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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下)

 黄肥虎 2018-01-17


        本篇延续上一篇文章,主要为大家介绍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税务减免的实际操作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一旦重组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另外,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自2007年年报公布以来,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是,对于ST类公司是否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按期履行偿债义务,市场相关各方一直存在较大疑问,由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一、会计准则



二、破产法规定



         综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有关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被豁免的债务就符合了终止确认的条件。破产重整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应该在符合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由于大多数经法院批准的债务豁免都是有条件豁免,只有在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债务。因此,一般应等到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实施完毕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不得在法院批准其重整计划时立即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



三、税务处理



       

       由于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协议(这里指经法院批准的债务豁免文件)是有条件的豁免,即只有债务人履行重组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该协议才生效。因此税法所称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应理解为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所得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间是一致的。



四、税务筹划路径分析



        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将直接影响重整的效果及破产重整企业、债权人抑或战略  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相关各方尽早筹划节税方案,大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划:

降低应纳税所得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5个连续纳税年的亏损额,因此,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充分扣减以往年度的亏损,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债权人以及股权投资者而言,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对于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债务人以前年度没有亏损或有亏损但数额不大时,遇到巨额债务重组收益时如何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义务,具体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如果考虑到债务豁免将产生巨额收益,面临巨额企业所得税负担,则可以选择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避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发生。


  • 提示:

1、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此,破产重整企业如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尽早进行税务筹划。


2、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如决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备案。


税务架构重塑

        当前我国针对中西部地区、四大自贸区(广东、上海、福建、天津)等,出台了包括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重整中,可以通过迁移公司注册地址或重组的方式变更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址,从而享受低税负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重整收益应纳税额。



五、结语



        综上,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需要在重整中协调各方关系,选择重整的时机,制定合适的债务清偿比例,设计可行的债务清偿方式。而且要了解不同债权人的实际情况,争取债权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同意重整方案。同时,节税方案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破产重整最终确定并经法院认可的方案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程度合法降低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成本。鉴于中国税法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筹划方案的执行应与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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