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上述法条解读: 1.二审审理的是一审审理(处理)过的诉讼情求。比如提问者可能在一审仅仅提出了本金诉的讼请求。 一审提出来的请求,二审再处理,就符合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法律规定和诉讼制度设计。 2.提问者二审又想到增加一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会首先告知不能主张。估计法官意思是二审不能审理新的违约金诉讼请求。这样告知也不能说错。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没有提出的二审提出来,如果二审进行审理,就等于这个新的诉求仅仅经过了二审处理。不符合“两审终审制”的规定。 3.但是法条后面有讲,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那么提问者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是可以调解的,如果调解不成,提问者可以就违约金再次到一审法院就违约金再次立案。 4.最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即原审原告和被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都同意,二审可以就新的请求和原审的一并裁判。问题是在实际中,被上诉人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最后,大圣根据实务的经验提醒,二审之所以不让主张新的诉求,主要是怕麻烦。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法官还是会调解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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