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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渐华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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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1200字,阅读完约3分钟”

  Q: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A: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Q: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质疑?

A: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Q: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A: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确需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响应人;不足规定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Q: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

A: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首先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在评审委员会应该履行的五项职责中,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Q:中标结果只有中标候选人公司名称和中标金额,可以吗?

A:不合法。中标结果内容应该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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