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给予农村居民住房确权及颁发产权证的建议复文摘要

 kuangshi 2018-01-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广大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我部始终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的土地及房屋财产权益。  

  一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联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要求将农房纳入工作范围,推动农村房屋土地统一调查、统一登记、统一发证。  


  二是完善了农村居民住房登记的有关办法。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应在登簿前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公众知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查询权。此外,我们正在建设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让信息多走路,群众少跑腿。  


  三是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农村居民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一般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房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改革精神,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省级党委政府,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其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是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目前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初见成效。《土地管理法》修订研究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按照中央部署,全部试点工作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重要支撑。此外,我们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了《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  


  当前,我们正在全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力争在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同时也在抓紧研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意见,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加强不动产登记宣传,为群众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创造有利条件。  


  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吸收您所提建议,加大农村居民住房确权登记颁证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