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治故事】转移财产,林黛玉进贾府还另有秘辛?

 好吃好看分子 2018-01-24




   这里,香菱说夏家“一门尽绝”,即户绝,严格地讲,这种说法是有失准确的。


  传统社会里,“由于妻子是代表丈夫人格的人,就算丈夫死亡而无子,只要有妻子,一家的命脉就没有断绝。即不是户绝。”虽然夏金桂的父亲去世,家中也没有儿子,但其母亲尚在,因此,严格说来,夏家的情况并非处于户绝的状态,符合户绝条件的是林黛玉一家。林如海夫妇先后死亡,且膝下无子,只有女儿黛玉,这样一种家庭状态属于典型的户绝。


  立嗣是户绝的救济措施。夏家就通过立嗣来延续家族命脉。







  此处,夏三是由夏母选定的嗣子,这种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寡妻来选定人选,进行的立嗣,称为“立继”;若夫妇均死亡,由亲属合议的立嗣称为“命继”。这两种途径产生的嗣子,他们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是不一样的。例如,夏三,这种通过“立继”的程序而确立的嗣子,可以继承夏家的全部财产。而通过命继方式选定的嗣子,最多不过是取得家产的三分之一。


  就林家而言,立继、命继的情形均不存在,那么,问题是,在户绝的情况下,作为女儿的林黛玉对家产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明清时期有这样的立法规定:


  “户绝财产,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据此,我们自然认为,林黛玉会继承父母留下来的全部财产。但是,作为女儿,林黛玉要实现这一权利,须满足一项前置性条件,即“果无同宗应继之人”,就其立法意图而言,滋贺秀三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指出,在户绝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立个嗣子以谋求家的存在,在没有适格者致使这件事成为不可能的时候才应该采取清算家产,授予女儿这样的措施。”由此,即便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也不见得能够继承家产。作为户绝财产,“至少作为清朝以后社会上的实际情况,在这时应该注意不一定给女儿财产。”具体到林黛玉这一个案,林家宗族并非像贾母说的那样,“都死绝了”,这只是她哄宝玉开心的权宜之词罢了。由第2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我们清楚,尽管“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但林如海还是有几门堂族的。既然如此,并非找不出一个“同宗应继之人”。据此,一旦“果无同宗应继之人”这一前置性条件不存在,那么,黛玉不见得能够实现家产的继承。



  进一步地,为什么传统社会之中,家族财产的继承权一定只属于儿子呢?这可能和一种朴素的哲学观念有关。如滋贺秀三先生所言:“父子是分形同气这一思想构成了中国人继承观念的根秪。父亲和儿子既是现象上的分开的个体,又是在本源上的一个生命的连续,祖先的生命在子孙之中继续生存继续扩大的情况是事情的本质性的实体,是应该使其实现的基本型价值。”正是基于这种“父子一体”的观念,祖先的积蓄当然由作为其生命之继续的子孙而非女儿来享受。因为,从来都是有“父子一体”的说法,而没有“父女一体”的观念或认识。之所以如此,这应该和传统的阴阳观念也有一些关系。






  阴阳的学说为“父子一体”观念提供了理论上的有力支撑,直接地否定了“父女一体”的可能性,从而把女性排除在家族财产继承人之外。作为一个传统社会家族里的未婚女子,她“对于家产没有施与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即直至嫁到别人家为止,此期间可以说未婚女子只不过是暂时被娘家养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家之附从人员。”甚至,民间社会里,一直有把女儿视为“客人”的说法。




  再娇贵的客人,也不会成为主人。客人是暂住的,不会久居。恰如女儿的“女大当嫁”。“娇客”的说法,也印证了滋贺秀三先生“附从人员”的判断。于是,我们看到,不管贾探春、薛宝钗如何出色和优秀,也不论薛蟠、宝玉、贾环等一干人如何“潦倒不通事务”、难掌家计,然而,承继家族财产的,注定是这些“须眉浊物”的儿子,而不会是冰雪聪明的女儿。女儿对家族财产的权利,仅是那份随嫁财产而已。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对于家族财产,女儿不享有继承的权利,那么,对于家族债务,女儿也没有偿还的义务。“父欠债子当还”的谚语,其中,这个“子”,是专指儿子的。


  林如海为盐官,在那个时代,这被公认为是一个有着丰厚回报的职位。眼见自己毕生辛苦的积蓄,不能传至自己唯一的女儿,诉诸普通人的情感,这一定不是林如海所乐见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林黛玉进贾府,就很容易被演绎成为一场规避法律、资产转移的行为。小说里,有几处情节显得颇为微妙,例如:




  至贾政辈,贾府已属末世。那么,此种情况下,贾府有什么样的机遇或可能一下子发“三二百万的财”呢?由此,贾琏的这句话是非常耐人寻味的。由第75回的情节,我们得知,甄家被抄之际,确有向贾府转移资产。那么,贾府能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为甄家资产提供庇护,就没有理由把自家女婿的要求拒之门外。这样看来,林黛玉入贾府的背后,似乎还隐藏着资产转移的秘辛,一个父亲为女儿的将来打算的良苦用心。尽管证据不那么确凿,至少,这应该算是一项“合理怀疑”吧。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