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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填写政策

 寒草hc 2016-12-16

       远见财税微课堂2016年1214日上午9:00直播讲解财政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文件。现在依然可以报名收听直播的回放。直播间链接,看页末二维码。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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