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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躲避动物摔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万宝全书 2018-01-28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存在差异,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如果不予认定工伤,应当提供职工符合不予认定工伤条件,即职工本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在该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那么就符合了工伤认定和条件。如果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证明书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人社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应当认为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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