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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税负调研

 随风1018 2018-01-24

汽车销售行业长期低税负、零申报现象一直困扰着基层国税机关。宿迁市汽车销售行业的平均税负又一直低于全省平均税负。为此,当地政府和国税部门都非常关注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状况。自**年10月以来,宿迁市国税局对全市汽车销售行业税收开展了一次专项整治,认真解剖汽车销售行业低税负的原因。经过2个月的走访调查、约谈评估,现已基本掌握了宿迁地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堵塞了征管漏洞。

一、汽车销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年,在宿迁国税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5户,其中,市区37户。**年1-9月,全市汽车销售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加至66户,市区增加至42户。市区汽车销售企业主要集中在市经济开发区。在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登记并开业的汽车销售企业有29户,大都是汽车销售的二级经销商,多数从一级经销商4S店进货,销售给宿迁当地的消费者。据统计,**年全市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53800万元,缴纳增值税税款98.53万元,增值税税负0.18%;市区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48425万元,缴纳增值税税款84.98万元,增值税税负均为0.175%,市区零负申报13户,占总数的35.13%。**年1-9月份,全市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62814万元,缴纳增值税税款170.32万元,增值税税负0.27%;市区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54469万元,缴纳增值税税款137.02万元,增值税税负为0.25%,税负水平较去年有所增加,但全市及市区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税负整体水平仍然偏低,远低于**年省国税局发布的“汽车零售”行业增值税0.625%的平均税负。

二、汽车销售行业税负偏低的原因

(一)行业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宿迁建市时间较短,经济发展和消费总量处苏北地区乃至全省的最低水平,全市汽车销售总量不高、规模偏小、汽车消费购买力相对较低。目前宿迁的汽车4S店仅4家(北京现代、上海大众、福特、奇瑞),绝大多数汽车经销商均为综合型汽贸公司,实际为汽车二、三级经销单位,其特点是从一级经销商手中进货再出售,销售再多也得不到厂家的返利和补贴,而且没有售后修理,本身利润水平就处于整个行业的最末端,属微利经营。由于受到汽车种类的限制,宿迁市汽车销售公司在种类上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有的企业为了扩展业务,只承担代购业务。还有极少数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于设备不全,只为消费者代购汽车,仅收取极少的手续费用,所以宿迁市汽车销售行业整体达到或赶上周边地区同行业规模尚需时日。

(二)开办前期投入较大。据汽车经销商反映,汽车销售企业特别是4S店,开办前期投入比较大,动辄上千万,征地数亩,仅4S店的销售展厅投入就达上百万元,此外,期初购进商品直接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企业一般不能在短期内抵扣完毕,实现税收。前期的资金和费用投入,也客观影响了企业的盈利水平,这也是多数企业亏损,未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可能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开业后的一段时期内税负率持续走低。

(三)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全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汽车行业整体利润大幅下降,此外,受石油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短期内持币待购。为此,不少汽车销售商家推出了降价促销策略,致使汽车销售利润持续下滑,销售毛利率普遍较低。相当部分车型的平均进销差绝对额持续减少,部分车型甚至还出现进销价倒挂现象,影响了汽车销售行业的增值水平和赢利能力。例如宿迁市开发区国税局征管的29户汽车销售企业中,销售毛利率在1.5%以下的有16户,销售毛利率最高的也未达5%。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销售一辆10万元的汽车,赚取的差价在1500元以下,销售一辆近20万元的汽车,赚取的毛利也只有2000多元,按17%征收增值税,2000多元差价也只能征收税款300多元。如宿迁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一辆别克牌SGM7240CWAT汽车,进价243800元,销售价格为245800元,差价只有2000元,毛利率仅为0.81%。假如一个企业一个月销售收入400万,销售毛利也只有50000元左右,应缴纳增值税也只有几千元,何况多数企业月销售额只有几十万元。

(四)利用税收筹划规避税收。在整治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税收筹划,人为调节购销,通过迟报收入、要求厂家提前开票抵扣、增加库存商品等手段,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打时间差逃避税收,达到迟交、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汽车销售发票使用不规范。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汽车经销商给购车人用于上牌办证的唯一合法发票,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基于双方共同的利益,销售商通过降低开票额(不低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或分解销售收入(只给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另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等手法,共同偷逃国家税收。

2、人为进行压票,申报滞后。目前,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审核难度很大。面对大量的普通发票滞报销售行为,税务部门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3、人为增加账面库存商品,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部分商家在每月月底前预付部分购车款后突击进货取得全额购车发票,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4、部分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货,虽进货价格要比现钱进货高,但进销差价低,自然增值少,实现增值税就少了。如宿迁华星农机公司为了竞争市场,采取微利甚至平价销售的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来获取承兑汇票利息增加利润。例如,以现金购买一辆车标准价为10万元,厂家开票时下浮2%,成本价为98000元,以10万元价格出售,获毛利2000元,应交增值税34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购入同样一辆车,标准价为10万元,厂家开票时下浮0.8%,成本为99200元,以99800万元价格售出,获利600元,应交增值税只有102元。另存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半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1.5%,9.92万元可得利息1488元。用承兑汇票购车比用现钱购车售价只少200元,但企业实际利润却增加。华星农机公司**年全年承兑汇票利息收入62.4万元,**年1-9月承兑汇票利息收入29万元。企业采取这种办法就将增值税额转移由上游汽车产地企业支付,而本地税收就相对减少了。

(五)汽车销售返利难以监控。目前汽车生产厂家为鼓励各经销商销售自己的汽车品牌,制定了根据销售量的一定比例返还部分收入给经销商,即所谓返利(包括实物和货币),汽车销售的返利行为是行业普遍现象,但手法多样,税务机关不易掌握内情。按结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厂家直接返还现金,部分经销商将这笔收入直接作为个人收入,不作账务处理,亦未冲减进项税额,偷逃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有的代理商通过开具的广告费、宣传费等费用发票,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报销费用,领取现金,厂家对这部分返利的处理,一般是计入销售费用或产品销售成本,逃脱了税收监控。

(六)故意偷逃税收。一些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收,如返利、赠品、废品、零配件销售、管理费、保险返点、装潢费、加急费、服务费、维修费等,普遍存在未开具发票或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一是相关服务费收入未入账。车贷政策的推行带动了汽车行业的兴旺和保险业的发展。为满足消费者需要,汽车经销商为顾客提供了按揭、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特别是在分期付款购车时,根据行业惯例,消费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考察费等,由经销商收取代办费用,而经销商通常只开具白条收据,这样,汽车销售商利用为顾客提供一条龙服务的便利,将汽车保险中的佣金部分(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正常在保险费的2-6%左右)、车辆按揭贷款、担保考察费等收入作为“小金库”收入或直接交给老板,进而偷逃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

二是促销赠品不视同销售。为取得更大的销售业绩,以争取厂家更大的返利点,经销商往往在销售汽车的同时,随车赠送价值不等礼品或汽车装饰品等,以吸引顾客,但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进行申报纳税。有的经销商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油品购进时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项税额,而是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有的经销商为购车者赠送脚垫、挡泥板等商品,不入账计提销项税额等等。

三是配件销售未申报或申报不足。大部分汽车经销商为维护其经销品牌信誉,为客户提供维修等售后一条龙服务,并销售配件。在评估中发现,有的经销商不反映配件的购入情况(没有汽车修理厂的经销商),也没有售后服务情况;有的未反映或少反映了配件销售等售后收入,却抵扣了配件进项税额,以汽车留抵税额掩盖了配件税负(有汽车修理厂的经销商)。

四是废品销售不入账。进行售后保养或车辆维修时为客户更换机油或配件等废品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五是修理私家车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私家车主在商家为其修理车辆时都不索取正式修理发票,这同样为商家提供了偷税便利。

三、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是对汽车销售行业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收评估和检查,发现企业在税收上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偷税企业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供发票的停供发票,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要督促汽车销售企业建章立制,加强财务核算,规范纳税行为。评估过程中发现部分汽车销售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不高,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就要求基层管理员要多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要督促企业正确使用汽车销售专用发票,认真鉴别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减少发票违章行为,减少税收流失。

三是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汽车销售企业了解资金运行及财务核算情况,掌握企业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对企业应收、应付款数额较大,购销业务发生后长期挂往来的;企业资金账户数额不真实,现金日记账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销售汽车和汽车维修业务账务核算混乱,修理领用材料无出库单,无材料明细账的要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四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按月或按季报送库存商品盘点报告表,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进、销、存情况。防止汽车销售企业需增库存,造成留抵税额较大的假相。对企业库存商品经常出现负数,业务不真实的情况要重点关注。

五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联动管理。要与车购办、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多联系,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完整性,代办保险业务收入提成的真实性,从而掌握纳税人销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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