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很多观众朋友走在路上都会看到一些贷款广告,无需房子车子抵押就能放贷。很多继续金钱周转的市民朋友看到这样的广告会以为是雪中送炭,解燃眉之急。 福州市民陈先生2016年的时候收到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中介的电话,当时正好急需这笔钱,就顺水推舟借了二十万。 陈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5月份是他第一次接触现金贷款,当时贷款公司转账给他20万之后,随即要求他转回6万的先付利息到指定第三方账户上,实际到手只有14万元,一个月之后偿还。 一个月到期之后,陈先生资金还没回笼,在第一家贷款公司的介绍下又借了第二家贷款公司三十万。 在借第二笔30万的时候,陈先生还欠着上一家20万。拿到了这30万,他先转账先付利息九万元到贷款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再归还上家的20万元,手上只剩下1万元,而此时,他在外欠债也从20万变成了30万。这样的过程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循环,以贷养贷,最终欠款的金额从20万变成了现在的500多万。 现在,陈先生算下来他前前后后已经借了超过十五家贷款公司再回想起借第一笔贷款的时候,虽然贷款公司没有要求他抵押房产车产,但要求他留下了家庭住址和亲戚朋友的电话。 贷款公司为了催债,有时候半夜三更会打电话,有时候半夜三更会来敲门,有时会去堵家门的锁孔,也有去家门口喷漆,把照片到处贴,贴得整个小区都是,喷漆也喷得到处都是,连领居家门口也喷。 在重压之下,陈先生还了两百多万元,还欠着两百多万。 借钱容易还钱难 借贷公司手法揭秘 记者通过路上的小广告随机联系上了一家贷款公司,并以需要贷款的名义来到了这家公司 听这名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无需抵押就可放贷,期限之内还不上还可以续签,听起来令人心动。但陈先生提醒,一旦借了第一笔,后续很多事情可能就会朝着借贷方控制的方向发展。例如,在向每一家贷款公司借贷之前,贷款公司就会先让陈先生先偿还一部分利息,业内俗称“砍头息”。以陈先生借的第一笔贷款为例,20万的本金,首先要偿还6万的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这样高利率的“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在,贷款公司都是将本金全部转给陈先生之后,再要求陈先生将利息转到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这就规避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借款后期规定违约金 每日高达上万元 在去年下半年,一些贷款公司以借款的名义要求和陈先生签订一些借条和合同,而这些借条合同都只有一份,放在贷款公司那里。 陈先生为了拿回在借款的时候签的承诺书、写的欠条,以及一些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家里大概有出了七十几万。借款期限是20天,也就是说20天之内没有把本金还给对方的话,每天的违约金是15000块钱!而违约金的本金才仅仅二十万! 陈先生告诉记者,会签这些合同都是到了后期了。因为如果说还不上,借款方就会去找家人的麻烦。 遭遇同样事件的人并不只有一个 无独有偶,同样的情况在王女士身上发生了。 王女士是2016年底借的第一笔贷款,五万块钱。那时候她觉得这笔钱并不是大数目,只要资金周转过来了,马上就可以还掉。 然而一个月之后,王女士没能还上这五万块钱的本金,这时候,第二家贷款公司的电话就来了。 发生在陈先生身上事情如同复制一般出现在王女士身上。在一年的时间里,王女士重复着借下一笔贷还上一笔款的动作,每借一次,就多出一大笔利息钱。到最后,王女士在外的欠款的金额从最开始的5万变成了现在的300多万。 和王女士的遭遇一样,福州的林先生在2016年底的时候为了公司周转,林先生到贷款公司借了5万元,一年多之后,这笔欠款变成了130多万。 律师:“砍头息”不被法律承认 债务人可举证“砍头息”事实 律师告诉记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而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是收到砍头息的账户的主体。 如果债务人认为,债权人就是以放高利贷为主业的公司,那么债务人也可以通过行政举报投诉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债权人有存在向银行借取贷款之后,又转贷给这些债务人,存在高利转贷的行为。这些债务人也可以根据刑法135条《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这些高利贷公司或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旦认定贷款方收取“砍头息”的事实存在,那么像王女士这样的借款方就只需要偿还除去“砍头息”之外的本金部分。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出部分法院会支持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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