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怎么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是否真的只能任由大股东蹂躏? 让我们一起看看, 小股东如何利用股东会行使权利。 一、小股东不能坐以待毙今天讲的公司名叫保力公司, 保力公司有两个股东:天久公司和宝恒公司 股权结构是这样的:
这次,保力公司要增资,所以召集董事开董事会,又召集股东开股东会。 股东会上,90%表决权股东同意了。 也就是仅天久公司一家同意了。 这样,股东会就出了决议。 随后,保力公司就拿着这个股东会决议,跟宝恒公司说:
宝恒公司就不干了:
可是保力公司是拿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这个尚方宝剑啊。 所以,宝恒公司没办法就把保力公司和天久公司告到了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法院不允许以大欺小问题来了:
现在这个股东会决议90%同意,是否能算通过吗?这个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这个案子从一审到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法官的看法完全地一致:
三、决议无效的理由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理由有三个:
四、案例启发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参考案例: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琼民二终字第19号 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申请案 (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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