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你是不是一直空着呢!你知道哪些是符合条件要按规定在备注栏里填写吗? 如未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如有以下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记得在填写备注栏信息时一定要按相关规定正确填写。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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