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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兼祧小宗的过继子应该以谁为重?应以亲生父母为尊

 猴格 2022-10-30 发布于河南

前几天写了一篇大宗子过继到小宗、又兼祧大宗的案例,有读者提问:独子兼祧大宗和小宗时,不论本生和兼祧都应该以大宗为重,那么,兼祧都是小宗时,应该以谁为重?

这个问题提得相当不错,值得专门回复,本文就援引一桩清代案例来回应这个问题:当过继子兼祧的两门都是小宗时,应该以本生父母为重?还是以兼祧父母为尊呢?

兼祧制度从明朝在民间普遍兴起后,就形成约定成俗的习惯法,到清朝乾隆四十年(1775)又被写入律法,披上合法的外衣,以“补古礼之缺、济人道之穷”。

而随着兼祧制度的确立,又衍生出各种问题,比如兼祧子如何为双方父母服丧、兼祧子如何婚配等等问题,朝廷也随着新问题的出现,与时俱进的随时调整律法。

比如上篇李鸿藻兼祧的问题,李鸿藻是大宗之子,出继小宗,又遇到本支大宗绝后,兼祧大宗和小宗,本着大宗为重的原则,李鸿藻应以大宗本生为重,小宗兼祧为次。

当然,即便李鸿藻是出自小宗,又兼祧大宗,按宗法制度大宗为重的原则,他仍然是要以大宗为重的。

那么,当小宗之子出继小宗,又遇到本支小宗绝后,出继子要兼祧两个小宗,这时,应该以谁为重呢?

道光年间的南昌太守张寅张子畏家的情况,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

张寅,字子畏,安徽桐城人,出自桐城张氏,是名臣张士维的后裔,其家族名臣辈出,如张秉文、张英、张廷玉、张若澄等等。

张寅是道光二年(1822)进士,以进士官户部主事,历任户部郎中、江西九江知府、南昌知府等,也是清代晚期的知名良吏,同治元年(1862)九月初三病逝。

他的祖父张裕淮生有四个儿子,长子张同椿,次子张栋,第三子张森,第四子张效彬。

长房张同椿没有子嗣,二房张栋生有一个儿子却不幸早殇,三房张森有一子叫张开运,四房张效彬有两个儿子,即张寅、张开第兄弟俩。

老四张效彬看二哥张栋夫妻因为丧子而忧郁成疾,就宽慰二哥二嫂,承诺把自己的长子张寅过继给二哥张栋为嗣,当时张寅才十二岁。

嘉庆十四年(1809),张栋的妻子、张寅的二伯母病危,张效彬就通过宗族把张寅出继二房,在张栋之妻亡故后,为其成服,服丧完毕、参加科举书写父祖三代时,张寅就写嗣父张栋之名。

而长房的张同椿也因为没有子嗣、随着日益年迈而忧愁,四房张效彬自觉自己还没有年过四十,应当能够再生出儿子,就把小儿子张开第出继到长房为嗣。

如此一来,张氏兄弟四门均有后嗣。

之后,二房张栋亡故,身为嗣子的张寅循例为嗣父服斩丁忧。在服满后,以进士出任户曹,张寅就把本生父母张效彬夫妻迎接到京城奉养。

道光六年(1826),过继到长房大宗的张开第早亡,没有留下一男半女,长房大宗再次绝后。而过继到二房、并奉养本生父母的张寅,也没有生出儿子来。

眼看长房和二房又要面临绝嗣的境地,三房的张开运就把次子张传顺,过继到长房大宗为嗣孙,即过继给张开第为嗣子;同时,又把第三子张传和,过继到二房为嗣孙,即过继给张寅为嗣子,这样辗转过继,终于让四房均有后嗣。

可是,让人想不到的是,把俩儿子过继出去的四房张效彬,到老也没有再生出儿子来,以至于原本有子嗣的四房,要面临无嗣的境地。

张寅极为孝顺,在京城为官时,就把本生父母接到京城奉养,外放知府后,又带着本生父母赴任。

虽然张寅侍奉本生父母安享晚年,但想起来百年之后本生父母要面临绝嗣的状况,孝子张寅就心如刀绞不能自己。

道光十八年(1838)秋,张效彬的妻子、张寅的本生母过世,他要为本生母丁忧,按例,过继出去已经为嗣父母服斩衰(三年)的张寅,只能为亲母服期年(一年),这是张寅不能接受的。

因此,心痛本支绝嗣,痛心亲娘有儿子却没人服斩的张寅,就援例引经,向朝廷申请,请求让自己归宗,原本三房过继到二房的孙子张传和,可以继续留在二房为嗣孙,不用跟着他归宗四房。

张寅还陈述当初过继是他本生父母出于孝友至诚之心,才把亲生的两个儿子,出继给毫无资产的两位兄长,并对出继兄长的两个儿子“抚之教之”,以至成人。如今却要面临绝嗣的境地,实在是令人心痛,所以申请归宗。

面对张寅的请求,礼部和吏部经过商议,驳回他单独归宗本生的请求,允许他以一身兼祧二房和四房。

但是,在张寅为本生母服丧的问题上,引起二部的争论,就是张寅以小宗兼祧小宗,应该以哪个父母为重?

礼部认为:张寅已经为二房嗣父母持服三年在先,就该为本生父母持服期年(一年),因为礼无二斩之义。

吏部则认为:张寅已经为二房嗣父母持服三年了,也应该为本生父母持服三年,因为同属小宗应以所生为重。

显然,礼部的意思是让张寅以嗣父母为重、本生父母为轻;而吏部的意思则是以本生父母为重、嗣父母为轻。

因为谁也不能说服谁,礼、吏二部就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

张寅兼祧的两门都是小宗,假如他当日承继的是大宗伯父,兼祧本支小宗,那他应该为大宗服斩衰,为本生小宗服期年;

因为嘉庆十八年(1813)的《礼部则例》有规定:大宗独子兼祧小宗者,要为本生父母(大宗)丁忧二十七个月(服斩),为小宗承祧的嗣父母服期年;小宗独子兼祧大宗者,同样要为大宗承祧的嗣父母丁忧二十七个月,而为小宗的本生父母服期年。

张寅本生、兼祧都是小宗,且他已经为嗣父母服斩,此时也应该为本生父母服斩。

但是,嘉庆二十年(1815)的《礼部则例》又有记载:同属小宗的独子兼祧两房,应该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斩,为兼祧的嗣父母服期年,期间不准应试出仕,平时考试报捐,要填写所生父母之名。

而随后的道光九年(1829)例又载:小宗之子出继小宗,已经为所后的嗣父母丁忧持服,然后又兼祧两房,应该按照礼不贰斩之义,为本生父母服期年;如果出继在前,但嗣父母仍然健在,然后兼祧两房,这时就应该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年。

张寅的情况就是已经为所后的嗣父母服斩了,然后又兼祧本支,属于出继在前、兼祧在后,且所后父母已经亡故,如果参考道光九年的最新律例,张寅就应该只为本生父母服期年。

如果参考嘉庆二十年的条例,小宗子张寅兼祧小宗,则应该以本生父母为重。

正是因为道光九年条例颁布后,嘉庆二十年的旧例也没有被废除,两例并存,所以礼部和吏部才各自援引相持不下。

对张寅来说,父子骨血,至情至性,他此前出继二房,也不是因为垂涎二房资产,是因为本生父的孝友之心;且他已经为嗣父母服斩,而嗣父母也因他受到封赠,如今自然也应该给本生母服斩,不能让所生父母“本有子而终无嗣”啊!

因此,张寅最终还是以吏部的支持为据,为本生母服斩(三年)。

按照礼法来说,张寅为所后、所生父母都服斩,肯定是违礼的,但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张氏四兄弟都是清贫之家,张寅本生父把儿子出继并不是为了图谋兄长资产,而是出自孝友之心,且没有放弃对儿子的教养,和那些依靠嗣父母过活并继承巨额财产的出继子有本质区别。

因此,如果还拘泥于死板教条,不允许张寅们为本生父母服斩,未免太过不近人情。

正是因为要兼顾情、礼,张寅、李鸿藻这样先出继、后归宗的兼祧子,为双方父母都服斩的行为,还是获得当时礼学大家们的同情和支持的。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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