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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获赔后,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刘政人性本恶 2018-01-21

一、裁判规则

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

二、案情简介

2009年,建筑公司职工刘某因交通事故受工伤。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刘某40万余元,诉讼中,建筑公司向为刘某出具收入证明,证实刘某月平均工资为3916元。2012年,建筑公司起诉刘某,要求确认刘某工伤待遇为从社保机构按每月593元领取伤残津贴。

三、法院观点

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经法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某虽对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项目存在性质上相同和相近部分,根据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原则,受伤职工从侵权责任人处未获或赔偿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后再依法行使追偿权。


刘某受伤后向交通肇事者主张权利过程中,建筑公司向司法机关为刘某出具收入证明,证实刘某月平均工资为3916元。该证明已被法院在审理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确认,并作为认定刘某相关损失的赔偿依据。故应认定刘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916元。


由于建筑公司未如实申报刘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其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受损,该损失部分理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请,刘某保留与建筑公司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至法定退休期间,建筑公司以刘某伤残津贴为基数(含单位津贴补差)为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刘某自行承担;建筑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万余元、至法定退休时的伤残津贴差额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33号“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见《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刘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周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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