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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城边购买集体土地自建房,不是本地村民有什么利弊?

 丰少少爷 2018-01-16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基本上指的就是宅基地上建房,虽然有的是属于异地扶贫搬迁政策范围内的整村搬迁自建房,但仍然符合这一范畴。

和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可以依法出售不同,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在流转这一块是有着严格限定的——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且需要经过转让双方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以及村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才行。

但是现实是什么呢?部分村民和其购买者并不知道这一点或者说抱着侥幸的心理私自进行买卖的也有很多,这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

1.房屋出让方

根据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在私自买卖了宅基地上房屋之后,该户人员是不再具备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而今后随着国家在宅基地这一块政策的放开,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房屋发展农家乐,宅基地房屋出租等宅基地增值收益都将没有该农户的份。

而且该农户的行为其实已经损害了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利益,被举报的话还要面临被罚款甚至收回宅基地的风险,当然如果宅基地被收回了,通过买卖获得的收益自然也要归还给对方。

2.房屋购买方

如果是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购买方,唯一的好处就是在没有人举报和查处的情况下获得房屋的居住权,但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1)房屋购买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打起官司来处于弱势方;

(2)原房屋出让方若反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宅基地和房屋;(购买时支付的费用和后期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酌情要回。)

(3)若村民联合举报,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宅基地和房屋。

因此,如果不是当地明文规定了非本村成员可以转让房屋的话,还是不要去触碰这一禁区的好,接下来国家在农村宅基地整顿这一块的力度肯定是越来越大的,现在搞的宅基地确权就是整顿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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