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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lmok999 2018-09-1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绕着税务管理人员。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人员xx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摸清了其经营核算特点,找出了税务管理上的漏洞,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科学的、合理的管理建议。

 

  一、 汽车经销行业的现状及其特点

 

  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全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拥有量达到3000多万辆。就xx区汽车经销行业来看,汽车经营逐步规范、汽车销量逐年上升,由原来只有货车经营发展到现在4S店经营,由原来的少数几家经营到现在的市场化经营。目前,在该区境内的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有5家“4S”店,主要经营丰田、本田、马自达、别克、捷达等系列车型。2005年度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销售额为3.35亿元,实现毛利1597万元,毛利率为4.76%,有2家公司盈利257万元,7家亏损530万元,整体实现盈利-273万元,8家公司共实现增值税134元,平均税负率为0.4%。

 

  总的来看,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不仅有销售而且有修理,不仅有整车,而且有配件。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该区经营的8家经销公司中,投资大都在千万元以上。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就其会计核算来看,会计账目简单,流程明晰,责任明确,电算化程度相对较高。首先是核算流程明晰。核算流程一般为:先往厂家付款---厂家收到货款后发车---商家验收入库---商家销售---厂家返利---商家结转成本。其次是电算化水平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采用电算化核算,部门设置齐全,各种业务的购、销、存手续规范,资料保管完整,便于核查。第三是无馀欠经营行为。一般是经销商先向厂家打款,然后提车,在资金结算上比较单一。出售时一般也是通过银行直接结算,往来账很少。第四是返利的总类烦多。一般有实销奖、达标奖、优胜奖、广告费补助、建店补偿、季度奖等,种类烦多,统一归为返利,进行核算。第五是多头开户现象较严重。内控机制不严造成多头开户,银行结算较多,现金结算相对较少。第六是普票用量大,专票用量少。这是汽车行业销售对象所决定的,因为汽车大多售后直接使用的多,对外调拨再销售的少。这就导致每销售一辆车,均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

 

  从税收角度来看,汽车经销行业税负普遍偏低。通过对该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的检查,发现汽车经销行业存在“高抵扣,低增值,低税负”的特点。在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平均毛利率仅为4.76%,最高的是天和公司达到5.8%,最低的是经销货车的牧马公司为1.74%,平均税负率为0.4%。税负最高的达到0.94%,最低的只有0.05%,零申报的有二家。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一方面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汽车经销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

 

  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汽车经销商一方面出台了种种营销政策,对刺激消费、扩大销售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偷逃税款,造成了税收流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有两辆整车实际收款比机动车发票上的数据多21700元,经与当月其它同型号的机动车发票相比,这两辆车发票上的金额明显偏低,且差额部分在往来上长期挂着。还有的经销商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2、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在该区的这几家汽车经销企业检查中,基本上每家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同时也是这次在增值税上查获额最多的一项。这次检查中,有一家企业售后服务会计账簿上反映的售后收入比企业会计账上反映的售后收入多出销售额493335元,经核实这部分收入均未开具发票。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在这次检查中有的企业将在6—8月份实现的230万元销售,直到12月份才结转收入。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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