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根据股东会分红决议诉请分配利润但无法证明未分配利润已依法提取费用,诉请被驳回

 morecare 2018-01-28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甘民终110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Z公司股东包括杜某等共4人,其中杜某持股比例为15%。2011年11月18日,经Z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全体股东经过研究通过如下决议:一、“**苑”住宅保留五层,剩余11层共66套房屋,按照股东比例分配给股东。……杜某15%×66套=9.9套(10套)……。二、一层商铺参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共计5间,按照股份比例高低顺序选号,剩余商铺由公司销售完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具体分配为:……杜某商铺1间。本决议从即日起执行。”上述决议作出后,杜某认为,Z公司至今未履行分配义务,将其应得房产没有及时交付,其作为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2011年11月18日,Z公司股东会确已作出分配相关房产的决议,但该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可分红资产,杜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同时,参与分配的其他股东目前尚未确认所涉房产已按《股东会决议》实际交付,杜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股东会决议》已实际执行,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待定。其次,杜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股东会决议向原告交付位于兰州市**区***路***号住房10套(约1000平方米)、商铺一间并过户至原告名下,或向原告支付等值财产800万元”,但其所称房产的楼层、房号、面积及现实状态均属不确定状态,同时,其所称“向原告支付等值财产8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任何计算依据,因此,杜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不确定性。综上,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同一审以上观点,同时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可看出,公司在存续过程中,未经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能向其股东分配利润。因此,股东主张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税后利润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尚有盈余。本案中,杜某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股东会决议分配的在建楼盘是已经实际提取各项费用后的公司利润,也不能证明Z公司存在明确具体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提示:公司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利润分配有法定顺序。《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前三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如有亏损应当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在进行以上分配后仍有剩余利润时,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分配利润做出上述规定,是出于维护公司资本稳定性和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公司不先弥补亏损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则可能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司与股东财产各自独立的原则。

电话:1376185087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