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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车撞,责任谁担?

 张班级管理 2018-01-19

编者按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周日下午莹莹的父亲像往常一样将女儿送到某县职业中学就离开了,莹莹进入学校大门后,迎面碰到骑摩托车给学校食堂送货的张某,由于张某车速过快刹车不急将莹莹撞伤。莹莹受伤住院二十多天,花去医疗费21568.84元。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造成其受伤事故,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莹莹损失的70%,被告某县职业中学赔偿30%。


事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对于莹莹的伤后损失,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此次事故中,因职业中学疏于管理,致使被告张某摩托车在校园骑行并致伤原告,故其应对原告莹莹的伤后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启示:

学校有法定义务给学生一个安全平安的环境,因此,要加强对校园的管理。外来车辆一律不能随便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摩托车、自行车和电瓶车一律不准骑行。因为学校内未成年人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是一片安静、祥和的净土,机动车应严禁进入,这些制度的执行,需要学校管理到位,当习惯成自然,也就让安全隐患远离学校。


学生应该学一些安全自救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要懂得学会自我保护,礼让右行,不横穿马路,看见车辆及时避行。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要懂得珍惜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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