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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初始发行

 ly老会计 2018-01-20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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