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一个财务经理向我吐槽,他们公司买的50张5000元的购物卡被税局查到了,现在要补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事他还没和老板说,估计又得被骂个半死。 事情是这样的------- 50张购物卡,也就是总额25万块,他们财务做账时,作为业务招待费一次性给做了。但税局检查时发现了这些卡,认为这个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这25万块是预付费卡,开的是不征税发票,只能入在“预付账款”下面。 批注: (1)增值税 由于预付卡充值,企业拿到的是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因此进项税无法抵扣,后期持卡人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也不能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了。 预付卡用于员工福利和赠送客户,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其中给员工的福利费,这种可以量化到个人,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按规定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赠送给客户的预付卡,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财务经理当时回答说,这些卡都是买了酒送出去了。由于是购物卡消费的,商场不会重复给开发票了。 本以为这样回答会有转机的,哪知道税局人员说:“ 酒也可以,那你们附上消费小票。另外你们这个相当于购进货物对外赠送,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还有赠送给个人的,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这下财务经理当场石化了,个税向谁去扣呀,都是送给一些老合作伙伴的。另外这增值税也没法交,他们买的购物卡当时也没有取得进项发票。 我觉得这个财务经理没事找事,扯谎扯出了祸,为什么不直接说是送给人家的现金卡,何必说送的礼品呢? 财务经理叹了口气:“ 那样也不行,如果说对外赠送现金,会被视作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直接不能在税前扣除。” 唉,这确实是一件两难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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