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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了解的8个诉讼常识

 白云网文 2018-01-25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有纠纷,找法院成为了一种常态。因此,对一些诉讼的常识也应当相应了解,小编也将陆续为大家总结归纳。

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3. 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

4.民事案件请律师不是必须的。

民事案件可以自己起诉、应诉、答辩。如果觉得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可以自己处理不一定都要请律师。

5.审理期限原则上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从立案次日起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6.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7.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

8.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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