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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合规地召开公司股东会

 奇人大可 2018-03-05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公司最重要、最根本的事项都是由股东会决定,例如,选举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分配利润、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股东会的决议便存在法律瑕疵,有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无效或者决议可撤销。

本文旨在对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程序规则)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如果您在实务中遇到任何有关公司股东会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乐于提供咨询服务(联系方式见文末)。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将所讨论的公司限定为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未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可照此类推,当然,细节上会有一些差别。

一、何种情况下应当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规定何时召开定期会议,而是交由公司章程来决定。在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是规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年度股东会,也有的规定半年开一次(半年度股东会),甚至每个季度开一次(季度股东会)。

临时会议,是指定期会议之外的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方面,只有这三种人提议,才可能召开临时股东会;另一方面,只要这三种人提议,就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谁是会议召集人

如果公司要股东会,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由谁来负责召集此次会议,也即由谁来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安排等。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有三个顺位:首先应当是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举例而言,甲是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0%,如果甲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这样操作:甲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议召开XX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甲的提议后未作出任何反馈的,则甲有权向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召集XX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如果监事会接到通知后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甲可以自行召集此次临时股东会。

三、如何发出会议通知

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通知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由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2

通知的对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召开股东会会议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无论该股东持股比例多少、持股时间长短、是否违反了出资义务。

3

通知的方式。公司法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因此,即便是口头通知也未尝不可。不过,为了留存证据,避免就是否通知了某股东发生争议,最好还是采取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参会。为稳妥起见,我们建议,召集人除了将会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给全体股东,还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将会议通知发送给各股东。

4

通知的时间。《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

通知的内容。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规定会议通知应包括哪些内容,但一般认为会议通知应具备三要素,也即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

四、哪些人出席会议、列席会议

1.出席人员。任何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既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盖章。

2.列席人员。《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谁是会议主持人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有所不同,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发出会议通知,面向的是全体股东;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会议进程、维持会议秩序等,面向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不同,其主持人也各有不同,具体而言:

1.董事会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董事会召集,则董事长是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监事会召集,则监事会是主持人。

3.股东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股东召集,则由该股东自行主持。

六、如何对议案进行表决

对议案的表决是股东会会议最核心的一项内容,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谁享有表决权?原则上,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享有表决权。

2.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吗?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比较明确,也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对于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唯一的例外是,《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如何确定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于该条所规定的“出资比例”究竟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应为“认缴的出资比例”。

4.采取何种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至于以何种方式发表表决意见,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公司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有些公司采取的是举手表决。

5.如何通过决议?股东会的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之分。一般而言,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对特别决议进行了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如何制作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一般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计票人、监票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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