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

 夏日windy 2018-01-25

郑金玉: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不少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文书,该类诉讼制度运行的现实状况,以及各类急需解决的实践性问题,大多都能从中反映出来。本文以353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为样本,研究该类诉讼构成要件(以及人们高度关注的“规制虚假诉讼”问题)的运行情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及构成要件:理论探讨和实践问题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将制度目的放到司法实践中,结合法律规范承载和表述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实然性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构成要件即法律要件,是当事人追求某种法律效果必须满足的法定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制度目的往往需要在立法中转换为构成要件,并通过构成要件实现司法层面的具体操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六项:1.原告为原案诉讼第三人;2.原告有证据证明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原告民事权益受到损害;4.原告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5.原告应在六个月内起诉;6.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1、2、3是实体要件,4、5、6是程序要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纠错目的,就是通过要件2体现的。程序保障,是通过要件4体现出来的。但不知何种原因,人们高度认可、争议也最少的制度目的——规制虚假诉讼,在相关的立法规范(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得以体现。

三项程序要件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相比之下,实体要件更为重要,三者中,何者为司法实践的主导性因素将会显著影响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特点。案例显示,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时常遇到诸多棘手问题,比如,法院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第三人“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应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要件多达六项,多数法院只是选择其一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这很容易给人一种随意裁判的印象。如何规范该类诉讼的运行程序才可以避免这种随意性的审理和选择性的裁判?


二、规制虚假诉讼:雷声大、雨点小的实践


从相关统计数字看,我们大致可以用“声称者多,证实者少,认定者(几乎为)无”来概括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的实践情况。“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看上去更像是当事人相互指责的由头,当事人对“虚假诉讼”更多的是无可奈何。对于缺乏事实支撑、证据证明的“指控”,法院一般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这些可能都源于立法并没有明确把“虚假诉讼”规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的原因。

由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较为单纯的程序应对虚假诉讼显然力不从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艰难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证明的虚假诉讼“既遂”行为,若是仅仅撤销其生效裁判,就有“轻描淡写”之嫌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直接目的而加以强调,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立法规定之外的构成要件要求当事人主张并证实,否则,一方面会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困难,另一方面认定了此类行为而相应的处罚无法跟进,反而会“漂白”、纵容违法行为。我国刑事立法已经确立了处罚严厉的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条款,法院在判决、认定此类妨碍司法罪(虚假诉讼罪)时,“顺便”撤销(不必再待第三人诉请撤销)原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更合乎逻辑。当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之间毫无关系,随着撤销之诉实践的展开,随着原裁判的撤销,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也会有所收敛。


三、原告主体适格:模糊不清的核心要件


原告主体适格判断依据的确立,是决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走向成熟、理性和理论自洽的关键。法院仅对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点到为止”的情形最为普遍,适格或不适格的原因一般得不到适当的说明。司法实践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适格问题模糊不清,个别法院的认识和判断过于简单,甚至存在明显的误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的规定,“独立请求权”(实体权利)、“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体法律关系),也是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适格的依据。有法院对这样的判断依据进行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探索,认为原告可以依据其享有的“对世权”(与债权对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中,因生效裁判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引发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比较多见。债权原则上不能作为案外人适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依据,但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例外。具体的例外情形,一是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权,比如《合同法》第75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了破产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应允许普通债权人准用“破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勿论债务人为法人还是自然人)提起撤销之诉。此外,一房数卖、数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预告登记优先、合法占有优先、所有权变更登记优先、付款(多者、在先者)优先、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等一系列房屋交易债权优先权。债权人可以此类优先权为依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主体要件稍显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还需要通过具体事实的审理方能作出判断。


四、原裁判错误:再审思维的惯性运行


实践中有不少把“原裁判错误”作为审理重点的案例。然而,一些法院没有把握住审理“度”的问题。不少法院采用全面审理的模式,把原案诉讼已经审理的事实、案件涉及的所有纷争重新“理一遍”,甚至忽视了原裁判的存在,越过原案审理的范围,溯及纷争的源头,以至还可以接受当事人就原案纷争重新提交的证据,试图把当事人之间涉及的所有问题、各类纷争综合到一个程序中加以审理。这种没有节制的“全面审”模式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需要的。从某种角度来讲,为我国司法实务所熟知的再审诉讼模式已经显著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特点。实践中,法院对该要件一笔带过,甚至回避的情形也比较多见。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多项构成要件之一的“原裁判错误”,应作宽于再审事由的审查,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有所控制,其处理要求和程序安排也应当适度放松。这样,第三人撤销之诉就能比较容易地演进为另外一种独特的诉讼程序,发挥明显不同于再审的程序功能。


五、规范实践运行的程序路径:基于诉讼阶梯推进理论的建议


一些细小的事项反映了该类诉讼在实践中定位的混乱,这与法院把第三人撤销之诉视为“非讼”程序,并考虑简化处理的思维倾向有关。这种倾向与把第三人撤销之诉视为解决所涉全部纠纷的综合性诉讼程序的思路同时存在。“非讼”程序的观点不可取,将其视为综合性诉讼程序的思路也不可取。二者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质不相称,后者更有可能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纷繁复杂而缺乏条理。原告以其实体权利为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判的,需要法院审理、裁判的范围应限于其权利依据、撤销事由是否成立,与此无关的事项不必再列入审理和裁判范围。在传统的诉讼类型中,这就是典型的“形成之诉”(及其附带的“确认之诉”)。法院判决撤销原裁判的法律效果,就是使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全部或部分回到原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判的事项具有明显的限定性,这也使得其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带有相应的限定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然而,该类案件比普通案件繁杂,为防止法院的审理和裁判陷入无序状态,其程序上需要更为周密、细致的安排。在诉讼法学理论中,诉的构成要件都有自己的程序归属,法院在某个程序阶段可以处理认定哪些要件,然后又可以作出什么样的裁定,诉讼阶梯推进(诉讼程序的阶段)理论都已给出明确的结论。该理论认为,诉讼程序通常呈现明显的三阶段(立案、诉讼审理和实体审理)结构特征,与诉讼程序三阶段对应,诉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以及权利保护要件,法院应在对应的程序阶段分别把握这三类要件。诉的要件分类及诉讼阶梯推进理论可以强化司法审判的规范性、条理性,增加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该理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制度构建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阶段。“2015年民诉法解释”在立法规定之外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了(类似再审之诉的)“起诉审查”立案程序。法院可以适当扩大审查范围,某些诉讼要件(以及该类案件的特殊要件4、5、6)可以一并纳入该阶段进行初步审查。诉讼审理阶段。诉讼要件(以及该类案件的特殊程序要件)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仍有必要考虑设置诉讼(要件)审理程序。但诉讼审理程序并不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重视,实践中的诉讼审理与实体审理之间也没有截然的阶段区分也是我国的司法现实,当前没有必要过分强调诉讼审理在程序外观上的独立性,部分案件的“诉讼审理”融入“开庭审理”程序在我国仍是可行的。实体审理阶段。三项实体要件是该类诉讼实体审理阶段处理的主要内容。有案例显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项实体要件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法院应当合并处理、综合认定。“权益受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涵盖“原裁判错误”要件。而“权益受损”要件的判断,又可以根据原告主体适格的认定结果比较容易地推导出来。原告主体适格则应以其实体权利根据为判断依据。这样,原告的实体权利依据(实体事由)就是综合处理三项实体要件的核心内容。


结  语


现实生活中,案外人真正能够与他人案件扯上关系的情形毕竟有限,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的担心并没太大必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社会的普遍确立也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当前,人们更愿意把诉讼视为“公权力”主导的领域,更愿意相信生效裁判的宽泛约束力。这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决定,“矛盾判决”一时还难以被广泛接受,裁判拘束力的“扩张”也将很少受到限制。在这一背景下,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中国逻辑”运行,为受扩张力很强的生效判决影响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可能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