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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8
 
分类:法理学论文   更新:2016/11/30   来源:网络

  摘要 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2004年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 两方面原因。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论文关键词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行政权力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 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 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在古罗马,乌尔比安则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阐述了着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学理论,实行了公私法分离,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 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 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 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这与古希腊学者出现了相反的见解。此后,托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着作选》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强调统治者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否则政权无道。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体权力,而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判断理念形成了之后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法国学者卢梭一直是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在他看来,“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共利益并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它是永远公正的。德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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