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事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损失发生所属年度起5年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会计核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1份;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1份;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专项申报表》。 【基本流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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