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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二婚离异该如何清算对继子女的抚养费

 自强不息在等你 2022-07-17 发布于江苏
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原告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
 文/本刊记者 战海峰 本刊通讯员 张志颖
 夫妻离婚各奔东西,但孩子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而在二婚家庭,孩子与继父母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当这段婚姻关系破裂后,继父母向已成年的继子讨要抚养费的行为是否合理呢?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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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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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重组新家后又离婚
据案件原告陈述,被告王某8岁时,其父母便协议离婚,最后法院判定抚养权归母亲王某某。离婚后,王某某便独自一人抚养孩子,但是单身女子抚养一个孩子多少有些力不从心,再加上王某某的亲戚朋友都在劝她赶紧找一个,给孩子找个继父。
没多久,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范某。双方对对方的印象都不错,都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范某接触王某某时也知晓王某某离过婚,还带着一个儿子独自生活。虽然范某自己未结过婚,但见对方人不错,便愿意接受她和孩子。没多久,二人便开始了婚姻生活。
 起初,一家三口的生活还算和谐,但可能因为范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是初婚,再加上两人婚后并未生育孩子,造成范某心里一直有个疙瘩,他一直认为应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有了这个疙瘩,许多矛盾便接踵而来。
 此后,夫妻双方的争吵日益增多。一旦有了矛盾,再和睦幸福的家庭也无法避免争吵带来的破坏。2021年,在被告王某读大学期间,母亲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某离婚。2022年,万州区人民法院准予王某某和范某的离婚诉求。长达12年的婚姻关系到这里画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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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要求继子偿还生活费
 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了12年,也意味着王某某与范某共同抚养儿子王某长达12年。结束了这段持续12年的婚姻,范某的内心是很不情愿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自己在这段婚姻中付出了太多,也有太多的损失,不仅没能生育自己的孩子,反而劳心劳力替别人将孩子抚养长大。
 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范某一边想念前几年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一边又认为自己白白抚养继子王某这么多年,反而没得到任何回报。越想越不甘心,一气之下,范某将继子王某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继子王某返还成年后上大学期间从他这里拿走的大约3.5万元的生活费用。
 被告王某在2016年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18年至2021年王某上大学期间,原告范某为被告王某垫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共计35200元。当时,原告范某与王某某进行离婚调解时,曾谈到过这笔费用。
 离婚调解现场,被告王某认可了范某为其垫付资金的事实,并表达了愿意偿还原告3万多元的意愿。但是自范某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王某却并未归还那笔3万多元的费用,其母王某某也不同意归还。
 因此,原告范某于2022年3月将继子王某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立刻归还3万多元的抚养费。
 被告王某表示,继父与其母结婚时,他还未成年,便随其母与继父一同生活,是范某和其母王某某将其一同抚养长大。且读大学期间,范某也的确给予了他3万多元的生活费。
 他在范某与母亲王某某的离婚案中作出了愿意归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的陈述,可那是在他不了解具体案件的情况下,在母亲提出离婚的状况下作出的承诺。“这其实不是我的本意。”被告王某称。
 王某称自己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目前工资很低,并不具备偿还原告的能力。但是他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已经与范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承诺愿意在范某年老后履行对他的赡养义务,负担他年老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基于此,被告王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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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继父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多加考量,仔细斟酌,结合现有事实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
 因为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万州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在被告读大学期间给予35200元生活费的事实基本属实。
经调查,法院认为,范某和王某某结婚时,被告王某还未成年,之后的12年间,王某一直是由范某和母亲王某某共同抚养、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范某和被告王某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被告王某在读大学时已经是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告王某不再享有要求原告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原告范某也可以不必再继续承担支付王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但是,原告范某是自愿选择为已成年的被告王某继续支付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用,这个行为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原告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
据此,法院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大学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虽然范某与王某并无血缘关系,但是在范某与王某母亲结婚后,范某一直将王某视如己出。范某作为继父,积极履行了对继子的教育保护职责,并且还为王某的成长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让王某得以考上大学并顺利毕业。
范某的做法显然彰显了爱幼护幼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他的所作所为以实际行动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行为应当得到司法肯定,更应得到大力倡导和弘扬。法院判定被告王某作为原告范某继子,受原告抚养教育长大,应在原告年老后积极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尊老敬老,让原告安享晚年。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必偿还原告范某为其支付的大学生活费,但被告王某要尽到对原告范某的赡养义务。至此,这场牵涉二婚离异家庭的抚养费纠纷案才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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