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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赁会计准则的业务影响、操作空间及应对思路

 dj8888 2018-01-19

     
    2016年09月29日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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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颁布了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IFRS16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印发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 的进度保持同步,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IFRS16新准则的趋同也将在2019年之前完成。


IFRS16新准则相对于IAS17准则变化较大,其指导原则在于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入表;而按照IAS17准则,承租人对于经营性租赁无需入表,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即可。目前,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按照经营性租赁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以实现“表外融资”的做法渐成趋势,IFRS16新准则的出台将颠覆这一模式。


那么,IFRS16新准则的具体规定对租赁业务有何影响?


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有没有打开一扇窗呢?


租赁业务又何以应对?


针对这三个问题,本文分为上、中、下三篇分别予以论述。



新版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有何影响?


一、 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按照现行IAS17准则,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须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物资产及负债,并在损益表上计提折旧,确认利息支出;但对经营性租赁则无需在资产负债表确认,发生的租金支出仅作为当期成本计入损益表。

IFRS16新准则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逻辑在于承租人租入租赁物,对于租赁物有使用权,且该等使用权将会带来经济利益,该使用权的成本也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的内涵,该使用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与此对应,承租人在未来具有对出租人的现实支付义务,构成一项负债。


租赁负债的计量则是付款义务即租金和租赁期结束时预计支付款项之和的现值,这与IAS17准则下融资租赁负债的计量基本一致。然而,使用权资产既非一项有形资产,也非一项无形资产,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如何计量呢?按照IFRS16新准则,使用权资产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负债则按照摊余成本法计利息支出,这与现行IAS17准则下融资租赁的计量也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对于出租人而言, IFRS16新准则要求仍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会计处理基本不变。因此,可以大致理解为,IFRS16新准则实施后,主要变化在于承租人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发生巨大转折,基本可看作视同融资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首当其冲


长期以来,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即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IFRS16新准则使经营性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在会计上的优势荡然无存。承租人不得不面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承租人的偿债指标受到不利影响,资产、负债双升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确认负债导致应付利息增加,进而导致利息保障倍数下降;


其次,运营指标受到不利影响,确认使用权资产使总资产变大,进而导致资产周转率下降;


再次,在租赁初期,净资产及每股收益也受到不利影响,主要原因是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一般使用直线法,但常见的等额租金模式下,租赁初期负债本金偿还较少,而利息支出较多,资产的减少高于负债的减少,租赁初期将导致净资产下降,利息支出冲减利润,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


IFRS16新准则来袭,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不再具有吸引力。


三、 融资租赁业务也受冲击


实践中,虽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将租赁业务确认为融资租赁,但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外部审计师往往并非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笔业务,出租人确认为融资租赁,但承租人确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情况客观存在。同时,融资租赁业务因其本金的全额清偿性,本来就与银行信贷更为相似,银行信贷对融资租赁业务有一定替代性。考虑这两方面因素,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 租赁公司难以应用会计处理豁免


针对承租人入表的要求,IFRS16新准则给出了两项豁免,一是租赁期短于一年的租赁业务;二是租赁物价值较低,如低于5,000美元。目前,租赁公司的业务无论在期限还是价值上一般都不符合上述要求,承租人无法享受豁免。如果将一个租赁期原本为3年的租赁业务人为割裂为1年期,一方面出租人将会承担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按照IFRS16新准则,1年租期到期时,如承租人有续租动机,则租赁期应连续计算。


五、 存量租赁业务也须按新准则调整

实行新会计准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保持同一会计期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在2019年1月1日尚未结清的存量业务与新发生业务一样,均受新准则约束。


IFRS16新准则对存量业务给出了一项豁免,可以采用简便实务操作方法,继续沿用之前对现有合同是否为租赁所做的评估。但这项豁免仅限于在认定业务是否属于租赁时可采用旧准则,对于已确认为租赁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则完全适用新准则。现行IAS17准则对租赁的认定与IFRS16新准则相差不大,甚至更加宽泛,因此该项豁免对租赁公司意义不大。



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有没有打开一扇窗呢?


2019年1月1日,存量租赁业务须完成旧准则向新准则过渡的相关会计调整,这项工作是巨大的,也将会对承租人进而对租赁业务带来冲击。

一、 业务认定为服务则不受影响


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旦业务认定为租赁业务,则须确认资产和负债。然而,如果业务认定为一项服务而非租赁,则不受IFRS16新准则约束,其会计处理不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仅在损益表上确认服务费用支出,与现行IAS17准则下经营性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异曲同工。


那么,租赁和服务的边界体现在哪些方面?IFRS16新准则对租赁的认定是承租人从可识别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并主导资产使用,其重点在于“主导资产使用”或曰“控制资产”,大致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出租人无实质可替换权,


二是承租人有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


三是承租人有操作决策权。


根据IFRS16新准则提供的案例,如出租人有大量标的物可随意替换出租给客户的租赁物,且替换的成本很低,则出租人有实质可替换权,不构成租赁;如客户对船舶的目的地不具决策权,则客户丧失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不构成租赁;虽然客户决定船舶目的地,但无权操作船舶,则客户丧失操作决策权,也不构成租赁。


可以说,在认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租赁时,对上述三因素的判断起着重要作用。在业务结构和合同条款设计上,充分考虑上述三因素,对于业务被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进而获得会计上的优势至关重要。


二、 租赁负债的计量具有操作空间


租赁负债的计量非常重要,不仅决定入表负债的大小,还决定使用权资产的大小,进而影响财务报表一系列指标。租赁负债的计量主要与付款额、租赁期、折现率有关。其中,付款额可能涉及可变租金、余值担保、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等因素;租赁期则可能涉及是否续租的问题。


根据IFRS16新准则,对于可变租金,例如根据飞机行驶小时数确定部分租金,或根据标的物赚取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部分租金,如果该等可变租金在确认租赁负债时无法准确估计,则不计入租赁负债。对于余值担保,如承租人担保的余值等于当时可以预见的租赁期末公允价值,则该项余值担保计入租赁负债的价值为零。对于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如有理由说明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没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动机,则行权价也无需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范围。对于是否续租的问题,如果有理由说明租赁期末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则纳入租赁负债计算的付款额仅限于该租赁期内;反之,租赁期则应延长至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为止,租赁负债也相应倍增。


三、 新准则为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带来延迟纳税好处


在IFRS16新准则下,经营性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两项支出——折旧和利息支出,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每期计提折旧金额基本一致。利息支出则是根据本金余额和内含利率确定,在等额租金的情况下,初始期租金中的本金偿还少,利息支出多,随后各期本金偿还逐渐增多,利息支出逐渐减少。


因此,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呈现先高后低的特点。而在IAS17准则下,经营性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为租金支出,同样是等额租金的情况,每期支出金额一致。IFRS16新准则下,因为使用权资产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因此折旧之和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即各期折旧和利息支出总和大致等于各期租金之和。


可以说,在新旧准则下,计入损益的各期金额之和大致相当,但新准则下损益支出“先高后低”,旧准则下损益支出“各期相等”,客观上起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四、 相对于银行信贷,租赁业务依然优势明显


虽然IFRS16新准则在会计上将对租赁业务造成冲击,但承租人在考虑借贷购买资产还是租赁资产时,租赁在税务筹划、增值服务、融资比例、负债金额、残值风险等诸多方面优势显著。


一是增值税方面,直租业务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开具专用发票供承租人进项抵扣,这是银行信贷无可比拟的;


二是租赁本身可提供增值服务,客户粘度大;


三是租赁可实现100%融资,而银行信贷往往难以做到;


四是经营性租赁意味着承租人购入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其购买比例相当于租赁期与设备使用寿命的比率,相对于借贷购买100%资产,承租人租赁负债的金额远小于银行借款负债金额;


五是经营性租赁中,承租人不承担残值风险,同时租赁也赋予承租人日后决策更大灵活性。


租赁业务又何以应对?


一、 尝试由租赁向服务转型和转化


在很多情况下,租赁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业务本身就是租赁和服务的综合体。对于业务中的服务部分,承租人可继续在表外核算。因此,租赁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色和资源,由租赁向服务转型,更大程度上由融资工具向产业服务转移和渗透可能将形成新趋势。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租赁公司从战略、文化、机构、人员等多方面转变。


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可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合同条款的调整实现由租赁向服务转化。例如,租赁公司A与航空公司B签订服务合同,A向B提供飞机使用服务,不仅提供飞机,还负责飞行操作、飞机维护,则A向B销售的业务整体可能因为B不具备操作决策权而被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租赁公司A提供飞行操作等服务可采取外包的形式,如由航空公司B成立一个子公司C,专门负责飞行操作、飞机维护等服务,由A向C采购即可。即便考虑增值税因素,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服务的税率为6%,但是因为均可进项抵扣,税率差异影响不大。


或者,租赁公司可在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一个可替换权条款,即租赁公司有替换相同型号飞机的权利,该业务也可能因租赁公司享有可替换权而被整体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


最简单的转化则是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和服务的价格,并在合理范围内调高服务价格,使承租人支付的对价中尽可能少的部分入表,当然这种转化的效果非常有限。无论是转型还是转化,租赁公司需注意地是提供相关服务须在自身经营范围之内,或者可考虑在监管规定前提下变更经营范围。


二、 重新审视租赁业务要素、业务模式等


一是在业务要素上,为降低入表影响,应以降低承租人租赁负债为目标,优化租金确定方式、淡化余值担保作用、优化租赁期末购买选择权条款、合理确定租赁期及续租条款等。


例如,可在固定租金的基础上适当应用可变租金、分成租赁等;不采用余值担保,或科学公允地确定余值担保金额,对期末购买对价的确定也应尽量采用公允价值,防止余值担保金额过高、购买对价过低;尽量缩短租赁期或采购寿命较长的租赁物,公允确定续租条件,防止续租条款过于优惠。


二是在业务模式上,上述业务要素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应重点发展经营性租赁。如取消余值担保,或以公允价值为余值担保/租赁期末购买对价进行定价,或是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无续租的明显动机都符合经营性租赁的特征。除此之外,飞机、船舶等租赁物的租金有以美元计价的情况,我国承租人的租赁负债在财务报表上须折算为本币且在每个会计期末重估,目前美元升值趋势明显,这将导致租赁负债不断调升。因此,为提高竞争力,租赁公司对我国承租人可约定租金以人民币计价,并采取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控制汇率风险。


三是在客户定位上,因为租赁利息支出有先高后低的特点,承租人在租赁前期发生的支出较多。如果是初创期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为负或者较低,可能难以应用延迟纳税的好处,这可能要求租赁公司在客户定位方面做出一定调整。


三、 防范2019年存量业务调整风险


距2019年IFRS16新准则实施已不足三年,而租赁期长于三年的业务比比皆是。对于预计在2019年会计准则变更时尚未到期的业务,应从当下做起,及早准备,防范风险。


一是集中退租风险,虽然在租赁业务原理上一般不允许退租,但从业务实践的角度,恰恰是在经营性租赁中,合同约定可退租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果届时承租人因“入表”调整集中退租,则会造成大量租赁物闲置的风险。防范此风险的措施主要是在新投放的租赁业务合同中约定禁止退租。


二是残值风险增大,这与退租风险相似,有的承租人退租,有的承租人在到期后可能不再续租,这会造成整个市场上闲置租赁物大幅增多,进一步增大了经营性租赁的残值风险。选择二手市场成熟、通用性强、市场容量大的租赁物可能是降低这一风险的手段。


三是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的“入表”调整将使其财务报表偿债能力指标走弱甚至恶化。对于航空业等应用租赁较多的行业,市场会对此形成预期,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其他行业企业特别是售后回租应用较多的客户,评级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企业偿债指标走弱调低评级,收缩授信,承租人融资能力下降造成信用风险上升。防范该风险的可能措施包括在租赁投放前重视承租人资信状况,选择标准化程度高的租赁物等。


四、 总体上,会计准则变动要求租赁公司走专业化道路


租赁向服务的转型要求租赁公司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在细分行业实现专业化。


各项业务要素的调整和优化,如淡化余值担保作用、从公允价值的角度确定购买对价和续租条件等都会增大残值风险,2019年存量业务调整也会增大残值风险,这都要求租赁公司提高资产管理能力,走专业化道路。


(作者胡永强,金融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民生金融租赁业务规划部规划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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