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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中过继承祧两房到底什么意思,是什么样的形态,有礼制规定吗?

 枫江平行线 2018-01-23

题主所说的当属“兼祧”,是指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或多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也称“一子两后”或“一子两祧”。宗族成员无子立嗣是很早就存在,而兼祧起初只在民间流行,清乾隆时期成为国家制度,即“独子兼祧”,并于嘉庆、道光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

“独子兼祧”制度产生要从“独子出继”说起。乾隆四年(1739),清廷为解决独子出继带来的纠纷,颁布“独子出继”例,规定独子不得出继:

“凡民间本非独子,方准出继。如止一子,虽系期功得继,亦不得过房。如贪产不顾宗祀,事发除继子断归宗外,本生父母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倘独子借已继为名,恋财不念本生者,除改正归宗,仍照奉养有缺律,杖一百。” (《清高宗实录》卷106)

但上述禁令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乾隆四十年(1775),清廷重新对“独子出继”例进行修改:

户部奏“军营病故乏嗣人员,请照阵亡之例,准以独子立嗣”一折,已依议行矣。独子不准出继,本非定例。前因太仆寺少卿鲁国华条奏,经部议准行。但立继一事,专为承祧奉养,固当按昭穆之序,亦宜顺孀妇之心。所以例载嗣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准其另立,实准乎情理之宜也。至独子虽宗支所系,但或其人已死,而其兄弟各有一子,岂忍视其无后?且现存者尚可生育,而死者应与续延,即或兄弟俱已无存,而以一人承两户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又或死者有应承之职,不幸无嗣,与其拘泥“独子之例”求诸远族,何如先尽亲兄弟之子,不问是否独子,令其继袭之为愈乎?嗣后遇有寡妇应行立继之事,除照例按依昭穆伦次相当外,应听孀妇择其属意之人,并问之本房是否愿继,取有合族甘结,即独子亦准出继,庶穷嫠得以母子相安,而立嗣亦不致以成例阻格。该部即照此办理。著为令。(《清高宗实录》卷955)

这一诏令,准许兄弟俱亡的情况下,“一人承两户宗祀”,也就标志着官方正式认可“一子两后”的兼祧制度。

乾隆四十三年(1778),清代法律正式确认独子兼祧制度:

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大清律例通考》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这一法律一方面将范围从阵亡将士及寡妇等特殊群体扩大到所有无子群体,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兼祧的条件:即独子、父母周亲、两相情愿且有甘结。

族谱中关于“兼祧”制度记载(转载请注明)

乾隆以后,独子兼祧制度变的更加复杂,小宗独子可以兼祧大宗祀,大宗独子也可以兼祧小宗祀,小宗独子还可以兼祧另一小宗(所谓大宗小宗,一般嫡长子为大宗,其余诸兄弟无论嫡庶均为小宗)。鉴于此,独子为两房父母的服制也逐渐完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两房父母中有大宗, 以大宗父母为重。“凡独子两祧者,查明如系小宗独子兼承长房大宗,则大宗不可绝,应令于承祧父母丁忧三年,所生父母降服期年。”“长房独子出继次房者,大宗为重,于长房本生父母持服三年,于次房承祀父母持服期年。”

二是同属小宗,以本生父母为重。“独子兼承两祧如同属小宗,仍以所生为重,为其所生父母丁忧三年,于兼承宗祧父母持服期年。”(嘉庆《礼部则例》卷59)“以大宗子兼祧小宗与以小宗兼祧大宗者,以大宗为重;为大宗庶母服期,小宗庶母服小功。其以小宗兼祧小宗者, 以所生为重;为本生庶母服期年,为兼祧庶母服小功。”(《清史稿》卷93)

三是小宗子出继另一小宗,后因本宗绝嗣改为兼祧。“同属小宗,先经出继而本生父母物故,并无子嗣,族议仍以一人承祧两房者,因属出继在前,应照例于本生父母丁忧期年,于继父母丁忧三年。”(嘉庆《礼部则例》卷59)“小宗子出继小宗,如已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嗣经兼承两房者,自应照礼经“不二斩”之义为本生父母服期年。如虽出继在前,尚未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旋经兼祧两房者,应仍以所生为重,为所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年。”(《清宣宗实录》卷162)

不过,清代以后,兼祧制度也越来越混乱,出现一子兼祧三房甚至四房的现象。

参考文献:

郭骏娣:《清代独子兼祧制度研究》

孔潮丽:《清代独子兼祧制度论述》

郑小悠:《清代“独子兼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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