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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清夫妻债务本质上是经济问题,就容易理解多了

 gzdoujj 2018-01-19



今天,《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从此往后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会是另外一个审查标准。《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彻底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定的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发生变化。在《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出台之前,个人所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的配偶,需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在《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出台之后,对于个人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了共同生活。

 

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所以《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出来以后,许多人高呼这对债权人不公平,举证太难了,如果夫妻之间都无法说明借款用到了哪里,那对于作为外人的债权人来说,他更无法说清借款用到了什么地方。从举证的角度来说,确实增强了债权人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分配并非到了无法完成的程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前一直就是这么处理的。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举证规则,借款人的配偶需要证明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配偶都不知道有没有借款存在,借款何时发生,那要其证明借款到底用在了哪里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此看来,哪个举证责任分配更合理?

无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是今日施行的《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处理正常的借贷纠纷都不会有太大难度,真正有困难的是恶意举债或者恶意逃债。按照过往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目的是打击恶意逃债,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越来越多出现的是夫妻一方跟债权人勾结的恶意举债。除了这种虚假债务之外,还有就是因为赌博、吸毒等原因所借的高利贷。对于配偶来说,要使自己免受这些债务的牵连,可能唯一的途径就是在结婚之初就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并进行公示。让夫妻一方被负债极其容易,而救济极其困难,才是第24条民怨沸腾的原因。那《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将夫妻债务认定回归到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会不会又给夫妻联合恶意逃债留下空间?不能说没有可能,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把控风险的手段实在太多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让夫妻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亦或者在一方借款时,要求其指定配偶方账户为收款账户。

 

夫妻能否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也不行,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还有一个不太被关注的第25条,其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借钱一方净身出户,分得全部财产的那方也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还有人对共同签字也有疑问,如何证明签字的就一定是夫妻?这是一个风险控制和交易成本的问题,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银行对夫妻婚后共同按揭买房是如何操作的?肯定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这是常规的流程。在《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出台以后,银行肯定会将这套操作流程扩展到按揭买房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贷款中。这样操作是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但相较于后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样的成本付出并不过分。

 

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来说,虽然操作难以达到银行那样的规范程度,但必要的风险控制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此外别忘记债权人相较于债务人来说,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如果风险不可控,债权人可以选择不放贷,也可以选择提高利息标准,用高回报来弥补高风险。

 

关键的关键是,《夫妻债务适用解释》打击的是在夫妻一方不知道下背负的虚假债务,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正常民间借贷和熟人借贷中的债权人一定会对放出去的借款慎之又慎,他们对于本金的担心远大于对收益的期盼,而高利贷的放贷人只会操心你不敢借,才不会担心你敢不还。对于那些非法的借贷难道也要法律周全地保护吗?

 

昨天《夫妻债务适用解释》出台以后,有人将解释总结为以下四点:

1. 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2. 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

3. 老公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

4. 老公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这样的解读基本概况了解释的核心内容,由此众人惊呼老公借钱做生意赚了算共同财产,亏了算个人债务,老婆赚大发了!

 

可是从这样的规定中,笔者却感受到了一丝异样。现在的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了,要求夫妻共同还贷的借贷案件能多过离婚案件吗?离婚案件中的矛盾激烈程度远远大过民间借贷,老公个人借钱做生意亏了,如果无法证明是家庭共同生活老婆就不用还,老婆看似得利了,但如果到了离婚诉讼中呢?老公会不会质疑既然有难不能同当,有福凭什么要同享,我赚的钱为什么要给你花?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用借钱做生意作为《夫妻债务适用解释》第三条的注解并不恰当,如果为了赚更多的钱做生意都不能算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还有什么算共同生产经营?

 

如果老公借钱做生意与家庭生活无关,不算共同经营的话,那是意味着法律在倡导夫妻分别财产制,还是意味着这样的规定本意是将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区分开来?


夫妻债务问题争论不休,是因为常人会把它看成感情问题,而法律人只把它看成法律问题,如果跳出感情和法律之外,它是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经济问题?解决经济问题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收益与风险并存。对于债权人,想要获得利息收益,就要控制好放贷风险,怎么谨慎都不为过。对于夫妻一方而言,无论是谁去借贷,都是需要解决婚姻中面临的经济难题或者换取更大的收益,自然也要付出对价。对于配偶来说,由借贷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也是并存的。至于虚假借贷、非法借贷和恶意逃债,都是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无论从前还是以后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对于法律而言,能做的是确立相对合理的规则,把交易的选择权和风险控制权还给市场主体。

 

对于众人而言,借贷并不是婚姻中的不安因素,真正最大的不确定性是人。想作恶的时候,办法永远比困难多。

 

对于法官而言,抛开合理性只谈处理难度,不是夫妻债务认定应有的态度。法官的本职工作就是在繁杂的证据材料中去发现真相,没有任何法条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民间借贷与其他任何类型的案件并无本质不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用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是这个职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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