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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90后女生的杠杆买房,30万购房定金撬动数千万房产事件?

 深度视讯 2018-01-27

99随便语:90后女生有小聪明,却不知合同法正义原则,失败在所难免。

据报道,上海90后女生黄潇潇,在2016年期间,共签订至少4份以上房屋定金合同,每份合同支付5~10万元定金不等。在定金合同中,黄潇潇构设对自己有利的陷阱,达到少量定金“套牢”上千万元房产的目的。

在此之后,黄潇潇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购房款,导致房主不得不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黄潇潇依据定金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据悉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上海大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超过50%,当初黄潇潇签订合同的房产总价值超过2000万,以此计算的资产增值部分超过1000万。

笔者估算,如果黄潇潇顺利得手,她的预期收益可达600万直至上千万。

黄潇潇到底构设了什么了不起的“陷阱”?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黄潇潇手里的这些定金合同,所谓陷阱条款包括四条:

(1)房主解除合同的条件是,黄潇潇逾期600天未付款。

(2)黄潇潇如果不按时支付房款,每天需付万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

(3)房主可以找第三人接手购买房屋。

(4)如果600日内房主如果把房子转卖给第三人,需赔偿黄潇潇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

不得不说,以上约定条款实在是狗血!

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房屋买卖是大事,很难想象是什么样的房主,会接受黄潇潇如此苛刻的违约责任条款。这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

以上条款所造成的结果:黄潇潇在支付数万元定金后,她有600天的“观察期”,在此期间内,是否实际完成购房行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她的手中。

假如房价涨了,她可以选择完成购买,套取差额,或者继续观望,等待房主熬不住了,寻找第三方卖方,然后按照约定的房屋总价的20%,向黄潇潇支付违约金。

假如房价跌了,她可以放弃购买,顶多就是损失掉定金,以及部分延期付款违约金而已(约定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三,即月息百分之9,很低)

黄潇潇的陷阱违反合同法正义性原则。

单纯从后台条款的约定来看,定金合同的约定虽然简单,但却可以让黄潇潇达到目的。因为很多人都明白“合同意思自治”(即合同自由原则)的道理,也就是合同如何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但黄潇潇毕竟不是法律人士,她只想到了合同自由原则,却忽略了合同正义性原则,所以势必不能成功。

何为合同正义性原则?

“正义”一词始于罗马法,现代民法确立合同正义性原则,开始于19世纪西方国家,如法,德等国。而格式条款,各种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则确立于20世纪,合同正义的概念由此明确。

简而言之,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相对立,又相辅相成,也贯穿于我国合同法的始终。

比如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等等。

那么,以上与黄潇潇又有什么关系呢?

关系很大!因为,黄潇潇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购买房屋,而是为了套取房主的利益,这是一种不正当,不公平的行为,即不正义的行为。

从黄潇潇系列案件的结果看,也证明了黄潇潇必须失败。

黄潇潇初次起诉房主违约,法院是支持黄潇潇的,判决房主必须按照约定,向黄潇潇承担违约责任。

但接下来的事情,就出乎黄潇潇的预料,当数名房主相互得知对方的存在,抱团去法院作证,证明黄潇潇的恶意欺诈嫌疑,法院迅速改变了态度。

判黄潇潇欺诈!判她败诉!

从该案的进程看,我国法律在维持合同正义性原则方面,虽然并不完美,但总的来说,已经起到了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均衡,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再进一步说,黄潇潇甚至应当感谢,她的计策未能得逞!

因为,假如黄潇潇真的因为数份定金合同,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占有不应当占有的上千万元利益,她就涉嫌合同诈骗罪。

即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总结:人人都想发财,但若想发不义之财,就必须做好自己被套进去的准备。正所谓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你当捞取千万巨款那么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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