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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千万别忽略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海鸥北极星 2018-01-22


小小备注栏,功能不一般

各位小伙伴们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哦!

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

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

将不能作为

有效税收凭证哦!



今天来跟大家聊聊

那些需要填写发票备注栏信息的

常见经营行为

一定记得收藏哦~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5月4日发布)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有以上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在填写备注栏信息时

一定要按相关规定

正确填写哦~

编辑设计:祁老师

来源:重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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