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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继父能否主张补偿继子的抚养费?

 律师戈哥 2021-11-03

再婚夫妻离婚后,继父能否向女方主张返还对继子的抚养费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回答到,如果继父母在结婚时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并且在事实上也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和教育,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后,就不能再主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返还抚养费,因为继父母不能对自己已经同意的自愿行为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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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系再婚,王某2006年带着其与前夫所生三岁的儿子周小某改嫁李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在诉讼中主张周小某2006年至2009年在其家受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时就被告李某的主张能否支持,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剥夺了李某与周小某间的继父子关系,剥夺了李某将来接受周小某赡养的可能性,应当补偿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李某与王某再婚时就知道周小某要随着过来生活,李某愿意与王某结婚,就是接受了抚养周小某的义务。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第二种意见更具合理性,因为李某和王某在结婚的时候,李某能够接受周小某,并且同意让其跟随自己共同生活,可见其愿意抚养和教育周小某,并且李某和周小某之间在事实上也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当王某和李某离婚时,李某不能再主张王某返还周小某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沪律网提示: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性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属于姻亲关系,以继父母的婚姻存续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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