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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罚书:购物卡送人和发给本单位员工要代扣代缴个税

 卡卡2FM4 2018-01-28

稽罚书:购物卡送人和发给本单位员工要代扣代缴个税

北京天润金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三稽税稽罚〔2018〕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1、该单位以购物卡及实物形式赠送外单位人员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给本单位员工防暑降温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该单位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购物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天润金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46482W

组织机构代码:746746482

工商登记码:1100001105210

税务登记号:110103746746482

居民身份证号:1101061957110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志达

法人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罚款38746.57元(备注:仅仅是罚款,未算代扣代缴个税)

处罚生效期:2018-1-19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处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0

地方编码:110103

附: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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