜者计划只接受其中的一种案件。比如,最著名的“无辜者计划”就只接受含有DNA证据的案件。此外,“内布拉斯加州无辜者计划”、“托马斯·M.库利法学院无辜者计划”和“特拉华州公设律师办公室”这些“无辜者网络”的成员也都明确说明,只接受涉及DNA检测证据的案件。当然,也有些“无辜者网络”的成员只接受不涉及DNA证据检测的案件,比如“洛约拉法学院无辜者计划”、“密歇根无辜者诊所”和“俄亥俄州公设律师办公室误判计划”。

对于很多无辜者计划来说,将其业务范围限制在含有DNA证据的无罪申请案件中有很多有利之处。首先,可以简化案件筛选程序;其次,在过去10年中,美国大多数的误判得以翻案的原因正是基于DNA测试的有力证明。这也说明,无辜者计划通过处理DNA检验类案件更有可能取得成效。但是,弊端也是存在的,尤其是DNA测试花费昂贵。以“无辜者计划”为例。当“无辜者计划”出资靠自己内设部门进行DNA检测时,每次测试要花费1000美元。不过,有些案件需要多轮的DNA测验方可盖棺定论。而当“无辜者计划”出资让私人实验室进行检测时,平均每个案件中的测试费用为8500美元。[可见,对于一般依附于法学院的诊所式无辜者计划来说,由于资金匮乏,要承担这笔费用还是比较吃力的。因此,才会有无辜者计划只接受不含DNA检验类的案件。不过,处理无DNA检验类的案件虽不必支付高额的DNA检测费用,却通常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性工作。为此展开的代理工作可能会持续若干年,这很考验无辜者计划工作人员的耐心和决心,随之也产生了巨额的调查支出。有实证研究显示,调查某桩不涉及DNA检测的案件费用,取决于该案涉及的特定事实以及无辜者计划工作人员完成调查任务的能力。一般来说,雇用私人调查员进行心理测试和会见特定证人,都是必要的调查行为。因此,受理不涉及DNA检验的案件时,还有个需要考虑的实质性限制,即是否要求申请者具有不在场证据或者其他证明其没有参与犯罪的证据。在缺乏生物性证据且新发现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的无罪申请案件中,案发时申请者确实身处犯罪现场是推翻有罪判决难以逾越的障碍。


第三,受理案件地域上的限制。大部分无辜者计划是根据其组织的地理名称,只受理特定州或者地区的无罪申请。如,“无辜者网络”成员中,“落基山无辜者中心”就只受理落基山地区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犹他州的实际无辜案件。而“无辜者计划”则可以受理来自全美的无罪申请,所以其影响也就特别广泛。此外,还有“误判中心”也是如此。影响无辜者计划在受案地域上有所限制的原因主要有:该无辜者计划的内部人员是否获得了在该地区范围的执业资格,以及该地区是否设有类似的无辜者计划,以避免组织之间地域过分重合或者覆盖不全的问题。如“明尼苏达州无辜者计划”之所以除了本州之外还会受理来自北达科达州和南达科达州的无罪申请,是因为这两个州还未建立起无辜者计划。


第四,诉讼程序方面的限制。为便于考量是否受理某案,无辜者计划通常还会对无罪申请在诉讼程序方面有所要求。其中,几乎所有无辜者计划都规定,申请者必须用尽所有可能的直接上诉权,即只有已被定罪并用尽了所有直接上诉的机会,或者上诉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才会受理案件。当然,这种情况也存在例外。比如,有些无辜者计划在面对一个非常有望翻案的案件时,虽然该案还没有提出直接上诉,被告人还有一名公设律师为其辩护,但该无辜者计划依然作为协助律师参与了该案。


第五,无罪申请者自身条件的限制,即是否考量申请者的收入状况和被判刑期与刑期执行状况等情形。首先,无论是否在案件受理标准中予以明示,申请者无力聘请私人律师或者无法获得委派律师的帮助,都是无辜者计划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条件。此条件实际反映了很多无辜者计划开宗明义强调的使命,即向无辜者提供其难以得到的无偿法律服务。如“亚利桑那正义计划”清楚地要求无罪申请者是“一位贫穷的亚利桑那州犯人”。其次,很多无辜者计划都要求被关押在监狱的申请者必须是被判有重罪,或者还有很长时间的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例如,北卡罗莱纳州“实际无辜案件中心”要求申请者至少还剩余3年刑期没有执行完毕。这是因为,一旦无辜者计划作为其代理人正式开始了申请无罪的程序,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向法官证明申请者余生还需要被执行漫长的刑期、处于困窘中的申请者对于获得帮助从而得以翻案充满了渴望等。这些容易引发法官同情的情况,是无辜者计划说服法官的主要理由。并且,为一名无罪申请者洗脱冤屈、争取自由有时需要耗费很长时日,甚至会长达数年,如果申请者剩余的刑期很短,假设在证明其清白之前就已经刑满获释,则为其努力争取无罪释放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此外,对于无罪申请者,还有些隐形的潜在条件。如,申请者是否存在作恶多端的犯罪前科,以及申请者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等等。这些条件虽然未明说,但也是无辜者计划筛选案件时会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设想一个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申请者,与一个前科重重,在监狱期间也不思悔改的申请者,在为他们争取无罪释放时,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更容易相信前者的无辜,也就更有动力去为其而努力。虽然在筛选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客观冷静,但是筛选者难免会不自觉地将个人道德评价标准带人到受案条件之中。并且,一个没有前科,在狱中表现良好、积极悔改的申请者也更能博得检察官的支持,增加无辜者计划为其成功洗冤的胜算。


总之,无辜者计划都尽量使其受理案件的筛选标准既清晰明确,又具有适度灵活调整的空间。即使是像“无辜者计划”这样明确声称只接受涉及DNA检测的案子的组织,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通过其他非DNA检测的方式帮助无罪申请者洗脱罪名。目前“无辜者计划”已经成功地通过其他非 DNA检测方式使7人获得无罪释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其在寻找生物性检材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他强有力的能够证明申请者无辜的非DNA证据;另一方面,仅仅依靠单一的DNA证据不足以翻案,还必须辅以其他证据作为完整证据链条才能得到翻案的结果。如果受理案件与否的标准划分过于严格刻板,就无法兼容案件筛选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况且,无辜案件的事实本身往往纷繁复杂,不适合明确严格地加以分类。无辜者计划的案件受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有效果,但也不能被奉为圣经。经验丰富的案件筛选者都知道:正当的申请者有可能不符合案件受理标准,有时应该适当地加以迁就妥协,至少也应该把该案件移交到其他合适的无辜者计划那里。



(三)无辜者计划筛选案件的步骤和程序

无辜者计划一般都会从在押犯人处收到大量堆积如山的无罪申请,如著名的“无辜者计划”每年都会收到3000多份新的无罪申请,而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其都在评估6000至8000件具有潜在翻案可能的案件。于是,如何从信件堆中挑选出最有翻案希望的无罪申请,就成为无辜者计划所面临的新的巨大挑战。而有种方法却能够有效筛选出既满足案件受理标准又具有翻案可能性的案件,即“开放式受理”系统。这种筛选方法就像一个包含若干阶段的漏斗,案件单独通过任何一个筛选阶段,都还是有可能被拒绝受理,但若连续通过所有筛选阶段后,该案件很可能被受理。具体来讲,“开放式受理”系统包括预先筛选评估、审查筛选问卷和初步调查三个程序。


首先是预先筛选评估。有些无辜者计划没有预先筛选评估程序,而直接进入审查筛选问卷程序,把筛选问卷放在网站上供申请者自行下载,如“无辜者计划”;有些无辜者计划则只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发放筛选问卷,它们会在一开始就直接地拒绝掉一些明显缺乏受案价值的无罪申请。后一种情况就需要在发放筛选问卷之前进行预先筛选评估程序。具体来说,无辜者计划收到无罪申请后,工作人员要决定是直接拒绝受理该案,还是进入下一步筛选过程。如果明显无法对申请人提供其所希望的法律帮助,其就会把这类无罪申请归为A类申请,不再进入下一步的筛选程序。A类申请的情况大致有:申请者提出的不是无罪申请;申请者目前有其他辩护律师进行代理;申请者的案件不符合该无辜者计划的管辖区域;申请内容毫无疑问地表明该申请是没有翻案可能的。如申请者在该无辜者计划管辖的区域内提出了明显的无罪主张,就把它归为B类申请,向申请者发放筛选问卷,以进一步了解案情。


其次是审查筛选问卷。由于监狱会见安排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对无辜者计划来说,会见每位申请者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几乎所有无辜者计划都会以问卷的形式来辨别无罪申请是否满足其受案标准。尽管问卷上询问的特定问题随无辜者计划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发放问卷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尽可能获得有效信息,挑选出最有价值的无罪申请。虽然不同的问卷在格式及内容上差异很大,但在技术性和程序性问题上具有一些共同特点。有些问卷开头就询问一些有关无辜申请根据的概括性、开放性问题,也有一些问卷以诸如有罪判决的地点和日期、案件中代理律师的姓名、判决后提交动议的种类、无罪申请者持有的证据等案件的具体性问题作为开头,然后再询问一些开放性的问题。“无辜者计划”的问卷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在其问卷的开放性问题部分,其要求申请者填写:(1)犯罪的基本事实。发生了什么事情,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申请者被指控犯什么罪;(2)案发当时申请者身在何处,在做些什么;(3)是否认识受害者。若认识,是怎么认识的;若受害者尚在,在案发后受害者是如何描述发生了什么的;(4)申请者是否对所有的指控都声称无辜,如果不是,理由是什么。问卷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获取那些与无辜者计划受案标准有关的信息,来提高案件筛选程序的效率。有些无辜者计划要求申请者在提交完整问卷的同时,还要提交补充材料,如上诉状、警方报告等。提交补充材料虽然使得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从一开始就能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并据此对申请者的无罪申请价值作出初步的预估,但却降低了案件筛选程序的效率。因此,很多无辜者计划公开告诫申请者,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要递交任何其他书面材料。但是,只提交问卷,没有补充性材料的帮助,无辜者计划会很难获得对案件的正确认识。例如,精明的申请者在问卷中描述案情时会有所偏向以增加其获得帮助的机会;有的申请者还可能在问卷中漏掉案件的重要细节,这些情况都会使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对案件的预估出现偏差。


收到无罪申请者填好的调查问卷后,无辜者计划要安排人彻底审查该问卷及申请资料,并撰写“评估备忘录”对该案件进行评估。评估备忘录的格式很简单,用一两页纸对下列事项作出概括:从申请者处收到的材料、该案的程序记录、申请者的犯罪记录、与有罪判决有关的附带事实、申请者家属和先前代理律师的联系信息、评价该无罪申请今后发展状况的初步预估以及对将来一系列代理行为的建议。无辜者计划的负责人会定期与负责审查案件的工作人员会面,讨论他们的建议,并分析如何得出相应的结论。除这些讨论会之外,负责人还要通过“评估备忘录”作摘要,并根据该摘要对申请单独归类,定期修正案件的“筛选阶段”。通过这些环节,大约能够排除掉半数的无罪申请,剩下的一般就要进入初步调查程序。


最后是初步调查。无罪申请通过了问卷筛选阶段并不意味着无辜者计划就会受理该案,而是要展开初步调查方可最终确定。通常,无辜者计划在发放筛选问卷时会一并发出授权书,要求申请者签字授予其对该案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利。同时,其可以保留因各种原因随时终止调查该案的权利。有些授权书明确要求申请者应允许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与申请者先前的辩护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商讨案情。这时,向这些相关人士询问案情就成为调查的必需行为。在初步调查期间,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搜集相关文件,如案件判决抄本、警方报告等,或者与在押申请者的初审律师或上诉律师进行交流,找到可靠的证明申请者无罪的证据。这些能够证明申请人可能无罪的证据主要有:证明申请者没有犯罪的物证、申请者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口供不实的证据以及目击证人、被告人的背景信息等。在初步调查阶段,如果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者受到了误判,无辜者计划就会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获得证据披露权,并举行证据听证会来确定该申请者是否被错误定罪。而在涉及DNA检测类型的案件中,其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为该申请者指定律师获得辩护的要求。在获得人身保护令之前,其还可以单独提出进行DNA检测的动议。


    四、无辜者计划的主要成就

无辜者计划从创立至今,通过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帮助很多无辜者洗脱了冤狱,也让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其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从而为推进司法程序的改善凝聚了社会共识。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不少无辜者洗脱罪名,重获自由,并开始新的生活

毫无例外,所有无辜者计划都把帮助无辜者翻案,还之以清白作为其主要使命和宗旨。因此,帮助无辜者洗脱罪名,重获自由,回到社会、社区开始新的生活,无疑是无辜者计划取得的首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成就。以影响最大的“无辜者计划”为例,一方面,其可以直接代理符合条件的无罪申请者通过定罪后的DNA检测来证明他们的清白;另一方面,其还在很多上诉案件中充当法律顾问。由于在这些案件中为申请者辩护的大多是初级律师,所以“无辜者计划”会介人其中,为其提供DNA测试类诉讼的信息和背景资料。至今,在美国,已经有329人通过定罪后的DNA测试获得无罪释放。这些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时的平均年龄为26. 5岁。在通过DNA免罪并获得释放之前,他们平均在监狱里服刑长达14年,已执行的总刑期加起来达4505年之久。而也正是通过DNA检测,有140个真凶被锁定和逮捕,这避免了让真凶长期逍遥法外,给社会造成诸多不安定的因素。

在上述绝大部分案件中,“无辜者计划”的全职律师员工与卡多佐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学生志愿者提供了直接的代理或者至关重要的帮助。“无辜者计划”下设的法律与受案部的工作人员对每个初步受理的案件进行了毫无死角的深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DNA证据来证明申请者的清白。通过开创性地运用DNA技术来为无辜者翻案,其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误判绝不是个案和偶然事件,而是从整个司法制度上的瑕疵延伸而来的系统性问题。“无辜者计划”通过多年努力,为迈克尔·莫顿争取到了定罪后DNA检测的权利,最终使其得以洗脱冤屈的案件,就是数百例案件中的一个缩影。1986年8月12日,莫顿的妻子克里斯汀以及他们3岁的儿子共同庆祝了莫顿的生日。次日早上上班之前,莫顿在卫生间的洗漱台上留下一个便条,上面表达了他对妻子昨晚不愿和他进行性生活的失望,但便条的最后却写着“我爱你”。莫顿上班走后不久,克里斯汀的尸体便在他们的床上被发现。由于便条流露出莫顿对妻子有所不满,其被认定为嫌疑人。随后,其被法庭定罪,并被处以终身监禁。“无辜者计划”历经数年努力,希望对在莫顿家附近发现的一条血手帕进行DNA检测,但是却一直得不到地区检察官的支持。在旷日持久的法庭论战后,“无辜者计划”终于获得了对血手帕进行DNA检测的权利。结果显示,血手帕上有被害人的血迹,还有一个已经被定罪判刑的重罪犯的血迹。事实证明,该犯在犯下此案后不久,又在案发地不远处实施了另一起作案手法极其相似的犯罪。在服刑长达25年之后,莫顿终于在2011年获得无罪释放。

不过,对于那些经过漫长岁月的努力终于获得无罪释放的无辜者而言,短暂的轻松和喜悦之后,走出监狱的那一刻其实才是新的困难的开始。因为狱中生活与现实生活基本脱节,其出狱后很难适应飞速发展的现代生活,且由于误判对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合的伤害,其会重新陷入失望和迷茫之中。并且,研究表明,将一个无辜的人错误定罪和囚禁会改变该人的性格,给其带来惊慌、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等心理问题。因此,很多无辜者计划也会继续帮助这些无辜者克服重重困难,更快地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例如,“无辜者计划”就下设有社会工作部,来继续帮助获释的无辜者解决出狱后遇到的各方面的困难。在这些无辜者还未出狱时,社会工作部的工作人员就会了解该无辜者,去评估其需要什么样的帮助以重建生活。这些需要帮助的范围很广泛,从通过找到出生证明或者社保号码来找到失散的家庭成员,到寻找住所或者安排必要的医疗治疗或者心理治疗等等。此外,为增强获释无辜者之间的互助联络,社会工作部的团队还会组织工作室、社交活动或者其他的机会,来帮助其分享自己的经历,从而找到依靠和组织。不只“无辜者计划”有这样的部门来解决获释者出狱后的生活困难问题,在“无辜者网络”中还有专门从事此项社会工作的组织。如“释后重生组织”就是个由被释放出狱者组成的组织,其专门为美国东南部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和密西西比州)的无罪释放者提供住所、职业技能培训、电脑培训、咨询服务和医疗服务帮助的组织。此外,“无罪后的生活组织”也是类似性质的组织机构。


(二)改变了美国的立法面貌和刑事司法政策与实践,推动了与误判有关的学术研究

在对待死刑的立场上,“无辜者计划”从其成立之日起就支持废除死刑,这也和美国律师协会十多年前就持有的立场是一致的。“无辜者计划”为死刑犯洗冤的案例,直接推动有些州暂停死刑的执行,如伊利诺伊州。此外,“无辜者计划”还深刻影响并深入参与到美国刑事司法的改革过程中,通过倡导和推动立法改善与司法改革,为在押无辜者争取尽可能的救济空间,并预防和保护无辜者不被错误地定罪。“无辜者计划”已经成功说服数以百计的地方司法管辖区进行改革,并和当地倡议者一道努力推进在全美每个州的立法。自2004年至2010年,无辜者计划共在全美范围内协助通过或者完善了70个法案。2010年,在“无辜者计划”的协助下,11个州通过了16个与无辜者有关的法案。“无辜者计划”成立之时,美国没有任何州拥有授予在押犯人以进行定罪后的DNA检测权利的法律,而现在每个州都制定了无辜者被定罪后DNA鉴定程序法案。

此外,“无辜者计划”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在目前通过定罪后的DNA检测获得无罪释放的329名无辜者中,有205名非洲裔美国人,24名拉丁美洲人,2名亚洲裔美国人,剩余的98名才是白种人。有色人种被定罪的比例占到了约70%。这反映到文化层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上流社会WASP主流价值观影响。“无辜者计划”的研究也引起了美国法学界对于误判问题的关注。相关论文、著作层出不穷,深刻而全面地剖析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这种学术研究的热潮也促使了美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采取改革措施,以减少制度性的错误和误判发生的可能。



(三)提高了公众对误判问题的警醒认识,增加了社会参与的力量

“无辜者计划”通过一桩桩鲜活的同时也夹杂着血泪的案件向公众展示了误判的严重后果,剖析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存在的诸多漏洞,提高了公众对于误判的警醒意识,进而引导公众身体力行,投入到这个声势浩大的运动中,以促进美国司法系统的完善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作为非营利性的机构,无辜者计划填补了被私人部门忽略且被政府部门拒绝的一些事务空缺。私人部门会因缺少潜在的可图利润而忽略一些项目,而政府部门会由于政治和获得资源渠道不畅通的原因而拒绝开展一些活动。幸运的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被视为这些被政府部门拒绝且被私人部门忽视的项目的安全网。

值得一提的是,“无辜者计划”组织下设有一个被称作“艺术家委员会”的机构。该机构由一群很有声望和影响力的作家、导演、演员、视觉艺术家和音乐家组成,这些艺术家们凭借其天赋和才能,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无辜者计划”及其工作。如著名美剧《傲骨贤妻》这一法律剧中主角之一的CaryAgos就在该剧的第一季第一集中提到了谢克和诺伊费尔德的“无辜者计划”组织。他们之所以被“无辜者计划”吸引,并以上述方式参与其中,一方面是因为“无辜者计划”自身在刑事诉讼和政策改革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艺术家也知道其拥有现成的力量,他们利用艺术和大众传媒的影响来提高公众对于这些问题的意识,并带动他们思考,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这样的组织中。

此外,“无辜者计划”还通过美国的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如脸书、推特、领英、YouTube和Pinterest等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进程来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对于一般的美国民众,不论年龄和阶层,“无辜者计划”列出了一个名为“你能做的帮助无辜者获得洗冤并避免误判的十件事”的详尽清单,其内容包括:(1)加入“无辜者计划”的网上社区,关注定期更新,并且采取行动。注册是免费的。并且通过一人带多人的模式,号召亲朋同时也加入或者关注“无辜者计划”的网络平台;(2)为“无辜者计划”捐款以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工作;(3)与被选举的州或联邦议员建立联系,向他们表达自己关于无罪政策的关心,来促使他们在立法的时候考量选民的意见;(4)与当地的“无辜者网络”组织建立联系,以志愿者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推进工作;(5)影响媒体。当一家当地或者全国性的媒体报道了无辜者被无罪释放的新闻后,给记者或者编辑写信表明自己很高兴看到这样的报道,并希望以后会看到更多关于此问题的报道,且和他们分享自己关于误判的想法和感受。因为媒体只做受众感兴趣的新闻报道,这样可以引导媒体更加关注误判问题;(6)多积累关于误判的专业知识,并将这些知识传递出去。“无辜者计划”提供了关于误判的书籍、电影、电视报道的推荐目录,以帮助每个人更加专业而深入地关注这个问题,并和身边的人讨论和分享;(7)号召周围身边的人关注误判,并采取切实的行动作出努力;(9)帮助出狱的无辜者和他们的家人;(9)了解当地的一些刑事程序,并努力改善它们。与当地警察和治安官进行沟通,了解其现行的一些做法,如果其程序和政策不能够有效地预防误判,就要求立法者去改变;(10)举办本地资金筹集或教育会,传递“无辜者计划”的声音。


(四)较大地促进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提高了无辜者计划参与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由于很多无辜者计划都是依附于某个法学院建立起来的,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学院内部的法律诊所。并且,无辜者计划通过吸收法学院学生充当志愿者参与其中开展工作,除了能够实现帮助无辜者翻案这一目标之外,还能够为这些学生提供一流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机会。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逐渐成长壮大起来,主要是为了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传统的法学院课程设置使学生们缺少机会去锻炼实际技能;二是贫穷者能够得到充分法律辩护的资源匮乏。诊所式法学教育的一个最关键的特点就是,其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过程,通过真实地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学生们能够最有效地参与到教育过程中。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础原理是:法科学生在律师的监督下参与法律工作,获得反馈,能够更好地磨练其法律技能,为今后走出教室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作为无辜者计划的志愿者,在着手于定罪后的翻案工作时,既培养了其实际技能,又给贫穷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即同时达到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前述两个目标。在为无罪申请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同时涉及很多事实调查、采访、咨询、法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学生直面刑事司法系统,并且需要应对一些道德上的困境,这是教会其具有职业责任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在那些不涉及DNA检测的无罪申请案件中,实地工作能够训练学生们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跳出思维定式),因为这样的案件通常都缺少清晰的轨迹和思路去进行调查。但是,这并不是说,学生们参与仅涉及DNA检测类的案件就没有任何教育意义。在涉及DNA检测的案件中,追踪找到生物性证据本身就需要依靠有策略性的计划和创造性思维。所以,学生们参加无辜者计划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有机会将自己所学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并且在这种联系过程中得到个人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据很多参加无辜者计划的学生反映,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收获的远比想象中的多。当无罪申请者因为他们的参与和努力而得到最终释放的时候,他们的人生价值充分显示出来,这种满足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和没有参加无辜者计划的同学有所不同,从而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这对于他们的总体发展也是有利的。

 

   五、无辜者计划的现实困境

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无辜者计划也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一样,缺少必要的资源去帮助被司法系统错误定罪的人洗脱罪名。虽然在过去的20多年里,美国国内的无辜者计划发展迅速(目前“无辜者网络”成员已有54个),影响很大,但依然面临着一些发展上的困难,而外界对于蓬勃发展的无辜者计划也存在着一些质疑的声音。


(一)发展上的困难

第一,资金不足。通常情况下,运作资金充足了,无辜者计划成功地为无罪申请者洗脱罪名的概率也会增加,因为资金的灵活作用使得其更容易克服遇到的障碍和挑战。然而,不要说别的无辜者计划,就连目前运作最为完善和成熟的“无辜者计划”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无辜者计划”的联席主任谢克就曾很明确地表示,希望来自科学界的人能够多为自己的机构筹集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旦资金不充足,无辜者计划就不能雇用更多的全职员工从事耗时费力的工作,只能依赖学生志愿者去做大量的工作。但是,学生志愿者自然没有全职员工更加投入,学生志愿者和全职员工从事这些工作的利益出发点也会有所不同。

当然,并不是资金越充足就越好。一项实证调查显示,资金最充足的无辜者计划组织并不是最成功的,而资金最少的无辜者计划也并不是最不成功的。这项调查显示,资金上的富足并不能保证无辜者计划更加成功,但是毫无疑问会增加成功的可能性。调查数据显示,年度平均总预算低于22. 5万美元的无辜者计划,其案件成功率将会受到限制,也即此数量是个“最佳点”或者“断点”。出于筹集资金的考虑,很多无辜者计划都会要求社会捐款,来为自己的机构募集资金。以“无辜者计划”为例,其资金来源为:45%来自个人,30%来源于基金会,15%来自于他们的年度资金募集晚宴,7%来自于卡多佐法学院的补贴,而剩余部分则来自于企业。但是,除被动接受社会各界捐助和救济以得到机构运作的资金,“无辜者计划”最近在其官网上开办了一个网上商店,将资金的募集推向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一开始,“无辜者计划”就将其名称及机构图标注册了商标。由于目前该网上商店是初步运营,不像亚马逊商城那样可以销售各种类型的商品,而该网上商店的商品还要突出其“无辜者计划”的特色,也就是将其机构图标和字样印制到其产品上,实现销售盈利和宣传无辜者计划的双重目的,因此,目前其产品种类不是很多。在网上商店里,主要是印有英文“无辜者计划”的购物布袋、男女款的T恤衫、马克杯。此种模式确实很具有创造性,不失为筹集资金的另外一种可能的渠道。

 第二,全职员工和志愿者缺少。人力资源对无辜者计划的运作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一般来说,如果更多的人手能够投入到受理的案件中,就越能够筛选出最有翻案可能的无罪申请。有份经验实证的分析报告显示,对于无辜者计划来说,也并不是人手越多越好,像预算资金一样,人手的数量也存在着“最佳点”。超过此最佳点,人员投入增多并不能使得无辜者计划的运作更有效率,更加成功。但是,目前对于多数无辜者计划来说,使其工作效率不高的原因,并非人员投入过多,而是人员的不足。所以,其才通过在自己网站上发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来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无辜者计划招募志愿者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并非所有法学院的学生都可以随意申请,并加入无辜者计划。尤其是对于那些知名度和影响力更大的无辜者计划来说,其会选择学业成绩优秀、乐于参加无偿社会实践的学生加入,并且要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程序。而对于全职员工,则与机构资金的状况有关系。资金充足的机构可以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去雇用更多的全职员工进行连续不断的工作。

第三,取证困难。一个无辜者计划在总结其取证困难时说:“物证仅存在于近20%的案件中,没有物证,要想符合翻案标准极其困难。”获得证据困难的不利影响又可以具体细分为遗失或者案件不存在无罪证据的直接和间接后果。直接后果出现是因为无辜者计划无权接近证据保存实验室,因此要想弄清楚证据是否存在,证据在何处保存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一个无辜者计划能够确定某个证据先前就毁损灭失了,其就可能试着去寻找当时就相关法庭科学证据或弹道证据作证的专家证人。能否确定某个证据存在,直接地影响到无辜者计划评估是否应该对该案件展开继续调查,或者是否受理该案。如果某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被任命为申请者的律师,其就可能获得传票来拓宽获取证据的渠道。然而,在有些州,法院不会在一开始就任命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为无罪申请者的律师,除非其当时就能证明存在能够翻案的无罪证据。然后,因为无辜者计划没有权利和机会获取证据,不能获得发传票的权利,也就无法被法院任命为代理律师,所以这是个恶性循环。如果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在其还没有被指定为代理律师的情况下继续展开案件调查,其所展开的调查活动就不会得到该州的经济补偿(假定该州确实会补偿无辜者计划组织),那么,所有的调查费用都需要无辜者计划组织全额负担。进一步说,不存在证据的间接后果也让无辜者计划感到步履维艰,因为这可能会给申请者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如果无辜者计划的工作人员被指定为代理律师,成功地获得了法院签发的传票,但最后却发现案件中并不存在可以翻案的无罪证据,该无辜者计划就会放弃对申请者的代理,而这将对那些有着强烈无罪诉求的人产生偏见性后果。当其他人看了该申请者的案件进度摘要,发现无辜者计划之前代理着此人,而现在却不提供任何法律援助了,就会认为“这个人被定罪没有错”。

第四,检察官不配合。与获取证据困难问题紧密联系的是无辜者计划与检察官的关系问题。虽然无辜者计划要想从检察官处获得有关证据的有用信息异常困难,但却依然能够从开明的检察官处获得必要的相关信息。检察官办公室有权保留证据,无辜者计划得在法庭上论证他们为何需要此项证据。虽然现实中无辜者计划赢得这样的动议并不困难,但这会延误案件进程,从而耗费无辜者计划额外的资源。近年来,虽然无辜者计划成功地改善了和一些检察官的关系,加强了共同的合作,但是相反的趋势也在发生,并且给无辜者计划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在无辜者计划刚刚起步的时候,检察官们还可以保持足够的自信,认为他们之前的指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随着越来越多无罪释放的例子公之于众,一些检察官开始变得不愿意合作,因为对他们来说,一名无辜者被成功地洗脱罪名就意味着检察官不仅曾将一个无辜的人错误地定罪,而且还让真凶逍遥法外。没有人会希望自己先前的行为是错误的,所以检察官们也会尽力维持自己之前的做法和判断。在一些情形下,刑事司法系统越来越让涉案检察官重视维护其名誉,而不是重视对正义的追求。

第五,参与者的情感和心理障碍。在案件筛选环节,为发现最有翻案可能的申请者,无辜者计划必须在数以千计的已然有罪的案件申请中来回评判定夺。然而,区分申请者是否真的有罪,并非这些参与者们主要的心理和情感疲劳来源。实际上,这种疲劳和倦怠来自于欺骗。无辜者计划至少都处理过这样的案件:花费了数年的时间和精力,申请者从头到尾一直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无辜者计划也最终获得了进行DNA检测的证据,但随后发现检测结果却证明那个一直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人有罪。以“无辜者计划”为例,在其能够进行DNA检测的案件中,结果能够证明其代理客户无辜的比例和有罪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在对“无辜者计划”曾进行了DNA检测,并且花费时间在5年以上方才结案的案子进行综合回顾时发现,检测结果在43%的案件中证明了申请者的无辜,42%的案子中进一步确认了检方的指控,而15%的案件中DNA检测结果是非确定性或者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外界的质疑

早在2000年的时候,《纽约时报》就刊登了一幅卡通图画,画上一群孩子通过在《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来寻找并筛选出最有希望获得无罪释放的人,并且通过家制糕饼义卖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图画上端的文字说明为:“帮助释放死囚犯吧!它很有趣!很廉价!很有教育意义!并且惊人的容易!”撇开这幅卡通画不认真半开玩笑的态度不谈,这也反映了外界对于从事为被误判的无辜者洗脱罪名的无辜者计划组织的一种误会和质疑。


第一,无辜者计划的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职业道德问题。由于无辜者计划是民间机构,一方面,其所受干扰小,不影响司法的权威,独立性强,其所作出的再审申诉能受到各方重视;但另一方面,正由于其是民间组织,代理无罪申请者进行诉讼与通常的律所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进行法律诉讼是有所不同的。这就牵涉到无辜者计划组织的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美国有学者曾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密苏里堪萨斯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中西部无辜者计划的联合创立人Ellen Yankiver Suni教授就详细探究了无辜者计划中的律师和其他参与者的职业责任和义务问题。为什么无辜者计划中的律师会面临这样一个特殊的问题,这是由无辜者计划的运作程序和性质决定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无辜者计划对于无罪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筛选,以确定是不是有望翻案,进而最终确立代理关系的时候,其是否应该遵循一般执业律师在代理客户中的职业道德,如保密、忠实勤勉的义务呢?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道德与操守指南,对于普通的律师客户代理关系的建立而言,当某人向律师表明其想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意图,然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代理关系就算建立了:(1)律师向此人表明同意接受;(2)律师虽没有表明同意,但是却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此人依赖律师提供此类服务的。根据此标准分析,当无罪申请者向无辜者计划提交申请表格的时候,就意味着其已向律师表明希望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当无辜者计划接受,并进行严格的筛选,或者进行更进一步的初步调查时,这也符合了情形(1)或情形(2)。所以,按理说,此时无辜者计划已经和申请者已经建立起了代理关系。但是,由于有些无辜者计划接受案件的模式是“有限代理”,即如果在筛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并非“实际无辜案件”,或者该案不具有继续跟进的价值,其就会终结案件的代理。这样,在其正式代理案件之前,应该说是没有正式建立起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但是,在此期间内,就不存在律师应该为客户保密、勤勉忠诚的义务了吗?在初步筛选阶段,有些无辜者计划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法院卷宗材料、证据,等等。在此过程中,倘若无辜者计划的律师不遵守保密等职业义务,那么申请者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除了保密问题之外,倘若一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同时向同一无辜者计划组织提出申请,需不需要考虑利益冲突的问题,这也是个尚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无辜者计划中学生志愿者参与的问题。一方面,学生志愿者由法学院老师和律师带领,具有专业性强、组织性强的特点,能够胜任复杂案情的艰难工作。同时,也存在着学生的参与超过无辜者计划的工作范畴,或者没有成就感,跟进参差不齐,从而达不到教育目的等问题。在美国,并非所有无辜者计划都是依附于法学院建立起来的,还有些是依附于新闻学院建立起来的。在这些无辜者计划中,新闻学院的学生作为调查记者,尽可能客观地调查事实、发现真相,如果通过其调查发现某案确属冤案,需要纠正,就会将其发现的事实材料移交给有资格代理的律师。而在调查的过程中,作为无辜者计划的志愿者,这些学生难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得真相,这样其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而与无辜者计划的目标偏离很远。此外,由于无辜者计划跟进案件是极费时间、极为困难的事情,其中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代理案件的律师和教授们很难对策略和进程有很好的控制,其也不能够预见到学生们通过参与此案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训练和技能。此外,在无辜者计划的任务主要是为无辜者洗脱罪名的情况下,更多学生毕业之后在法律行业的工作主要是为有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学生们参与案件过程中学来的本领很难直接转化为将来实践所需的各项技能。并且,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学生们能够从中得到的收获也参差不齐,这也是其易遭受质疑的方面。


第三,无辜者计划对无辜的过分强调问题。无辜者计划非常懂得利用大众传媒等公共舆论给法院施压,使其重视案件的审理。但是,过分地强调和关注无辜问题,也会扭曲公众对司法制度图景的认识。实际上,误判问题只是刑事司法系统问题的一小部分。并且,由于误判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20世纪80、90年代,随着误判通过无辜者计划得以纠正,以及DNA检测技术在执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误判发生的几率会相对减少。而无辜者计划过于揭露刑事司法系统的黑暗面和瑕疵,会导致公众片面地审视现行的司法系统,从而丧失对于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此外,还有些很专门性的问题,如无辜者计划的工作内容与政府性专门审查错案的机构设置不相容的问题,无辜者计划面临着道德上的拷问,即无辜者计划的参与者自认为高人一等,带着强烈的使命感,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评判别人有罪还是无罪,也是外界对于无辜者计划质疑的声音。

    六、结语

无辜者计划的价值,在于弥补官方发现和纠正冤案机制的不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并通过公民的民主参与监督司法。或许,在刑事误判的纠正这个问题上,中国也需要借鉴无辜者计划的做法,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发生了刑事误判,国家固然不会听之任之,但是,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总有打盹的时候,更何况中国的刑事再审体制至今还是“以自我纠错为中心”的。而更为敏感、灵活和丰富的社会组织却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国家的不足。尽管中美两国国情不尽相同,民间组织在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也确实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但是伴随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慈善团体和活动组织等独立社会力量团体开始在中国涌现,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逐步认识到,只有大量的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务中,才能有效弥补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形成政府与民间“共同治理”的结构,推动传统政府向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参照美国的“无辜计划”,中国台湾地区已成立了类似项目。台湾大学法学院王兆鹏教授及数名律师于2011年发起成立了以冤案救援为宗旨的组织“冤狱平反协会”。经过一年的筹备,该组织于2012年正式成立。该协会目前有37名成员,涵盖律师、学者、社会团体、企业界、医学界及宗教界等专业人士,借由多元化成员组成,以使不同领域的专家皆能发挥所长。2014年5月23日,律师张青松和学者吴宏耀共同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在北京正式启动。目前中国的民间洗冤项目已有4个。其共同的主旨是,从层出不穷的疑似冤案中选出最为重大的案件,免费为那些“重罪案件中的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不过,目前其所能开展的工作十分有限,因而影响力也非常微弱。事实上,除了筛选出高度疑似的冤案、安排律师代为申诉、组织专家论证、向司法部门递交意见之外,其无法做得更多。

与无辜者计划面临的困难相类似,中国的民间洗冤项目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状态。因此,对于中国的民间洗冤项目而言,无疑需要全面了解无辜者计划的运作模式,尤其是要学习借鉴无辜者计划在具体的案件受理标准等方面的做法,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案件受理标准,并建构起能够迅速有效地淘汰无效申诉的案件筛选程序。这样既可以把本就极为匮乏的资源投入到那些最有可能是误判的案件中,从而能够尽快取得成效,也可以让更多民众认识到其工作的重要性,以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刑事误判的纠正工作中来。只有国家与社会相得益彰,才能改变刑事误判纠正严重依赖“偶然”的现状,公平正义之光才能普照中华大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