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原准则思路下,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不确认标的资产,在融资租赁中由承租人来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国际16号租赁准则模式下,承租人要将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确认为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该权利符合资产的定义:
第一、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控制该项权利,也就是标的资产的使用权由承租人实施控制。此时的出租人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因为其已经通过租赁合同让渡了标的资产使用权,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约束的期间内不能随意将标的资产取回自用。
第二、承租人有能力实施自己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的实施表现为承租人可以通过对标的资产的使用来实现未来的经济利益。比如,承租人租赁一辆货车,租赁期是四年,在这四年里如何使用这辆卡车基本是由承租人来结合自己的运营模式和需要来规划的。比如承租人可以均匀地在这四年内使用卡车来消耗其运营里程,实现其运输利益。也可以玩命使用三年,抓住这一段时间最好的市场机会。
第三、尽管承租人使用标的资产不完全是随心所欲的,往往会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和限制,实际上就是在背后还受到出租人的某些权利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不会妨害承租人控制该项标的资产使用权。
第四、资产的定义中强调资产是由过去事项形成的,这一点对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利也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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