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现存企业)进行投资,并对其实施了有效控制,同日办理了资产、股权的登记过户手续。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100万元,投资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为2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公允价值为130万元。201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200万元。甲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占其全部资产的比例超过50%,乙公司按10年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符合税法规定)。 为简化计算,假设甲公司未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不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以下会计处理单位为万元)· 处理方式一:采取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甲公司2014年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应当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同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般权的成本。 借:长期殷权投资一一乙公司130 累计摊销 20 贷: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100 营业外收入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50 税务上甲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所得=130一(100一20)=50万元,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系列申报表。 2.公司取得甲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一一一土地使用权130 贷:实收资本 130 2014年,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3 贷:累计摊销13 乙公司取得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30万元,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处理方式二: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采取5年内分期确认所得 1,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1)2014年,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 130 累计摊销 20 贷: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 100 营业外收入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50 税务上,甲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30一(100一20)一50(万元)。本例中,甲公司选择在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一10=4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00一40)×25=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15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15 2014年12月31日,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一20+10=90(万元),而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40万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2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1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2)2015年,税务上确认当期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0)×25%=2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27.5 贷: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所得税 27.5 201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90+10=1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属于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7·5(万元),该科目期初余额为1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一7.5=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 贷: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2.5 (3)2016年 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 借:银行存款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130 投资收益70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廷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据此,2016年甲公司应将递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30万元予以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将股权的计税基调整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130万元;此时,会计与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理一致。2016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十30)×25%=3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 32.5 货: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 32.5 201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应全部予以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所得税费用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7.5 (4)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见表2一1、表2一2和表2一3) 表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所属年度:2014年度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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