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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陆法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普通法系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同?

 漫步之心情 2018-01-27


(康德)

感谢邀请。

因为在外面,手边没有相关书籍,不能很准确地回答你。凭记忆来说,不对之处,请高人们指点。

我的一个老师,是研究西方哲学的大家——苗力田教授。一次,他讲起,康德是西方近代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奠基者。自他开始,奠定了欧洲大陆哲学的思辨特征,同时也奠定了英美哲学的实证特征。他还讲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也与康德有重要关系。即便在科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论上,康德亦影响了欧洲大陆和英美,形成了两种风格。


(洛克)

洛克稍早于康德。卢梭基本与康德同时。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确实精彩。但不可否认,在当时条件下,众多的思想探讨,是在哲学基础上进行的。同样不可否认,大陆法系的发展,德国做了重要贡献。英美实证哲学,受到康德重要影响,也不属虚妄。

个人觉得,英美法系的发展,与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世纪的工业革命应该有更直接的关系。他们的司法系统,每天遇到的都是非常具体的案例。法律肯定会滞后于现实,在一个个解决的过程中,形成判例法是很自然的。如果深究到法哲学的层面,苗老师的说法应该是对的。

当时,没有详细请教苗老师这个问题。后来就离开了学校。现在,老人家仙逝。留下了遗憾。


(卢梭)

概括地说,欧洲大陆的成文法和英美的判例法,与洛克和卢梭的思想有很大关系。这是一个层面。在这两种法系进行顶层设计的时候,对康德哲学的不同解读,应该是重要哲学基础。这两种法系在形成过程中,各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环境、不同发展特点和水平,使各自的立法实践走了不同的道路。

全凭记忆,自当抛砖引玉。同时欢迎拍砖。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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