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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园探梦:漫谈有关林黛玉和史湘云继承问题(上)

 红楼心语 2020-03-09

漫谈有关林黛玉和史湘云继承问题(上)

作者:书园探梦 

有关林黛玉和史湘云继承问题其实是清代女子继承问题,之所以要把二人联系一起说,正是因为林黛玉和史湘云都是父母双亡的孩子。

一、 唐代户绝女继承家产继承权简介

按唐代标准,林黛玉和史湘云明显属于户绝女,所谓户绝,在《唐律疏议》卷十二云:【无后者,为户绝】,但更准确的说,一个有男性家长的户称为“课户”;一个没有子嗣(无论亲生还是领养)的寡妇家庭则称为“女户”,当她死后,她的家庭也成为绝户。黛玉情况则属于父母双亡,是典型的绝户女,那么她是否有继承权呢?其实在明清时代以前此不成为问题,唐代女性地位颇高,一代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早就发现继承了北朝的唐代接受了胡族遗风,早在北朝末期的《颜氏家训》就说过北朝(北魏,北齐北周等鲜卑族政权)统治下,“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街”,此风到隋唐依然不减,隋文帝杨坚娶独孤皇后,唐太宗则是长孙皇后,都是鲜卑大族,女性在唐代可以主家,登峰造极就是武则天夺得帝位,时人不以为异,颇与此风有关,所以唐代对绝户女继承法律规定极其明确,能分得财产。 

唐《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外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大致意思就是绝户,如果有女儿,由女儿继承。无女儿,则分给近亲或遵遗嘱。没有近亲的,入官。遗嘱只能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亲子、继子、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家长不得用遗嘱方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力。此时法令亲女相比近亲有优先继承权。

 

二、宋时期户绝女继承家产分割份额述说

宋代继承了唐代法令精神,明面上甚至出现了“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女及归宗女”的条文,实际操作中却大不相同,因为宋代更注重是立嗣问题,毕竟中国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存亡继绝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分,如果要说清此问题,必须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对于户绝财产继承的方式,出现了收养、立继与命继三种方式。其实这三种法子都是收嗣子,只是方式不同。关键就是谁主持的,不同方式的嗣子和亲女相比则优先权不同。

1、收养是无子孙之家丈夫在世时收养嗣子。此种形势收养的嗣子称为“养子”;

2、立继是寡妇在世的户绝之家接续子孙,就是夫亡妻在,由寡妇收养的嗣子,“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此种形势收养的嗣子叫“立继子”;

3、命继,就是夫妻都亡情况下,由近亲尊长主持代为这家立的嗣子,“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此种形势收养的嗣子叫“命继子”。

由于“养子”和“立继子”都是户绝家长在世时意愿,被视同亲子,所以在继承家产上,优先于户绝女,一旦如果是“养子”和“立继子”碰到户绝女,则继承大部分家产,“当尽举其产以与之”而户绝女“只照条给与嫁资”。但“命继子”遇到户绝女则问题复杂了,由于户绝女情况在宋代也发生变化,分为出嫁女,归宗女(指离婚或丈夫死了之后又回到自己娘家的女子 )和在室女(未嫁女),如果“命继子”遇到出嫁女,出嫁女根据出嫁从夫原则,与本家脱离关系,除了嫁资无从谈起继承权,“命继子”也可以继承大部分家产。

但是如果“命继子”遇到归宗女和在室女,则情况发生变化,由于归宗女和在室女属于无依靠者,法律相应允许他们分割财产,唯比例不同,在室女能多分,但情况分多种,仅仅在室女还要分“妻生在室女”和“妾生在室女”,不同情况分割方式不同,规定繁琐,不再细说,此处只说只有妻生在室女情况,因为黛玉属于妻生在室女(未嫁女)。并且无姐妹

按宋代法律,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 必须注意条款中“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的“之”是此条律主语“近亲尊长命继者”,也就是说如果有“命继子”遇到黛玉,黛玉最高可得全部的四分之三份额,“命继子”得四分之一。那么假设林黛玉在宋代,那么林如海夫妇生前显然没有确立嗣子,而林如海妾室根本无权确立嗣子,即便有“近亲尊长”为林家立后,但黛玉还是最高能得到全部的四分之三份额,但宋代虽对黛玉有利,终究和红楼梦成书时代不同,我们更要关注得是明清时期法律。

三、明清时期户绝女子继承法律层面述说

明清时期户绝女问题更为复杂,又为女子继承权一大变局,之前元代继承宋代法律,由于元代本身也是比较重视女性得少数民族政权,在接受宋代法律基础上,还进一步给了户绝寡妇遗产分割权,可以“寡妇无子,承夫分”。对女性权力进一步给予照顾,但明代却在女性继承权力上全面倒退,不要说元代,连唐代都不如,清代在明朝继承上进一步变本加厉。造成无权无势得孤女往往在明清时期失去法律保障。而引起此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明清时期民俗中的族权扩张。

清代户绝女子继承权有关核心法律有如下三条:

1、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2、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3、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律议立。

近来在法学界中,仅仅《人民法院报》就红楼梦黛玉继承问题就有两篇如下文章:

1、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王其见同志的《林黛玉与清代继承法制》

2 、北京大学法学院罗玲同志的《浅析林黛玉和史湘云的法定继承权》

他们都是主要是围绕前两条展开林黛玉继承权讨论,但观点有相通处,也有不同处,对于清代女子继承权比起前代有所弱化基本是学界共识,但不同处在于罗玲同志的观点是“林如海并无亲子,《红楼梦》中也未提及他立有嗣子,林黛玉的母亲早已亡故,林如海虽有几房姬妾,但姬妾的地位不比正妻,对夫的遗产一般没有法定继承权。林如海也无甚亲支嫡派,他并不是和父祖兄弟共同生活,那么林如海身故之后,林家便是户绝之家了,林黛玉作为他的亲女理应继承其全部遗产。

而王其见同志提出的是“黛玉所面临的,就是完全被排斥在父亲的财产继承之外的状况”, “只可惜这林家支庶不盛,人丁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没甚亲支嫡派的。”堂族归堂族,到底不出四世以外。那些个符合立嗣条件的堂族侄子们,怕是早在摩拳擦掌,只待林如海一死,便要来争当嗣子以继承其大笔财产了。” 最后结论是黛玉没有继承权。

让人忍俊不禁的是不管黛玉有没有继承权,二者观点一致,林如海庞大家产是事实,罗玲同志的意见是虽然黛玉有继承权,但“贾琏与黛玉同去扬州奔丧,林如海的丧事基本由贾琏操持,其家产很可能是被贾琏夺去了。”此可谓“夺产说”,王其见同志意见是正因为林如海预见到以后同族会来争夺财产,所以是“林如海暗中转移财产到荣国府”并且是“林如海出此下策,于父女血脉亲情虽可悯,于清代继承法制则不合。他的违法之举,却颇具代表性地反映出清代继承法制的实际运行状况。”,而“曹雪芹避而不写林家的富贵阔绰,想必是担心给堪怜咏絮才”的黛玉贴上铜臭标签,这也是他的高明之处。”此可谓“林如海转移财产说。”也可见在国内法学界主流,对于林如海有三、二百万家产多持肯定态度,其原因也在于毕竟在于贾链那句“再发”只能解释为贾链曾经发过三、二百万家产,当然这是否一定要和林如海家产乃至修建大观园问题联系起来,并非本文重点,毕竟哪怕林如海只留下几百两银子,黛玉作为亲女的继承权问题也还是客观存在,而本文重点讨论在于黛玉和湘云这种女子情况的继承权问题。否则将过于枝蔓。  

其中史湘云情况比较明确,她有亲叔父,属于近亲尊长,所以我们同意罗玲同志的如下观点“史湘云的叔父既袭‘保龄侯’的爵位,应当是史家嫡系嫡子,而史湘云又深受贾母的疼爱,应当也是史家嫡系所出的小姐,而非旁支。” “对于史湘云,书中对其身世交待的并不清楚。倘若史湘云的父亲是在分家之前去世的或者说史家并未分家,那么受同居共财思想的影响,‘父母在,无私财’,其个人财产基本上被家庭财产所吸收,如果没有分家,便很难说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而分家时,只有“子男”才能分得家产,史湘云并不能获得分产,至多是在其出嫁之时能从本宗获得一份妆奁而已”,这也就是为何湘云寄人篱下而穷困原因。严格说这就是清代户绝概念发生变化原因,在明清时期,户绝概念比起前期来有所变化。户绝的概念已不适用于兄弟数人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而仅适用于这样的家庭,在这个家庭中父亲已经与他的兄弟分家并独立门户,而父亲和母亲已去世,且没有男性继承人。这里的男性继承人并不仅仅是指亲生子嗣,而是指所有的可继承宗祧之人,也即是继嗣者。但具体到黛玉却无论怎么衡量都是分门立户后的父母双亡,明显属于户绝范畴,但明清时期的继嗣问题还是必须考虑的。

具体到黛玉情况,还是“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此条,关键实际就是林如海是否立了嗣子,林如海堂族是否在五服之内,但细玩红楼梦文本,显然是没有嗣子,首先如果林如海有了嗣子,那么嗣子除了祭祀本支祖先义务外,还有赡养本支家族成员的义务,如这样林黛玉长期离家寄养在贾府就不可能,更何况从无林家亲人来贾府探望黛玉或送东西,这哪里是可能有兄弟的样子?这样更符合逻辑的解释是林如海无嗣子并且堂族已经出五服。这个从紫鹃在因为自己戏弄宝玉后引起宝玉疯魔后,方知道事情严重性,其随后跟宝玉说的才是真话“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 很明确林如海和其他同族已经分地而居,而在古代,一旦分地而居的宗族往往是出了五服的。而且即便有林家同宗,但按文本连林如海的丧事都是贾琏办的,也只能认为林家其他宗亲出了五服。

第二回中也谈到此点,“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这里必须注意堂族称呼在明清时代并非等同五服之内兄弟,而是相对比较宽泛的,就以贾府为例,其实严格说贾府只有只有第一代才是亲兄弟,到代字辈已经是堂兄弟的关系了,到文字辈关系更远,但文本却说贾敬是贾琏亲大爷,这里说明一个现象,红楼梦里明面上兄弟堂族称谓往往可能即便疏远了还是如此习惯叫的亲密,而这又和清代康乾年间风气联系,比如曹家,按《八旗满洲氏族通谱》 曹锡远——曹振彦——曹玺——曹寅——曹颙、曹頫(嗣子)属于辽东曹,作为辽东曹的曹寅和丰润曹的曹鋡早就疏远,《八旗文经》载:“曹寅,世居沈阳地方”。其祖上早就迁移到辽东而成为籍贯辽东,而曹鋡则一直祖籍丰润,其一脉为丰润曹,但曹寅还叫曹鋡四兄,如《松茨四兄远过西池,用少陵“可惜欢娱地,都非少壮时”十字为韵,感今悲昔成诗十首》,并且在书信里称之“骨肉同胞”,如果不熟悉曹家谱系,完全可能被误导认为曹鋡和曹寅是亲兄弟,这也可以证明在当时环境下,往往疏远的同族关系也被称之堂族,但如果考虑到林如海和其宗族已经分居两地,那么出五服的可能就极大。历来修家谱,有“支派分布图”、“迁徙图”,而“迁徙图”正是对应迁居各地同族的现象而来,自古大族一般五服之内都是同族一地居住,迁徙他乡往往多出五服,这是必须注意的现象。

如果回到黛玉继承问题上,自古亲属中按亲疏程度分五服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而按照“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这两条法律,虽然包含了出了缌麻,就算远房意思。如果黛玉父母在世按照此条立了嗣子,无论远亲与否,只要同宗,继承权就属于嗣子优先无疑,但是明显书中,黛玉父母显然没有立嗣子打算,而第二回“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 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贾氏, 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岁.夫妻无子,故爱如珍宝,且又见他聪明清秀,便也欲使他读书识得几个字,不过假充养子之意,聊解膝下荒凉之叹”更是明确了林如海真实想法,其中“假充养子之意”已经暗含林如海没有立嗣子打算,甚至可以说最终到死,林如海不可能在生前立嗣,那么林家家族族长能否强行为林如海立嗣呢?这就涉及一个更大问题,就是明清是否有“强制侄子继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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