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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和前期发展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8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着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 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着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着,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着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 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 “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世纪以来法学发展的结果。准确地说,法理学的产生源于法学体系的形成。在法学体系未有之时,是无所谓法理学的。整个法学就是一个整体。一个法学家既是‘部门法学家’,也是‘法理学家’,法学家似乎多以百科全书式的面目出现。在法学分科发展,法学体系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法理学形成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首先使用的,相当于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一词。 中国的“法理学”一词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西方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作为中介有关。

    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尤其是以法学教育中法理学学科的设立为典型代表。综观西方法理学进入中国的路径,可以认为,基本上是通过这样的三个层次、方面而得以进行的,中国法理学也是从这三个层面产生的。具体说来,一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介绍、吸纳西方法理学理论;二是在法律实践中,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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