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7年11月4日晚“会计证取消”这个消息传出后,平静的会计圈就像起了一个炸雷,各种媒体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传播这个消息。 巨开心:Yeah!不用再考会计证了,我无证也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Zan! 高兴得有点没理由啊?先了解下新规再配表情吧。 新《会计法》除了取消会计证之外,还加强了对会计执业的要求。这说明会计人还需考取更多职业证书,作为自己从业立足的筹码。时势变更,学习不断…… 啊!……非得让我摆这个表情吗? 新《会计法》加重相关的处罚措施 最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除了取消会计证,调整行业门槛,还有非常重要的一块,就是加重对于行业违规、违法现象的处罚措施。新旧规定对比具体如下: 修订1: 新规原规定&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订2: 新规原规定&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修订3: 每一项都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将惩罚力度直接上升了一个新的等级,可以看到组织者对于肃清行业弊病的决心与力度。 肺腑之言 2018年将是财务人压力倍增的第一年,现在起,学历只是代表过去,能力代表现在,学习力代表未来。不怕你不会,就怕你不学,了解不会带来损失,错过也许遗憾终生。未来的会计行业一定会向着更加规范发展!加油吧,会计人! 文案:刘锦华 编辑:游秀敏 监制:黄从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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