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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对方能否以此拒付抚养费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1-24

 如果子女随母改嫁又改姓后不幸又重度残疾,生父是否应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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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随母改嫁又改姓,交通事故致重度残疾


  王强强,27岁,系赵军和张华所生的小儿子。1993年5月,在王强强5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由父亲赵军抚养,小儿子王强强由母亲张华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此后,张华改嫁他人,继父对王强强视如己出,细心照顾,王强强不久后改随继父姓氏。


  然而,厄运不期而至,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王强强15岁时的一次交通事故终结。


  2005年6月,王强强如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路途中不幸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事故致王强强严重运动性失语、中度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和右侧偏瘫等症状,经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后,肇事方虽然赔偿了王强强19万元,但是王强强因病情太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加上需要有人看护,赔偿款很快就用光了。


  考虑到王强强的残疾情况,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了500余元的生活补助,但仍然入不敷出,王强强的生活陷入窘境。2016年6月,张华一纸诉状将儿子的生父赵军告至法院,要求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1000元。


  27岁的王强强随母改嫁又改姓后重度残疾,其生父赵军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呢?

法院审理

生父怨恨多,拒付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赵军拒付抚养费,其主要理由是与张华在离婚时已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王强强由母亲张华抚养,也由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用;张华在离婚后再婚,王强强与继父已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且王强强现已改名换姓,从客观事实上也均与我没有实质上的父子感情关系,再者王强强的母亲张华与其继父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


法院判定

最终判决生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首先,虽然赵军与张华离婚时约定张华承担王强强的抚养费,但只是双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进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作为生父赵军对王强强的抚养义务。


  其次,王强强在未成年时遭受车祸,虽然现已成年,但仍无独立生活能力,有要求生父赵军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其继父存在而丧失。


  第三,王强强改名换姓与赵军的抚养义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赵军据此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因素,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法院判决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连线法官

     该案主审法官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晓梅对文中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以下阐释。


(一)

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赵军与张华离婚时约定赵军承担王强强的抚养费,但只是双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进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免除了赵军作为生父对王强强的抚养义务。因此赵军主张对王强强没有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

“有经济来源”是否意味着“有独立生活能力”?


  婚姻法中所说的“生活独立”不仅指经济独立,也包括人身独立的生活自理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王强强持有二级肢体残疾证书,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其生父赵军对其仍负有抚养义务。

  

(三)

    王强强的继父是否有义务替代赵军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产生的,该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继父母不可以取代生父母、并免除生父母抚养义务。因此,赵军的该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

   离婚一方擅自给子女改姓,另一方能否以此拒付抚养费?


  本案中,王强强改随继父姓,是其母在其幼年时所为,王强强本身并无过错,不应因此承担责任、丧失权利。且王强强改名换姓与赵军的抚养义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赵军据此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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